1山东省陶瓷碗(盘)产品评价性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陶瓷碗(盘)产品安全评价性抽查。1.2产品种类食品接触用陶瓷制品是以粘土类及其他天然矿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烧制成的上釉或不上釉,供日常生活使用的各类陶瓷产品,分为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陶瓷烹调器、陶瓷包装容器和陶瓷酒瓶等四大类。其中食品用陶瓷碗(盘)属于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1.3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GB31604.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镉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抽样1.4.1抽样型号或规格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1.4.2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流通环节抽取5个样品,3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复检备用样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1.4.3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1.4.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2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1.5检验要求陶瓷碗(盘)检验项目见表1-1。表1-1陶瓷碗(盘)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1铅(Pb)GB4806.4GB31604.34GB31604.492镉(Cd)GB4806.4GB31604.24GB31604.491.6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