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装婴儿食品法典标准CODEXSTAN73-1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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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CODEXSTAN73-1981第1页共5页原标准CAC/RS73-1976,1981年采纳,1983、1985、1987和1989年修订。罐装婴儿食品法典标准CODEXSTAN73-19811.范围1.1婴儿食品主要是指为断乳期的正常婴儿提供的食品,也包括为婴儿逐步适应普通食品期间提供的食品。这些食品可以是即食的或仅需要用水调制的干粉型。但不包括《婴儿配方食品法典标准》(CODEXSTAN72-1981)或《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法典标准》(CODEXSTAN74-1981)所涵盖的产品。1.2即食婴儿食品用容器封装前或封装后都经过热处理,干粉型婴儿食品用物理方法处理,这两类方法均为了防止食品腐败变质。2.说明2.1婴儿是指不超过12月龄的人群。2.2幼儿是指12月龄至3岁的人群。2.3卡路里是指千卡或“大卡”(1千焦等于0.239千卡)。3.基本成分和质量指标3.1成分3.1.1婴儿食品可由任何适宜作为食品或食品配料(包括调味品)使用、认可或常规销售的营养物质制备而成。3.1.2维生素和矿物质只能按照食品销售国法规的要求添加。3.1.2.1按照第3.1.2节添加的维生素和/或矿物质,应从《用于婴幼儿食品的矿物盐和维生素参考清单》(CAC/GL10-1979)中选用。3.1.2.2添加的维生素和/或矿物质中的钠含量应在第3.1.3节规定的钠限量范围之内。3.1.3按照使用说明,以即食食品为基础计算,产品中的总钠量不应超过200mg钠/100g。不允许在水果产品和以水果为主制作的甜点产品中添加盐(氯化钠)。3.2均匀度和颗粒大小3.2.1即食婴儿食品应为均匀的或按下列方式进行粉碎。(a)去渣食品:均匀一致的小颗粒食品,吞咽前不需要或不鼓励咀嚼。(b)幼儿食品:食品中通常含有的颗粒大小,鼓励婴幼儿咀嚼。CODEXSTAN73-1981第2页共5页3.2.2干的婴儿食品在用水或其他合适的液体调制后,应接近第3.2.1节规定的去渣食品和幼儿食品的均匀度和颗粒大小的要求。3.3纯度要求所有配料,包括可选配料应是清洁、高质量、安全的,且必要时应除去多余的纤维。鱼、肉和禽肉配料中不得含有碎骨片。3.4特定禁止产品及其组分不得经电离辐照处理。4.食品添加剂生产罐装婴儿食品时,允许使用下列添加剂,其使用限制说明如下:昀大使用量/100g即食食品中(除非另有说明)4.1增稠剂4.1.1刺槐豆胶10.2g4.1.2瓜尔胶0.2g4.1.3磷酸淀粉}4.1.4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6g,单独或联合使用4.1.5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4.1.6羟丙基淀粉}4.1.7乙酰化己二酸双淀粉}6g,单独或联合使用4.1.8甘油双淀粉}4.1.9乙酰化甘油双淀粉}4.1.10非酰胺化果胶1g,仅可用于罐装婴幼儿食品4.2乳化剂4.2.1卵磷脂0.5g4.2.2单和双甘油酯0.15g4.3pH调节剂4.3.1碳酸氢钠}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生产,4.3.2碳酸钠}并在第3.1.3节规定的钠限量}范围内1暂时批准CODEXSTAN73-1981第3页共5页4.3.3碳酸氢钾}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生产4.3.4碳酸钙}4.3.5柠檬酸及其钠盐0.5g,并在第3.1.3节规定的钠限量范围内4.3.6L(+)-乳酸0.2g4.3.7乙酸0.5g4.4抗氧化剂4.4.1混合的生物酚浓缩物}300mg/kg脂肪,单独或联合使用4.4.2∝-生育酚}4.4.3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200mg/kg脂肪4.4.4L-抗坏血酸及其钠盐0.5g/kg,以抗坏血酸和抗坏血酸钾盐表示,并在第3.1.3节规定的钠限量范围内4.5香料4.5.1香草提取物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生产4.5.2乙基香草醛7mg4.5.3香草醛7mg4.6带入原则应遵循食品法典第一卷“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第3节的相关规定。5.污染物5.1农药残留产品应按良好生产规范要求进行制备,使得原材料或终产品配料生产、贮存或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药无残留,如技术上不可避免有农药残留,则残留量应尽可能降到昀低5.2其他污染物通过统一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产品应无激素和抗生素残留,也不得有其他污染物残留,特别是药理活性物质。6.卫生要求6.1应尽可能按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产品无污物。6.2采用适宜的采样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产品应:CODEXSTAN73-1981第4页共5页(a)无致病微生物;(b)不应含有可能达到危害健康水平的微生物物质;以及(c)不应含有可能达到危害健康水平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6.3产品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包装和贮存,并应遵循《国际推荐性婴幼儿食品卫生操作规范》(CAC/RCP21-1979)的规定。7包装产品应包装在能保证食品卫生和其他质量的容器中。即食产品应包装在密封容器中,氮气和二氧化碳可用作包装介质。8容器填充对即食型食品,产品的填充应符合以下要求:(iii)重量低于150g(5½盎司)的产品的填充量应不低于容器水容量的80%(v/v);(iv)重量在150-250g(5½-9盎司)之间的产品的填充量应不低于容器水容量的85%(v/v);(v)重量超过250g(9盎司)的产品的填充量应不低于容器水容量的90%(v/v)。容器的水容量指20℃的蒸馏水完全填充密封容器后水的体积。(见CODEXSTAN234-1999(特殊食品))9标签除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法典通用标准》(CODEXSTAN1-1985)外,还应符合以下特殊规定:9.1食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为其主要或特征性配料的名称,该名称能表明产品的特性或预期用途。9.2配料清单9.2.1标签上应按照所占比例的递减顺序对配料的完整清单进行声称。产品中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应分组单列,且不必按照维生素和矿物质所占的递减顺序排列。9.2.2应对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进行声称。另外,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名也可以在标签中列出。9.3营养值声称营养值声称应包括下列信息,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声称:(a)每100g食品或每特定建议食用量的食品中的能量用千卡(Kcal)和/或千焦(kJ)表示,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以克数表示;CODEXSTAN73-1981第5页共5页(b)除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营养信息以外,标签中应对每100g食品或每特定建议食用量的食品按照第3.1.2节添加的每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总量进行声称。9.4日期标识和贮存说明9.4.1昀短保质期(放在“昀好在….之前”字样之后)应以未编码的数字顺序按日、月和年进行表示。对于货架期大于3个月的,可以只标明月和年。应使用在销售国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字母按月表示。对于仅需要标明月和年,且货架期为某年的年末,可以用“某年末”进行标识。9.4.2如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除标识保质期外,还应标识贮存条件,并尽可能将贮存条件标注在保质期附近。9.5使用信息9.5.1食品的制备、食用指南和食品容器开封前、后的贮藏和保存方法应在标签上注明,或者是在随附的活页资料中说明。9.5.2对于罐装甜菜(甜菜根)和菠菜,标签上应注明“大于12周龄食用”。9.6其他要求本标准涵盖的产品不是母乳替代品,不能代替母乳。10.分析和采样方法参见相关法典文件中的分析和采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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