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标准与法规发展概况及《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解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2009年3月提纲•概述•中国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和标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加剂内容的解读中国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1954年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剂量的规定•196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关于受理食用合成染料的请示报告》及《食用合成染料受理暂行办法》•1967年卫生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联合颁布了《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试行)•1977年国家标准计量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n50-77)•1979年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0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碳酸钠等二十四种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1981年国家标准总局、卫生部提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1•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3年化工、卫生、商业等《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1986年卫生部提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6•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国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续)1986年卫生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试行)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12493-90)•1993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14156-93)•1994年卫生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2002年《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公告2007年至今的增补品种•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0年《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安全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2)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007)(3)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4)及历年公告(4)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0)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章标识、说明书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二章审批审批对象1、未列入GB276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2、已列入GB276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扩大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产品质量标准审批程序(流程图)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生产应用企业(GB2760修订或增补品种公告)发布标准报批稿各省卫生监督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有关部门(如化工、轻工、医药等)中心(初审)健康相关产品受理处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制、修订送审稿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年会专家评审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香料分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卫生组专家会议(香料名单)(危险性评估和危险性管理)ADI值及使用范围、使用量‘’‘’‘’‘’‘’‘’食品添加剂分委员会组织•主任、副主任:赵同刚、齐庆中、魏静•委员(19名)•单位委员(7个部门):卫生部监督局、工伩部消费品司、农业部渔业局、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质监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食药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及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标准部。食品添加剂标准审评流程食品添加剂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查标准文本公开征求意见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卫生部审核印发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多部门专家组成•分为:卫生、化工、轻工、医药、香料组•卫生部任主任委员•秘书处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历届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届1980年9月27个委员罗东祥、翁绍林、王授昌等•第二届1986年9月31个委员陈春明、杨芝恒、吕绍杰、尤新秘书长:戴寅•第三届1990年10月25个委员陈春明、吕绍杰、尤新、林彩民秘书长:戴寅•第四届1995年10月31个委员朱宝铎、张俊臣、尤新、戴中久秘书长:戴寅•第五届2000年9月31个委员3个顾问8个单位委员赵同刚、张俊臣、汤天曙、孔震宇、陈斐莹秘书长:王茂起•第六届2008年3月18日40名委员主任委员:赵同刚副主任委员:魏静、齐庆中、孔震宇、胡剑萍;秘书长:严卫星副秘书长:王竹天评估要求:科学为基础,监测信息,科学数据。监测内容:食源性疾病、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第三章生产经营与使用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第十四条:检验合格出厂;第十六条:经营与使用单位应索证;第四章标识、说明书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第十九条: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GB7718-2004第5.1.2.2.1•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种类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第五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二十三条:应当按照卫生部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2、使用量的指标意义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添加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3、术语和定义•3.1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3.2INSinternationalnumbersystem国际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3.3CNSChinesenumbersystem中国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5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6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类别统计表品种GB2760-1996GB2760-200701.酸度调节剂172002.抗结剂5803.消泡剂6604.抗氧化剂141805.漂白剂7706.膨松剂7708.着色剂55(天然43,合成12)60(天然44,合成16)09.护色剂4410.乳化剂283412.增味剂5713.面粉处理剂6714.被膜剂71015.水分保持剂101417.防腐剂282818.稳定和凝固剂8819.甜味剂131920.增稠剂254421.其他1113合计256314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类别统计表(续)品种GB2760-1996GB2760-2007加工助剂10110411酶制剂645合计107149香料天然香料140天然香料328合成香料434天然等同906暂许香料158人造190合计7321424(120)7胶母糖基础剂及配料505516营养强化剂89122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强化营养素的使用范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使用量。本标准适用于为增加营养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的营养素。2、使用量的指标意义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营养强化剂的含量。•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维生素类•矿物质类•脂肪酸类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类别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解读《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宗旨是保护人民健康,赋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主要职责包括:•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制修定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新产品的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定。按照法律规定,卫生部负责对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评估和批准,批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负责制定食品检验规范和资质认定条件。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将切实履行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责;积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信息沟通,健全预警机制。农业部门履行职责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将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质检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04条,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有8章25条。具体介绍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估要求:科学为基础,监测信息,科学数据。监测内容:食源性疾病、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评估结果:提供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依据。•-制定、修订标准•-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风险交流(消费者、媒体、企业、政府)(信息和意见交流)Interactiveexchangeofinformationandopinions风险评估(专家)(科学为基础)Sciencebased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