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实施细则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省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由公司为本公司各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公司公务用车分为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两类。公司实行定人、定车的公务用车管理的原则,确保准时、安全用车,公务不受耽搁,遵循“严控标准、集中管理、统一调配、逐级管控、规范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第三条综合事务部是公务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设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配备、调度、使用、监控及管理,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第二章车辆调度使用第四条(1)用车人根据工作需要,凡可预见的活动用车须提前向综合事务部公车管理员口头报备,并填写《公务用车派车申请》,本部门留存纸质档并将电子表格并传至综合事务部公车管理员处,由公车管理员备档留存于《公务用车派车台账》中。(2)用车人在填写《公务用车派车申请》时,须详细如实载明:用车时间、用车部门、用车事由、目的地、出行人数、用车人等事项。公车管理员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乘车地点,车型、车号、驾驶员名,并每周对照驾驶员处《用车登记表》上所载实际里程填写表格中行驶公里数一栏。第五条(1)公车管理员根据用车人填写的《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及实际工作情况审核该单,决定是否同意;如不同意,则直接退回用车人申请。(2)用车人申请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出行事项及理由,各部门负责人须根据该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对部门内员工用车申请进行核准。核准应做到出车有因,不可无故同意员工用车申请或对员工用车理由不了解。原则上各部门负责人应于每周一签字复核该部门上周《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如遇临时情况无法进行复核,须之后补签。第六条(1)公车管理员根据审批的《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和公司车辆情况,遵循“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原则进行管理。(2)当本公司的车辆不能满足当前车辆调度时,公车管理员须先口头与综合事务部部长请示,同意后可临时向外租借车辆。第七条(1)本公司的司机接到公车管理员批准有效的用车调度安排后,及时检查车辆车况(油、水、电、灯、胎压、机油等),做好出发准备。(2)在当次公车开始使用及使用完毕时,公车司机应详细填写《用车登记表》,记录派车时间、目的地、行车里程等事项,并交由公车使用申请人签字确认。如遇特殊情况行驶里程发生变化(车辆例行保养;车辆使用完毕已下班需要开回家中等),驾驶员也须做好里程数变化登记,并签字确认。第八条(1)综合事务部应将车辆运行情况以周为节点,于每周一将驾驶员处《用车登记表》中所载上周公车行驶里程变化,详细登记在《公务用车派车台账》中,实现实时动态的车辆管理工作。第九条(1)公务用车时,无论本公司车辆还是外借车辆,所有公司人员均采用《公务用车派车申请》进行公车调派申请,并严格按流程审批,无《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公车管理员有权不派车。(2)车辆返回公司后,公车驾驶员须电话向公车管理员报备,并安全停放公车。如车辆使用完毕后已下班,驾驶员先行保管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将公车停放至安全的停车场,翌日上班将公车开回公司等待调度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条驾驶员在办完公事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公车私用。公司通过加装GPS等装置对公务车辆进行监控。第三章车辆用油与维修保养第十一条由于确因车辆无法调剂,且出行距离在50公里内的,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出行费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事务部审复审后,在不超过500元/月的基础上给予报销。第十二条车辆用油实行油卡加油、一车一卡、专人负责制度。加油卡限制车牌号、每天加油次数、每次加油数量上限、油品种类及规格,油卡办毕后,由车辆管理员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禁止现金加油,车辆管理员每月5日前根据各车辆上月用油情况,统一为油卡充值。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加油,须事先请示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同意。现金加油票据由乘车人签字确认。第十四条车辆管理人员每月前3个工作日对公司车辆的用油进行统计和核查,填写《公车日常费用支出台帐》。第十五条公司车辆维修保养实行4S店定点维修、即时结算制度,驾驶员不得擅自变更保养及维修地点。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到规定点进行维修保养。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应提前向车辆管理人员申请,并报告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及排除对策,待核查后确需维修的,填写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并由审核人签字后到规定点维修。维修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交回综合事务部存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回应向车辆管理人员说明情况。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应向审核人请示,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手续。无审批手续的维修及保养行为不予结算。车辆维修期间影响正常使用时,驾驶员应提前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协调机动用车事宜。第十七条在贵阳市以外地方出差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估算费用并请示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同意。第四章车辆使用考核第十八条公司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制度,并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定期统计后汇总至驾驶员劳动关系所属单位进行相应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车辆出勤情况、车辆使用成本与效率、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习惯等。第十九条车辆使用考核期为每月1次。车辆管理人员及时汇总各车辆行使里程数、耗油量、安全行驶记录、维修保养情况等数据,作为车辆使用及驾驶员绩效考核依据。第二十条车辆出勤考核出勤考核以车辆每月行驶里程数为考核对象。车辆管理员及时统计各车辆行驶里程数,作为考核依据。第二十一条车辆使用成本与效率考核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根据派车单对各公务用车出勤情况、行使里程数及耗油量进行汇总。车辆每行驶5000至10000公里应当及时进行保养,遇故障及时申请修理。综合事务部通过不定时随机抽查,并接受各部门乘车人员举报,如抽查发现或举报核实车辆存在不按时保养、存在问题长时间不修理的情况,进行相应绩效处罚。第二十二条安全文明驾驶考核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安全驾驶习惯,遵守文明行车礼仪,遵守交通规则和行车秩序,对本人驾驶车辆违章记录负责(包括缴纳罚款和扣分)。