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供参考!1/15班级联欢会主持词4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班级联欢会主持词4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班级联欢会主持词【第一篇】合: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炎炎夏日,我们送走了小学的第一个春秋。:感谢各位老师,你们的辛勤培育让我们快乐成长。:灿烂星光照亮授田舞台,辛勤浇灌喜看百花盛开。合:一·二班联欢会现在开始。:首先有请高佳欣同学表演对花、《北京欢迎您》。:下面有请吴梓羽同学表演节目《春天在哪里》。:下面有请孙承诺同学表演节目《感恩的心》。:世界上最伟大的爱是母爱。下面有请赵一霖同学表演节目《母爱》:下面有请赵雅楠为大家表演跆拳道。:下面有请刘姜龙表演讲故事《难过的花花》。:下面有请张鹏飞同学表演《十二生肖歌》。:头脑风暴现在开始,下面有请闫玺泽雅同学为大家出脑筋急转弯。好文供参考!2/15:下面有请韩一凡同学表演背古诗《山》。:下面有请吴天宇、赵超逸表演讲故事《狐狸和老虎》。:大家想听电子琴吗?有请刘晓严同学为大家演奏电子琴。:下面有请贾智霖同学为大家表演《三句半》。:下面有请武林高手任阅杨闪亮登场,为大家表演跆拳道。:大家喜欢魔术吗?下面有请小魔术师李天宇为大家进行魔术表演。:下面有请高资璇和孙钰琪为大家出谜语。:下面有请吴冰洁、耿凯迪、闫玺泽雅表演讲故事《龟兔赛跑》。:下面有请赵超逸、吴天宇、张梓琪为大家展示《画画》。:下面有请高思语为大家表演《剪羊毛》、《小刺猬摘苹果》。:下面有请冯志豪为大家表演《不用谢》。:下面有请武童玉笛为大家表演二胡演奏,歌唱《小星星找朋友》。: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一·二班联欢会到此结束。:伴随着成长的足迹,下学期我们将升入新的年级。合:祝大家暑假快乐!我们下学期再见!班级联欢会主持词【第二篇】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厂房—好文供参考!3/1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张友学律师,联系电话137xx2551被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x年月日生,住址深圳市区路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x年月日生,住址湖南省县镇平村一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好文供参考!4/15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其适用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却是原审被告一拿上诉人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出资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公司资本被抽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去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为人支付相应对价给该公司,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以公司的资产作为组建新公司的出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股份合作公好文供参考!5/15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深圳市A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三、补充协议已经明确了被上诉人受让案外人股东王永祥的股权的份额和价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x0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x0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好文供参考!6/15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的x0万元投资款和40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好文供参考!7/15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二0xx年二月日班级联欢会主持词【第三篇】申诉人:任等名社员申诉代表人:任,男,1x年4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上湾12社社员,现住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182号1单元2—1号。联系电话:、申诉代表人:王,男,1x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小区15栋3单元6—2号。联系电话:申诉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好文供参考!8/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12日所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高法行终字第00286号)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请求: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高法行终定第00286号)2、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申诉理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所作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并应对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进行实体审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只将事实审查到上诉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xx)125号]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并请求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事实,却并未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给申诉人所告知的“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经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国务院经数年的研究和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二审法院没有查清国务院好文供参考!9/15法制办经长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重要事实,即,重庆市人民政府所告知申诉人的“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二审法院也没有查清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事实(重庆市法制办有设置障碍之嫌),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事实:申诉人根据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但国务院在收到申请后,没有给申诉人作出任何回复(由于当时国务院对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正处于研究中,没有定论),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对国务院进行行政诉讼,又因为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没有时限,因此,申诉人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后只能等待,申诉人多次向国务院邮寄了催促信,但始终未见回复,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申诉人才又转向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国务院对征用土地安置、补偿争议行政裁决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进行长期研究,而重庆市法制办公室在得到国务院的研究结果后也并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由此耽误了申诉人的诉讼时间,这一事实真相法院有责任查明。在庭审中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法官出示了刚收到的(由于刚收到,申诉人无法提前向法院提交)重庆市法制办公室于x年9月6日给任作出的一份《答复意见书》(编号:,新证据)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好文供参考!10/15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35号,申诉人根据《答复意见书》获得的文件),而且,国务院的这一通知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但法官对申诉人所提证据和依据不予审查,且不予接收,因此,未将事实真相查明。申诉人在上诉时已将以上两个文件以附件的方式向二审法院进行了递交,而二审法院在裁定时,也并未提及国务院法制办经长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而国务院在经过了几年的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才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国务院在研究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时,申诉人无法参与更没法左右,只能等待。而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结果后,并未告知申诉人以便及时提起行政诉好文供参考!11/15讼,在这里,被诉行政机关有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