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PA20101总则1.1范围。1.1.1本标准包含用于全湮没的凝聚型和分散型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操作、测试和维护规定。1.1.2本标准还覆盖了有关测试凝聚型气溶胶系统、分散型气溶胶系统及其相关组件的实施规定和方法。1.2目的。编写本标准的目的是为涉及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购买、设计、安装、测试、检查、审批、上市、运行与维护事项所用并提供指导,从而,该设备在其整个寿命中能发挥其预期的功能。1.3追溯性。1.3.1本文件的规定考虑了为减少火灾的生命财产损失提供一个合理的水平的必要性。在标准颁布时反映了当时的现状和技术发展水平。1.3.2除非另有说明,本文件的规定没有意向应用于在该文件生效之前存在或批准建设安装的工具、设备、建筑或装置。1.4同等性。本文件不存在阻碍使用新方法和装置的意图,倘若有权威机构提供的充分的技术资料证明该方法或装置在质量、有效性、耐久性和安全性方面与本标准的规定相同。1.5单位和公式。1.5.1*本标准中的公制测量单位依照公认的国际单位体系(SI)中的现代公制体系。1.5.2如果本标准中给出的某个测量值后跟着有其他单位的换算值,则第一个值为规定值。换算值为参考。2规范性引用文件2.1概述。本章中的下列文件或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2.2NFPA出版物。国家防火协会,1Batterrymarchpark,Quincy,MA02169-7471。NFPA70,国家电气规程®,2005版。NFPA72®,国家火灾报警规范®,2002版。NFPA2001洁净灭火剂灭火系统标准,2004版。2.3其他引用出版物。2.3.1ANSI出版物。美国国家标准化组织,25West43rdStreet,4thFloor,NewYork,NY10036。ANSIB1.20.1,国家螺纹管标准,GeneralPurpose,2001ANSIC2,国家电安全规程,2001.2.3.2ASME出版物。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ThreeParkAvenue,NewYork,NY10016-5990。ASME锅炉与压力容器规范,2004.ASMEB31.1,动力管道规范,2001.2.3.3ASTM出版物。美国材料实验协会,100BarrHarborDrive,WestConshohocken,PA19428-2959.ASTMA53/A53M无镀层热浸的、镀锌的、焊接的及无缝钢管的技术规范,2004。2.3.4CGA出版物。压缩气体协会,4221WalneyRoad,5thFloor,Chantilly,VA20151-2923.CGAC-6,钢制压缩气缸外观检验标准,2001.2.3.5IMO出版物。国际海事组织,4AlbertEmbankment,London,SE17SR,UnitedKingdom.IMOMSC/Circ.1007,关于机器处所用固定气溶胶灭火系统等效于气体灭火系统导则,2001.2.3.6ISO出版物。国际标准化组织,1,ruedeVarembé,Casepostale56,CH-1211Geneve20,Switzerland.ISO/IECGuide7,适用于合格评定的标准规定,1994.2.3.7美国政府出版物。美国政府印刷所,Washington,DC20402.Title29,CodeofFederalRegulations,Part1910,SubpartS.Title46,CodeofFederalRegulations,SubchapterC,Parts24-28.Title46,CodeofFederalRegulations,SubchapterJ,“ElectricalEngineering.”Title49,CodeofFederalRegulations,Parts171-190.Title49,CodeofFederalRegulations,Parts172.101,subpartB.Title49,CodeofFederalRegulations,Parts173.34(e)(01).Title49,CodeofFederalRegulations,Parts178.36and178.37.2.3.8其他出版物。韦氏大学词典,第11版,Merriam-Webster,Inc.,Springfield,MA,2003.2.4参考摘录强制性条文。NFPA10,手持式灭火器标准,2002版。NFPA13,水喷淋系统安装标准,2002版。NFPA51B,焊接、切割及其他热工作业的防火标准,2003版。NFPA72,国家火灾报警规范,2002版。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2002版。NFPA820,废水处理和收集设备防火标准,2003版。3定义3.1一般规定。本章包含的定义将适用于本标准的术语。未在本章或其他章节定义的术语,适用其在上下文关系中的一般含义。《韦氏大学词典》第11版应作为一般含义的依据。3.2NFPA正式定义。3.2.1*经核准的。具备权限的权威机构核准认可的。3.2.2*具备权限的权威机构(AHJ)。指负有对设备、材料、装置或程序进行批准责任的组织、政府机关或个人。3.2.3*认可。