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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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表1.0.4石油库的等级划分等级总容量(米3)一级二级三级四级50000及以上10000至50000以下2500至10000以下500至2500以下注: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表1.0.5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油品闪点(℃)举例甲28以下原始、汽油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丙A60至120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B120以上润滑油、100号重油表1.0.6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序号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油品类别耐火等级1油泵房(棚)阀室(棚)、灌油间、铁路装卸油品暖库甲、乙、丙二级三级2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甲、乙、丙二级三级3化验室、计量室、仪表间、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油品栈桥、高架罐支座(架)二级4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三级第二章库址选择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没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二.二、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第2.0.8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第2.0.9条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第2.0.10条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表2.0.9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序号名称石油库等级一级二级三、四级123456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公路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100808035254090707030204080606025154078线路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1.5倍杆高3001.5倍杆高3001.5倍杆高300注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序号8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时,序号1、2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仅储存丙类油品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④对于电压35干伏以上的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米。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总平面布置第3.0.1条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接表3.0.1的规定布置。第3.0.2条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第3.0.3条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第3.0.4条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第3.0.5条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表3.0.1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分区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1储油区油罐防火堤、油泵房变配电间等2装卸区铁路装卸区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站台、油泵房、桶装油品仓库、零位罐、变配电间等水运装卸区装卸油品码头、油泵房、灌油间、桶装油品仓库、变配电等间等。公路装卸区高架罐、灌油间、变配电间、汽车装卸油品设备、桶装油品仓库等。3辅助生产区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等4行政管理区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集体宿舍、浴室、食堂等。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序号2、3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构筑物可合并布置。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布置在辅助生产区。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第3.0.6条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第3.0.7条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表3.0.3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序号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油罐5000米^3以上1000米^3以上至5000米^3以上1000米^3以上架罐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12345612345678910111213141516高架罐油泵房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罐油间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汽车灌油鹤管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铁路作业线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装卸油品码头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桶装油品仓库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隔油池150米3以下150米3及以上消防泵房、消防车库露天变配电所、10千伏及以下变压器10千伏以20201525202520252050352520253035203015251515122015201520154030201520253020301525101210151215121512353015121520252030152512101081081512201515151215202020301520201212121215158815151212152012155012152010121015128815121210101510101510121510上独立变配电间铁路机车走行线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点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围墙3525153520103515812812105注①序号1、2、3的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②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③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④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50%。⑥序号l、2、3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5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米)灌油间汽车灌油鹤管铁路作业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仓库隔油池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150米^3以下150米^3以上7121215151515151512122025122030158101512151215121210152010102010159151515151515202515203015203012101015121512151215201210201015201051120208825301520301520301210122015882025121020101520105131515253025203015204015-141512202520102010153012-1512121520201520121530125161010151510101010201051720152015153015101825203020204015102030121020105**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25%。第3.0.8条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第3.0.9条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3.5米的消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第3.0.10条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一处。第3.0.11条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石油库建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建刺丝网围墙。第3.0.12条独立石油库的围墙外,应设宽度为1至2米的隔离地带。该地带不应植树。第3.0.13条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第四章油罐区第一节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第4.1.1条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当采用钢油罐确有困难时,亦可采用非金属油罐。储存中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第4.1.2条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200000立方米。四、—个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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