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道卫生标准长春市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防病工作”有关精神,依据《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法规的规定,为全面提高城市卫生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温馨、文明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扼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与蔓延,控制其他传染病的传播,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居民楼道卫生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区、县(市)的机关、团休、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民营单位、社区、居委会所有单位及居民楼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维护居民楼道的卫生,配合居民楼道的管理工作。二、严禁在居民楼道内搭设摆放各类架子、仓子、有碍通行的各类隔离问(墙)。三、严禁在居民楼道堆放各类杂物(砖、瓦、煤、木柴、纸箱、筐、木箱、桌椅、凳子、家俱、桶、酸菜缸等)。四、居民楼道内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童车、残疾车。五、要保持楼造请洁、卫生,楼道的墙壁、棚面、门窗、地面、扶手无吊灰、积尘,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经过批准的公益性广告除外)。楼梯、缓台无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杂物。六、严禁在居民楼道饲养禽畜。七、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小区、居委会、产权单位应当分别成立管委会并指派专兼职人民负责楼道管理工作。八、做好楼道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组织楼道清扫保洁专业队伍,或由街道保洁员清扫。九、市(区)爱卫会、公安消防、房产等部门要加强楼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楼道管理工作达标竞赛活动,其成绩列入爱国卫生活动评比内容。十、各级爱卫会对《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