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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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刘洪源杨丰瑜•中国有机产品的标准发展经过了一个从分散到规范的过程。2004年之前,中国没有统一的有机产品标准,各个机构制定自己的有机认证标准。随着中国有机产业的发展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的成立,2004年认监委发布实施了试行标准——《有机食品认证规范》,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经过一年的摸索和实践,在《有机食品认证规范》的基础上,认监委于2005-04-01正式发布实施有机产品的国家标准《GB19630.1-4——2005》,后于2012-03-01被《GB/T19630.1-4——2011》替代。其他资料有机产品第一部分:生产01有机产品第一部分:加工02有机产品第一部分:标识与销售03有机产品第一部分:管理体系04Contents目录本部分与GB/T19630.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包装贮藏和运输•蜜蜂和蜂产品•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植物生产•通则•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范围目次GB/T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1、范围包装: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宜使用和重复利用、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2包装应简单实用3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2、包装、贮藏和运输贮藏:1应对仓库进行清洁,并采取有害生物控制措施2可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适度调节等贮藏方法3有机食品尽可能单独贮藏。如与常规食品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食品和常规食品的识别。运输:1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如果使用非专用的运输工具,应在装载有机食品前对其进行清洁,避免常规食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2在容器或包装物上,应有清晰的有机标识及有关说明本部分与GB/T19630.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对产品范围进一步明确包括动物食用的产品,删去了对有机纺织品的适用范围限于棉花和蚕丝纤维材料的要求;——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2721食用盐卫生标准和GB/T16764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在定义和术语中,增加了饲料添加剂(见3.3),删除了离子辐照(见2005年版的3.4);——将2005年版中的4.1和4.2修改为4.1“通则”,补充或明确如下内容:1)从配料、加工过程和防止非有机产品混淆三个环节进一步明确保持加工产品的“有机属性”;2)有机饲料加工厂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3)应考虑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或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在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中增加了饲料加工的要求(见4.2.1.6);——在加工中简略了平行生产的规定(见4.2.2.2),删除了冲顶加工加工等具体要求(见2005年版的4.4.4.15);——在有害生物防治中增加了对消毒剂使用规定(见4.2.3.3);——在储藏和运输中将档案记录管理要求归入GB/T19630.4(见GB/T19630.4-XXXX4.2.6l,2005年版的4.7.5和4.8.4);——在纺织品加工中修改了制定和实施环境管理改善计划的时间规定(见2005年版的4.10.2g),删除了纺织品中的―关于加工厂卫生、―关于有害生物防治、―关于储藏、―关于运输、―关于包装、―关于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见2005年版的4.10.2l);——重新梳理了附录A中的―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助剂和其他物质‖列表中的物质,并分别列出了表A.1―食品添加剂列表‖和表A.2―加工助剂列表‖(见附录A);——增加了附录B―有机饲料加工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见附录B)。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山东省环保局、国家认监委注册部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卢振辉、袁清、王慧、汪云岗、刘先德、乔玉辉、孟凡乔、栾治华、邰崇妹、谭红、陈云华、徐娜、戴金平、王茂华。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9630.2-2005。目次•通则•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范围GB/T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加工的通用规范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以按GB/T19630.1生产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及包装、储藏和运输的全过程,包括食品、饲料和纺织品。1、范围2、通则1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加工及其后续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后产品的有机完整性,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a)配料主要来自GB/T19630.1所描述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尽可能减少使用非有机农业配料,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除外;b)加工过程尽可能地保持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原有属性;c)有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在空间或时间上与非有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分开。2有机产品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机食品加工厂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有机饲料加工厂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其他有机产品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3有机产品加工应考虑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或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本部分与GB/T19630.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对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的使用限制(见4.2);——增加了“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转换产品或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规定(见4.3);——删除了对标识的文字的规定(见2005年版的4.5);——删除了出口产品根据国外标准或国外合同采购商要求进行标识的规定(见2005年版的4.7);——删除了认证机构有机产品标识的相关要求(见5.1,5.2,7.2,7.3,2005年版的5.1,5.2,5.3,8);——修改了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结果取整数的方法,改为向下取整数,并将文字描述修订为英文字母(见6.2,6.3,6.4);——增加了“标识为“有机”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的规定(见7.2);——增加了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方法的规定(见7.3);——增加了“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销售证”的规定(见8.2);——删除了原“不符合GB/T19630的本部分标识要求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的规定(见2005年版的9.6)。•销售•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产品标识的要求•通则•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范围目次GB/T19630.3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按GB/T19630.1、GB/T19630.2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1、范围(1)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2)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标识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内容。2、产品的标识要求(3)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4)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5)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6)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3、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1)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有机产品避免与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接触;—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2)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3、销售(3)生产商、销售商在采购时应对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复印件。(4)对于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5)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本部分与GB/T19630.1—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目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相关的供应环节”——删除了“生产基地”的术语和定义,(见2005年版的3.4);——在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增加了“有机标识的管理”、“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持续改进体系”,删除了“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实施计划”、“跟踪审查”——在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中增加了“加工厂卫生管理与有害生物控制规程”和“标签及生产批号的管理规程”,(见4.2.5g)和h));——在记录中增加了“所有生产投入品的台帐记录”、“植物收获记录”、“动、物(蜂)产品的屠宰、捕捞、提取记录”、“有机标识的使用管理记录”、“培训记录”和“内部检查记录”,(见4.2.6o)和p));——删除了针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者及内部检查员工作经验年限的规定——修改并增加了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的标题和产品召回规定,(见4.5);——增加了投诉,(见4.6)目次•要求•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范围GB/T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应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通用规范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1、范围通则:(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2)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按GB/T19630.1、GB/T19630.2、GB/T19630.3的要求建立和保持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文件内容: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文件应包括:a)生产单元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b)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管理手册;c)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d)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系统记录。2、要求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保持可追溯的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图、农事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产品的处理、采取的纠正措施、产品召回的演练等。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包括召回、通知、补救、原因、处理等。3、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并保留投诉处理全过程的记录,包括投诉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反馈。4、投诉组织应持续改进其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因素。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者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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