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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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医疗救助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以下简称《五保证》)或《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农村居民。第二条医疗救助程序:需医疗救助的对象凭《五保证》或《低保证》、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至户籍所在镇(街道)下辖的农村医疗合作管理所(以下简称“合管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县级市(区)农村医疗合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批准,领取《苏州市农村居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就医和结报费用。第三条医疗救助金来源:(一)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县级市(区)、镇财政和街道资助资金的20%-30%,其提取的总额不低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5%;(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社会捐赠;(四)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条医疗救助金使用范围:(一)代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保费;(二)用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报范围以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第五条医疗救助的内容:(一)按户籍所在县级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结报医疗费用的有关政策;(二)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在县级市(区)合管办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均免收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手术费(不含药品费、材料费)免收30%,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免收50%,住院押金减半收取。(三)除按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进行结报外,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结报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再予补助60%,且不受规定结报金额限制。第六条医疗救助费用结报:救助对象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和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到县级市(区)合管办办理结报手续。为方便救助对象,县级市(区)合管办可委托镇(街道)合管所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医疗救助金管理:(一)医疗救助金由县级市(区)合管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二)县级市(区)合管办应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账,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包括费用清单都应妥善保管,加强对费用结报的审核,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应予及时结付。(三)各级合管办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一)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者;(二)将《救助证》给他人使用者;(三)违反《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者;(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者。第九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条各县级市(区)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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