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一次性竹木筷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00双,其中100双作为检验样品,100双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一次性筷子-竹筷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大肠菌群GB4789.3第一法2沙门氏菌GB4789.43志贺氏菌GB4789.54金黄色葡萄球菌GB4789.105溶血性链球菌GB4789.116霉菌GB4789.157噻苯咪唑GB/T19790.2附录B8邻苯基苯酚GB/T19790.2附录B9联苯GB/T19790.2附录B10抑霉唑GB/T19790.2附录B11二氧化硫浸出量GB31604.32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标准依据GB/T19790.2一次性筷子第2部分:竹筷2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及GB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项目(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不合格不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