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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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codefordesignofautomaticfirealarmsystemgb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件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2.0.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2.0.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2.0.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2.0.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表3.1.1等级保护对象特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一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诊楼;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工业建筑1.甲、乙类生产厂房;2.甲、乙类物品库房;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地下民用建筑1.地下铁道车站;2.地下电影院、礼堂;3.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二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二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4.高级住宅;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工业建筑1.丙类生产厂房;2.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3.总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地下民用建筑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注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4.2探测区域的划分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5.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5.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5.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5.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5.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5.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5.2.4.3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5.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5.4火灾应急广播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4.2.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5.4.2.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5.4.2.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5.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5.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5.4.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5.4.3.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5.4.3.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5.5火灾报警装置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5.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5.6消防专用电话5.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5.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5.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6.3.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5.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5.6.3.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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