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单位管理来说是很重要的,下面网友为分享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一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三)审查备案合同;(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第十一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第十二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第十五条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一)出现不可抗力;(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第十九条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第二十一条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第二十二条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三)各种批准文件;(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六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第二十八条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三十条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一)设备采购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三)服务采购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二、政府采购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三、政府采购程序(一)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采购:(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2、工程采购: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3、服务采购:(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下列服务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