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ICAC的成立去看七十年代香港之贪污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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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報告大鋼內容頁數利用教材一.引言:A)甚麼是貪污?B)香港─勝在有ICAC?頁3-5頁6-8香港年鑑二.為甚麼做事一定要有飲茶錢?~思考問題頁9-25頁26香港年鑑、香港年報、房屋委員會工作報告書三.七十年代貪污真的橫行?頁27-33錄影帶、政府檔案、報紙資料、口述歷史、海報、短片四.哪個行業最貪污?A)韓德貪污事件B)葛柏貪污大案頁34-38頁35頁36-37ICAC年報、錄影帶、報紙、百里渠報告書五.結論:ICAC是否最令港人引以為榮?~思考問題頁39-44頁45廉政公署網頁六.參考書目及內容結構頁46-493簡單來說,貪污是指有人利用不正當的手法去謀取個人的私利,從而引至其他人的利益受損。貪污直接帶來很多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況,更嚴重的是會間接令市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廉政公署所執行的《防止賄賂條例》的立法精神就是要維護社會廉潔公平,並保障機構及僱主的權益,懲治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的僱員。法例監管所有公營及私營機構僱員的貪污罪行。一.引言4公營機構政府僱員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四及十條所監管,而公共機構(例如電力公司、巴士公司及醫院等)的僱員則只受第四條監管。第三條的立法精神在於維持公務員的高度誠信和操守。該條例訂明:*政府僱員如無行政長官之一般或特別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及*毋須證明涉嫌人有貪污動機,亦可入罪。第四條主要針對公職人員的貪污罪行。根據該條例:*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及*任何人士向公職人員提供上述利益,亦屬違法。第十條旨在將一些屢收賄款但又無法證實其資產來自那些貪污交易的政府僱員繩之於法。該條例訂明公務員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擁有/支配的財富若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即屬違法。5私營機構《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幫助商界維持一個公平競爭及高效率的營商環境。第九條旨在保障工商機構僱主的權益,免被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的僱員損害公司的利益。該條例訂明:*代理人(通常為僱員)在未得主事人(通常為僱主)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及*提供利益者亦同樣有罪。(摘自:廉政公署網頁:,2002年10月3日)6一百多年來,香港在英國統治下,因其地小人多、資源匱乏、基礎薄弱,經濟上並無突出進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加快了香港的經濟速度,而自六、七十年代開始,香港的經濟突飛猛進,且成為了國際公認的世界貿易中心、製造業中心、金融中心、航運中心、訊息中心和重要的旅遊區。由於經濟成功,香港與新加坡、台灣、南朝鮮被稱為亞洲“四小龍”,香港人的生活水平亦排在亞洲的前列,但是,香港經濟的發展,向來與一個巨大的社會陰影─貪污腐敗的泛濫相伴隨[1]。如果說六、七十年代香港經濟是充滿活力、生機蓬勃地發展,那麼,貪污作為它的伴生物也像惡性腫瘤似的不斷蔓延擴散,嚴重危害了整個社會機體的健康。[1]聶振光、呂銳鋒、曾映明著:《香港廉玫》,(香港:中華書局),1990年,頁5。7(摘自:《香港年鑑》第二十四回法規新編,(香港:華僑日報出版社),1971年,頁10-13。)為了扭轉這一局面,香港政府於1971年頒布了《防止賄賂條例》,擴大懲治範圍,加重刑罰。8根據1971年頒布的《防止賄賂條例》,貪污等於賄賂,行賄等於受賄,凡公職人員生活水平和擁有的財產與其薪金收入不相稱,並且無法作合理解釋者,就推定其有貪污行為,構成犯罪。但是新的制定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負責調查貪污賄賂的仍然是香港警務處所屬的反貪污部,警方人中執法犯法的現象不但無法扭轉,而且由於新條例賦予了警方更大的權力,使得這一現象日益嚴重[1]。為此,香港社會反應強烈,市民紛紛呼喊改革現行體制,成立一個獨立機構取代警方去負責反貪倡廉工作,直至1973年轟動香港的總警司葛柏貪污大案被揭發後,一個獨立的機構─廉政公署終於1974年2月15日正式成立。而此專題報告主要是從一些政府檔案及歷史檔案等去看七十年代廉政公署在社會之中的角色,從而反映當時社會貪污之歪風。[1]王建新等編著:《香港政制、公務員與廉政》,(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頁142。9六、七十年代,香港經歷了急劇的轉變,社會需求平衡上的矛盾為貪污提供了條件。進入了六十年代,由於合法和非法移民等原因,香港人口增長迅速[1],1975年的《香港年鑑》也有提及人口問題,指出「人口到七四年六月止,估計香港人口已達四百二十四萬八千七百人,比七三年底估計,增加二萬九千四百人。政府表示,香港人口已到達爆炸點,如果再任它繼續無限止的增加,則香港的治安、房屋、教育、醫療、食水,以至就業種種問題都無法解決。到十一日三十日,政府毅然實行將大陸逃港難民遣回原地,另一方面,居港中國人認為在人道上不應這樣做,指責之聲四起。」從以上資料,實可以知道當時人口不斷上升,加上大量難民來港,令社會公共設施不足和就業困難的矛盾尖銳起來,結果不法生意非常普遍。[1]程景民:《香港廉政公署》,(中國書籍出版社),2000年,頁5。