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集聚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集聚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PARTONE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在《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属于医疗机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已由《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规定。原卫生部制定《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公民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规定公民个人是义务疫情报告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缺少公民自身是未明确传染病疫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病人以及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未及时向疫情处置机构报告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PARTTWO对策一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保证法制统一1增加传染病防治立法的专项规划将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规废止,修正法规、规章及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之处,使法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相统一。将传染防治法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2将“漏报”设定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违法行为之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将漏报作为报告突发事件违法行为之一,因此,修订或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3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与传染病疫情报告有关的强制条款一是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具体登记要求和相应的强制性条款,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等是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基础,又是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督导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要依据。二是规定医务人员参加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条款,与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结合,将强制培训落实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中。4加强对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的立法明确规定公民涉及疫情报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二从法律法规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树立医疗和防疫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探索有效的医防结合工作模式,致力于医防整合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让疫情传达的道路畅通无阻,为各级医疗机构疫情通报奠定基础。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保持沟通顺畅,将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日常化。加强法律制度对疫情报的支撑,从而使疫情信息的通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常态。三依法保障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效运行,发挥对疫情的监测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结合现代化的通讯能力,利用5G网络的发展时机,对疫情报告制度实行刚性管理,从制度上减少报告时限的宽泛度,扩大责任报告人的范围,为决策层提供可靠的信息报告,实现疫情的“四早”,最在限度减少疫情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2春节以来,基层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把防控疫情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多措并举,抓细抓实,形成了上下同心、齐聚力抗疫的良好局面。但是在对基层乡村疫情防控的调研中,有以下四个问题应引起市、县领导关注。一是基层群众存在有侥幸心理。不少基层群众疫情防控意识淡薄,总认为本乡本村还没有出现肺炎疫情,上面整天喊“狼来了”,但“狼”始终没有来,疫情离自己还很远,不同程度存在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造成了“上面要求紧如弓,下面防控一阵风”。二是基层干部存在有松懈思想。对于一些群众思想上存在的侥幸心理,乡村干部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引导,放任自由,村民在村内街道上三五成群扎堆集聚,闲聊侃大山、玩纸牌、打麻将等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乡村超市没有坚持天天消毒,对销售人员、购物者要求不严,不佩戴口罩随意出入;个别村设立的疫情防控卡点不能做到从严把守,有外地车辆和人员托关系、找熟人过卡入村现象,这些都给疫情防控带来一定问题。三是基层干部、乡村医生有厌战情绪。由于近期天气寒冷,半个多月来的防控值守,乡村干部身心疲惫,防控卡点的白天值守相对严格,夜晚值守有所松懈,给外来车辆和人员有可乘之机;对隔离人员的监管、街道上村民的扎堆集聚,劝返工作有所放松;一些乡村医生每天穿行于大街小巷,为居家隔离人员测量体温、登记信息,对这项单调的工作已经厌倦,存在有草率应付思想。这些都与上级要求和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格格不入。四是疫情防控物资匮乏。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紧缺,要求群众出门佩戴口罩,一些村民说哪里都买不到,给基层疫情防控造成难题,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基层干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市、县党委、政府引起高度重视。要教育引导基层干部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提高加强疫情防控对于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落实习总书记对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补足短板,强化弱项,完善举措,狠抓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微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向群众普及疫情防控知识,让群众自觉行动起来,克服侥幸心理,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疫情、断毒源,不扎堆、不集聚、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真正使疫情不扩散、不蔓延,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妥善解决好疫情防控物资短缺问题,解决好基层干部在疫情防控中的生活待遇问题,为基层干部、乡村医生再鼓劲、再加油,让他们轻装上阵,再显作为;要进一步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表现突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要及时总结,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让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进一步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对失职失责,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干部坚决追责问责,鞭策基层干部以细而又细、实而又实、严而又严的作风,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在这场没有硝烟的阻击战中打一场漂亮仗。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3在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记在2020年2月23日,中央召开的统筹推进相关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发表重重要讲话后,按照上级关于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部署,对照讲话中“4个有的”“4个必须”,我全面查找了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在理想信念,责任担当,工作作风,队伍管理4个方面,深入剖析了原因症结,并制定了整改措施。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理想信念方面。一是统筹全局开展工作的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认识局限于一个单位,工作的重点放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认为只要做好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防控管理工作就可以,而对有交集的单位和人员的关注和考虑不够,导致防控工作存在漏洞。二是对新形势新情况的学习需要更加深入。由于疫情期间工作头绪繁多,不能主动利用业余时间系统深入的学习研究党中央上级单位对疫情防控的文件指示精神,通常是上级要求学什么就着重学什么,与现岗位工作联系紧密的就多学,联系少的就少学或不学。(二)责任担当方面。一是舍我其谁的冲锋意识还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