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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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一、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非法采集血液但尚未销售、使用的,被查处后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者进行调查的,处三万元罚款。(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被查处后能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血液者进行调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三)非法采集血液但尚未销售、使用的,被查处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者进行调查的,处五万元罚款。(四)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被查处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血液者进行调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五)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被查处后能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销售、使用的血液,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六)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被查出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销售、使用的血液进行追回,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七)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导致出卖血液人员或使用血液人员中发生被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二、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3可证;(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4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二)导致5例及以下传染病病例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三)导致6例及以上传染病传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5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二)导致传染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的罚款;(三)逾期不改正,导致2例以上5例以下传染病传发生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四)逾期不改正,导致5例以上10例以下传染病传发生的,处十万元的罚款;(五)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八、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6血浆仍然采集的,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2、《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7(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尚未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五万元罚款,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三)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的,并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处十万元罚款,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血站、单采血浆站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2、《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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