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000.1-2007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第0章一般介绍第1章定义第2章分类第3章标记第0章一般介绍•本部分适用范围•与GB7000系列其他标准的关系•与光源标准的关系•一般要求•一般试验要求和验证•灯具部件•IEC60598第2部分标准清单本部分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工作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是安全方面的要求,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和电气结构。与GB7000系列其他标准的关系本部分不是对任一型式灯具本身的技术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适用于大多数型式的灯具的一套要求与试验,并被GB7000系列其它灯具标准引用。当GB7000系列其它灯具标准引用本部分某一章的要求时以“应用GB7000.1中第章要求”表达,其意义为:除了明显不适用于GB7000系列其它灯具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的要求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GB7000系列其它灯具标准在引用本部分某一章的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和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与光源标准的关系为光源安全工作,光源安全标准中给出了“灯具设计信息”,按本部分测试灯具时,应将其作为规范性附录。应遵循光源性能标准中含有的“灯具设计信息”,以使光源正常工作,但本部分不将光源性能测试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一般要求灯具安全的原则:灯具应设计和制造得使其在正常使用时能安全地工作,对人或周围环境不产生危险。合格判定:通过所有规定的试验来检验灯具的合格性。所有规定的试验是指:-GB7000系列相关灯具标准规定的试验;-类别最相近的适合的GB7000系列其他标准规定的试验;-如灯具是两种或多种型式的组合,则是该两种或多种类别灯具标准的要求和试验。一般试验要求和验证型式试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一般试验要求型式试验按照本部分中的试验为型式试验。本部分的要求和容差是对委托型式试验样品的试验。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制造厂的全部产品合格。产品的符合性是制造厂的责任,除了型式试验以外,可包括例行试验和质量保证。型式试验:对型式试验样品的一个试验或一系列试验,其目的是检验某一给定产品的设计与有关基本要求的符合性。每一样品应做所有的相应的试验。例行检验例行检验的概念例行检验的特点例行检验项目例行检验的概念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由制造厂在生产后对每一个灯具进行,使材料和制造中的不可接受的变化能展现或暴露出来并进行剔除。这些试验不削弱灯具的特性和可靠性,它们不同于本标准中的某些型式试验。例行检验的特点检验目的:剔除加工过程中可能对产品产生的偶然性损伤;(产品搬运或移动过程造成的)检验点:通常在生产的最终阶段;检验频次:100%;检验项目:不少于附录Q的规定;检验方法:可以采用等效的方法;例行检验项目灯具①常态电气强度或绝缘电阻②功能测试/电路连续性③接地连续性确认检验确认检验的概念确认检验的特点确认检验项目确认检验的概念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的特点-检验目的:验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检验点:工厂或有能力的检验机构;-检验频次:按照《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的规定,不超过一年-检验方法:标准规定的条件和方法;-项目:不少于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其他:随机抽样确认检验项目灯具①接地连续性②电气强度或绝缘电阻(48h潮湿处理)③外型尺寸、标志及外观检查④拉力试验(对装有软线固定架的灯具)⑤镇流器与安装表面的距离(标有F符号的灯具,如果适用的话)⑥耐热、耐火一般试验要求试验环境温度:除非本标准或GB7000系列其它灯具标准内另有规定[如耐久性试验温度是(ta+10℃)±2℃],灯具试验的环境温度为10℃~30℃。型式试验样品要求:-交货状态的样品;-内部接线完整;-系列产品的样品,选择代表灯具和附件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试验。灯具部件灯具部件的要求:应符合该部件有关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整体部件:构成灯具中一个不能替换的部件,不能与灯具分开单独试验。应尽量符合部件国家标准或IEC标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基本要求并单独标记额定值的部件,要验证其适宜性,部件标准没有涉及使用状况的,这些部件符合本部分附加的有关要求。灯具内部接线应符合5.3的要求。IEC60598第2部分标准清单一般要求与试验IEC60598-1GB7000.1固定式通用灯具IEC60598-2-1GB7000.10嵌入式灯具IEC60598-2-2GB7000.12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IEC60598-2-3GB7000.5可移式通用灯具IEC60598-2-4GB7000.11投光灯具IEC60598-2-5GB7000.7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IEC60598-2-6GB7000.6庭园用可移式灯具IEC60598-2-7GB7000.3手提灯IEC60598-2-8GB7000.13照相和电影灯具(非专业用)IEC60598-2-9GB7000.19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IEC60598-2-10GB7000.4舞台照明、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IEC60598-2-17GB7000.15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IEC60598-2-18GB7000.8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IEC60598-2-19GB7000.14灯串IEC60598-2-20GB7000.9应急照明用灯具IEC60598-2-22GB7000.2钨丝灯特低电压照明系统IEC60598-2-23GB7000.18限制表面温度的灯具IEC60598-2-24GB7000.17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IEC60598-2-25GB7000.16第2章分类按防触电保护型式分类按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分类按灯具设计的支承面材料分类按使用环境分类按防触电保护型式分类按防触电型式,灯具应分类为I类、II类和III类。