因未及时处理违章记录,导致车辆不能按时年检,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由驾驶员承担。车辆管理人员对各车辆安全行使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驾驶员管理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安全驾驶学习,遇有事确实不能参加,应书面向车辆管理人员请假,如无故缺席安全驾驶学习,按旷工处理,纳入绩效考核。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工作收入于每月上旬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其中包含基本工资(含险金)、里程绩效、A2以上(含A2)驾驶证奖励费、洗停费四部分组成,其中:(一)基本工资(含险金)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司机出勤情况定额发放;(二)里程绩效由综合事务部于每月最后一天进行当月里程数测算,依照元/公里进行发放;(三)A1驾驶证奖励金为500元/月,A2驾驶证奖励金为300元/月;洗停费为800/月,除此之外公司不再发放或报销任何形式的洗停费用。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调度管理,上班期间应在驾休室待命,临时外出,应及时请假。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随时处于最佳状态供调配使用。第二十七条禁止公车私用。驾驶员未经调派、擅自使用公务车辆,即为公车私用。视具体情况,除扣发一定年终奖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工作日、休息日公车私用的,需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损失赔偿计算方式为:车辆实际消耗费加上使用费,消耗费按使用车型每公里消耗成本计算,使用费按500元/天计算。(二)在国家法定假日违反车辆封存规定公车私用的,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损失赔偿计算方式为:车辆实际消耗费加上使用费,消耗费按使用车型每公里消耗成本计算,使用费按500元/天计算。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公司通过GPS装置对驾驶员超速行为进行监控,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限速规定的,纳入考核范畴,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的给予口头警告、信息提示,连续3次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单方解除与驾驶员的用工关系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二)驾驶员为躲避监控,擅自拆卸、改装、破坏、遮挡天线、关闭和屏蔽车载GPS装置的,经查证属实,责令其恢复原样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非紧急情况下无故按压GPS车载终端的SOS报警开关报警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驾驶员用加油卡进行套现,除追回全部套现金额外,公司可单方解除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驾驶员侵占公司资产的刑事责任。第三十条驾驶员故意更换不存在故障的零部件,或与修理厂串通虚报、伪造维修记录,公司除追回驾驶员的违法所得外,有权单方解除与驾驶员的用工关系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驾驶员侵占公司资产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交通规则,因交通肇事触犯国家法律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可单方解除与驾驶员的用工关系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二条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驾驶员,公司有权要求其暂时离职接受公司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培训,培训不合格,与驾驶员解除用工关系。第三十三条驾驶员离职应处理完毕违章记录(包括罚款与扣分),做好车辆交接等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因公务出车肇事,经交通部门确认我方无责任,不追究驾驶员责任,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以外,其事故免赔部分由公司承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经保险公司赔偿后,额外赔偿由驾驶员承担;私自出车肇事,除按公车私用相关条款处罚外,还需赔偿全部损失。第三十五条发生交通肇事后,驾驶员应当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如其经济条件确有困难,经单位相关部门查实后可由公司进行先行垫付。第三十六条公司为处理因公务出车造成交通肇事垫付的资金,在事故赔偿后视具体情况从当事驾驶员月工资中扣除,直至赔偿全部还清为止。第三十七条驾驶员私自出车肇事的,相关赔偿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同时保留追诉当事驾驶员的权利。第七章购车标准及相关负责人用车第三十八条公司公务用车分为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两类,公司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公务用车。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适时采用集中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公司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若因工作需要,需乘坐越野车等生产设备到基层一线开展指挥、协调、调研、调度等工作时,生产设备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调配。第三十九条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其他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即排气量升(含)以下,购车价格20万元以内。第四十条公司领导干部新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尾气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用车情况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购车缘由、用途、购车时间、车辆品牌型号、价格、资金来源等。第四十一条为相关负责人购置配备的固定工作用车,本企业名义办理上户手续,在集团公司新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印发前,已购置使用的公司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继续使用。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为公司领导干部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从现有车辆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依据“党办发〔2023〕31号”文件,采用租赁的方式解决公务用车需要,原则上不得购置新车。第四十二条为降低成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公司相关负责人可提出自行驾驶工作用车。自行驾车的,公司不再为其配备驾驶员和发放自行驾驶工作用车的补贴。第四十三条公司为加强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严格控制公司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数量,保障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需要,降低公务用车成本。公司领导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