10(source:DemographicTrendsinHongKong1971-82.CensusandStatisticsDepartment,HongKong,1983,Chapter2table2.1)YEAR(Mid-Mid)PopulationatStartofPeriodBirthDeathNaturalincreaseNet-migrationWithoutmigrationWithmigrationNumber(thousands)Per1000Population1970-713959.080.320.060.325.915.321.81971-724045.379.521.058.511.914.517.41972-734115.781.920.961.035.914.823.51973-744212.682.522.659.947.114.225.41974-754319.683.020.862.214.014.417.61975-764395.877.722.655.1-7.112.510.911YEAR(Mid-Mid)PopulationatStartofPeriodBirthDeathNaturalincreaseNet-migrationWithoutmigrationWithmigration1976-774443.880.223.257.08.912.814.81977-784509.8790223.256.031.212.419.31978-794597.082.224.258.0164.412.648.41979-804819.483.325.957.4123.011.937.41980-814999.885.524.161.472.612.326.81981-825133.8(source:DemographicTrendsinHongKong1971-82.CensusandStatisticsDepartment,HongKong,1983,Chapter2table2.1)12(source:1.Hambro,Edvard“TheproblemofChineseRefugeesinHongKong”.Leyden:A.W.Sijthoff,1955Table9;2.《香港年報》,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1956-69年,〈人口〉;3.林潔珍、廖柏偉:《移民與香港經濟》香港:商務印書館出版,1988,頁16-17。)年份人口年份人口年份人口年份人口1946486,000195763,813196816,9281979180,7001947371,000195843,156196910,8461980124,5001948166,000195928,181197012,1791981N.A.1949262,0001960N.A.197115,1361982N.A.1950-242,000196140,407197237,626198327,000195127,000196290,668197398,503198427,700195222,000196327,813197462,920198527,7301953-57,000196417,641197535,343198627,1001954-28,000196515,277197640,599198727,3001955N.A.196614,530197747,000198828,000195657,500196715,3071978108,500198927,30013此外,在七十年代前的香港,大部分民眾的教育程度也較低,教育程度低帶來人口整體質數低,參與政治的比例也低了,對貪污(尤其是政府部門之貪污)都採用了消極態度。政府面對這些轉變,一方面專注維持社會秩序,一方面為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然而,因為人口不斷地膨脹,社會的資源並不能應付實際需要,這種環境助長了貪污的歪風。市民為了維持生計以及盡早獲取應得的服務,都被迫使用「走後門」的方法。當時「茶錢」、「黑錢」、「派鬼」等各種代替賄賂的名堂層出不窮,市民不僅耳熟能詳,甚至接受為日常生活的一部份[1]。其中房屋問題最突出,由香港政府興建的公共房屋數量不多,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市民輪後居住公屋大約需要十年時間,且要抽籤決定分配。[1]廉政公署網頁:,2002年9月28日。14(摘自:《一九七三-七四年度香港房屋委員會年報》,(香港:房屋委員會),1974,附錄八。)屋村名稱估計落成日期住房數目可容人數實用面積(畝)預計建築費用(按1973年11月價格計算),一百萬為單位愛民村75年4月6,26046,30021.70150下葵涌(第十一區)77年3月2,40019,10022.0072白田(新增)78年3月3,54926,02825.1077.9美東村74年8月5053,3724.009.56大坑東村78年10月7,33846,60938.95206.20興華村(第一至五座及七,八座)76年3月3,46121,88719.2062.5瀝源村76年2月3,27222,05013.6067.76梨木樹村(增建)75年2月2,70619,41813.7064.42石夾尾下村74年8月1,0335,0753.246.6415屋村名稱估計落成日期住房數目可容人數實用面積(畝)預計建築費用(按1973年11月價格計算),一百萬為單位荔景村76年6月4,14227,07014.9182.11葵盛二、三期76年9月5,33836,93516.53105.90青衣(第五區))77年12月3,10023,00018.00102.80大坑東村,第一甲期77年7月9546,8004.3127禾輋(第八乙區)77年9月2,86020,00013.3387斧山78年2月1,0807,6005.1029.8清水灣道(東)79年2月3,57026,00014.298.6象山78年12月1,60212,60013.6052.5城安79年11月3,86027,00027.00119.7順利村第一期79年3月3,06619,4009.6079.60(摘自:《一九七三-七四年度香港房屋委員會年報》,(香港:房屋委員會),1974,附錄八。)16從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1973-74年度政府籌備興建的公共屋口,而在《一九七五至七六年香港房屋委員會工作報告書》[1]中也對公共房屋作出檢討,並指出:「未來數年的公共房屋,即使數量相當,對解決屋荒仍然未能產生足夠的效果」。基於以上原因,有些人希望盡快得到房屋,便行賄掌握公屋營建、管理和分配大權的公務員,因此在地政科、房屋處等部門就出現了「地老虎」、「房老虎」式的貪官。同時由於就業困難,人浮於事,只好非法經營。不少經營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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