I类灯具定义I类灯具中需要接地的易触及导电部件I类灯具的识别定义I类灯具: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万一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易触及的导电部件灯具安装完成后使用时能触及的金属部件,或着,为更换光源或启动器,或清洁维护而打开灯具罩盖时可触及的金属部件,并且,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在绝缘失效时可能带电的易触及导电部件;I类灯具内,满足上述条件的金属部件都应接地,这些部件一般包括金属外壳、反射器、镇流器、电器安装板和格栅等等。I类灯具的识别对于使用软缆或软线的灯具,保护导体应是软缆或软线的一部分。如果灯具的其他所有方面完全符合I类灯具的要求,而提供的软缆或软线中不含有保护导体、提供插头的插头不能插入带有接地接触点的插座,这种灯具不符合I类灯具的要求。I类灯具可以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部件。例如开关和导线。带内装式低压变压器的灯具,例如内装变压器的吸顶式低压卤钨灯具带有接地装置的,带有接地的应按I类分类。内装变压器的低压卤钨台灯,如不带接地装置,灯具应分类为Ⅱ类。Ⅱ类灯具定义II类灯具识别定义附加绝缘:附加在基本绝缘上的独立的绝缘,为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提供防触电保护。双重绝缘: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组成的绝缘。加强绝缘:加在带电部件上的一种单一绝缘系统,它提供相当于双重绝缘的防触电保护等级。Ⅱ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保护接地的措施或依赖安装条件。II类灯具识别绝缘外壳式II类灯具,外壳是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一部分或全部,绝缘材料外壳包住除铭牌之类小部件以外的所有金属部件,加强绝缘将小金属件与带电部件隔离。金属外壳式II类灯具,全金属外壳,除使用双重绝缘明显不行的部件用加强绝缘外,内部采用双重绝缘。Ⅱ类灯具也可以是上述的组合。假如接地是为了帮助启动,而不接到易触及金属部件,该灯具仍然被认为是II类灯具。Ⅱ类灯具内可以有依靠在安全特低电压下(SELV)工作来达到防触电保护的部件。Ⅲ类灯具定义Ⅲ类灯具识别定义安全特低电压:在通过有单独绕组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转换器与供电电源隔离开来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V的交流电压。Ⅲ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并且不会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灯具。Ⅲ类灯具的识别Ⅲ类灯具的电源应为安全特低电压的同时,灯具内部不能产生高于SELV的电压。如果灯具内部可能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压,直流特低电压供电的灯具不能划分为III类。内装变压器的灯具,当其初级电压高于安全特低电压,即使次级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灯具也不能划分为Ⅲ类。Ⅲ类灯具不应提供保护接地措施。按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分类外壳防护等级用防护等级的代号表示,代号通常由特征字母IP(internationalprotection)跟着二个数字(“特征数字”)组成,特征数字的含义分别GB7000.1-2007表J.1和表GB7000.1-2007表J.2。第一位特征数字指的是防止人触及或接近外壳内部的带电部件和触及运动部件(光滑的旋转轴和类似部件除外),防止固体异物进入外壳内部的程度,第二位数字指防止水进入外壳内部的达到有害的程度。按灯具设计的支承面材料分类定义分类及符号定义普通可燃材料:材料的引燃温度至少为200℃,并且在此温度时该材料不致变形或强度降低。包括建筑材料在内的诸如木材以及以木为基底、厚度大于2mm的材料。非可燃材料:不能助燃的材料。在GB7000.1中,将金属、灰浆和混凝土被视为非可燃材料。易燃材料:不能划分成普通可燃材料或非可燃材料的材料。例如木纤维和厚度不大于2mm以木料为基质的材料。易燃材料不能作为灯具的安装面。可移式灯具:灯具正常使用时,连接电源后能够从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灯具。固定式灯具:不能轻易地从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灯具,因为固定以致于这种灯具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拆卸,或因为用于不易接触到的地方。分类及符号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上仅适宜于安装在非可燃材料表面上当隔热材料可能覆盖灯具时,灯具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上或表面内按使用环境分类分类应用分类分类正常条件使用的灯具。恶劣条件使用的灯具。符号无符号要求。有符号要求,见图1。定义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灯具:是指为繁重机械操作而设计的灯具。应用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灯具一般用于恶劣环境下,或需要临时性照明的地方,例如建筑物泛光照明、船舶照明、建筑工地、机械加工车间等。恶劣条件下使用灯具的安装形式可以永久性固定安装,或临时性固定安装在建筑物或支架上,或含有一个完整支架或手柄。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至少达到IP54。第3章标记灯具上的标记和附加内容标记试验灯具上的标记和附加内容灯具上的标记要求灯具上的标记内容附加内容灯具上的标记要求图形符号的高度应不低于5mm;当标记的空间有限时,只有II类、III类和F标记的高度可以减到3mm;分开表示、一起表示或作为符号部分的字母和数字的高度应不小于2mm。灯具上的标记内容a)换光源时要看的标记应在灯具外表面(安装表面除外)看得到,或在换光源时随光源一起卸下的罩盖反面看得到。b)安装时要看的标记应在灯具外表面看得到,或在安装期间要卸下的罩盖或部件的反面看得到。c)安装完成后要看到的标记应在灯具装配好并按正常使用安装而且光源在位时看得到。A类标记3.2.8*额定功率3.2.10特殊光源3.2.11冷光束3.2.15碗形镜面反射灯泡3.2.16防护屏3.2.18触发警告的符号或警告语3.2.19自带保护屏灯泡B类标记3.2.1来源标记(商标、厂名、销售商名称)3.2.2额定电压3.2.3环境温度3.2.4II类灯具的符号3.2.5Ⅲ类灯具的符号3.2.6IP数字3.2.7型号3.2.9适宜的安装面符号3.2.12端头(电源接线端子的极性符号)3.2.17互连的灯具,包括最多的灯具数量,或总电流。C类标记3.2.13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