设备、材料或服务列于一个被具备权限的权威机构认可的组织的发表名单上,并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关注和评价,保持对认可的设备或材料的生产定期的检查和认可服务的定期评价,且该认可表明设备、材料或服务符合指定的标准或经测试发现适合某一特定目的。3.2.4应。指强制性的规定。3.2.5宜。指建议性但非强制性的推荐。3.2.6标准。一种文件,正文中只含有强制性规定使用应一词表明规定,其形式普遍适合其他标准或规范强制参考或被法律引用。非强制性的规定应列于附录或附件、脚注或附注中且不视为标准规定的一部分。3.3一般定义。3.3.1启动装置。一个装置,其自动或手动的操作将导致气溶胶灭火剂的喷放。3.3.2气溶胶。3.3.2.1热气溶胶。一种由粒径小于10微米的固体微粒和气态物质组成的灭火介质,由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燃烧产生。3.3.2.2冷气溶胶。一种由粒径小于10微米的化学固体微粒组成的灭火介质,事先贮存于带加压剂容器中,悬浮于卤代烃或惰性气体。3.3.3药剂量。在被保护空间于指定喷放时间内达到设计应用浓度所需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3.3.4自动的。提供一个无需人为操作的功能。3.3.5*自动/手动切换按钮。将系统由自动启动转为手动启动的方法。3.3.6火灾类型。3.3.6.1A类火。普通易燃材料的火灾,如木材、织物、纸张、橡胶及多种塑料等。[10,2002]3.3.6.2B类火。可燃、易燃液体火灾,石油油脂、焦油、油性颜料、溶剂、油漆、酒精和可燃气体的火灾。[10,2002]3.3.6.3C类火。电器设备火灾。[10,2002]3.3.7净空3.3.7.1电气净空。灭火系统装置,包括管道和喷嘴与未包覆或非绝缘的通电电器元件间的无阻碍空间的水平距离。3.3.7.2热净空。热气溶胶发生器与任何建筑物或发生器的温感元件间的距离。3.3.8冷却剂。吸热介质或方法。3.3.9浓度。3.3.9.1*设计浓度(g/m3)。灭火浓度,包括安全系数,用于系统设计目的。3.3.9.2*灭火浓度(g/m3)。在试验条件下不考虑安全系数时熄灭封闭空间内特定燃料火灾每立方米空间所需指定的气溶胶发生剂的最小质量。3.3.9.3微粒浓度。设计浓度下气溶胶系统喷放后以克/立方米计的固体微粒的浓度。该数据用于评定灭火剂的能见度和偶然暴露于其中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3.3.10喷口。气溶胶发生器上一个类似喷嘴或开口的通道,当发生器被启动时,气溶胶由此释放。3.3.11断开开关。一个手动控制开关,对未授权使用进行电力的监管和保护,防止在维护时由于自动或手动的操作导致电回路接通从而启动发生器。3.3.12发生器。一个通过烟火的方式产生灭火介质的装置。3.3.13发生器外壳。发生器的表面,除去喷口的部分。3.3.14滞留时间。灭火剂在整个被保护空间均匀分布且灭火剂量达到灭火浓度的所需保持的时间段。3.3.15热工作业。研磨、焊接、热切割或氧切割或加热以及其他相关的产生热量或火花的操作。3.3.16*检视。外观检查以合理评定灭火系统的完全可操作性。3.3.17*维护。进行彻底的检查,必要时进行矫正,以最大限度保证灭火系统在预期的可操作状态下。3.3.18手动的。需要有意识的干涉以实现某功能。3.3.19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连同几何的标准偏差,用于描述气溶胶微粒尺寸统计学地分布状态,基于微粒的重量和尺寸。50%重量的微粒小于该中值直径而50%重量的微粒大于该中值直径(美国环保署健康影响试验指导文件OPPTS870.1300急性吸入毒性,1998年8月)。3.3.20有人区域。通常情况下有人活动的地区或空间。3.3.21无人区域。通常情况下无人活动的区域,有时有人做短暂的停留。3.3.22保护容积。被保护区域四周的建筑元素封闭的空间体积,减去区域内永久性存在的不可穿透的建筑元素的体积。3.3.23释放。热气溶胶启动后或冷气溶胶灭火剂储罐工作后的气溶胶的物理喷放或喷射过程。3.3.24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由氧化剂、可燃成分和工艺添加剂组成的固体混合物,激发后可产生热气溶胶。3.3.25全湮没灭火系统。一个计划在保护空间释放灭火剂实现灭火剂在整个空间均匀分布且浓度大于或等于设计浓度的系统。3.3.26*狭小区域。由于尺寸或其他物理约束导致人员无法进入的区域或空间。3.4船用系统特别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船用气溶胶灭火系统。3.4.1*A-60级隔板。一种可阻挡烟和火焰达一小时的舱壁或甲板,包括将未暴露区域的温度限制在180℃(325°F)。3.4.2热敏材料。熔点在1700°F(926.7°C)以下的一种材料。[13,2002]3.4.3船用系统。安装于商船、轮船、驳船、小艇、游艇、海上平台或其他浮动结构上的系统。3.4.4空间3.4.4.1货舱。用于承载或存放船舶所运输的货物或产品的空间。3.4.4.2机舱。一个包含机械装置的空间,用于处理、抽吸或运送作为燃料的可燃易燃液体至内燃机内。3.4.5监控信号。当系统正在运转或当系统处于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时,由驾驶台或其他连续配备人员的位置给出的声光报警信号。3.4.6船只3.4.6.1已检查船只。在美国的通航水道运行的遵守《联邦政府法规》(CFR)46规章规定的船只,要求其经认证或检查为客船、货船、海洋研究船或油船。3.4.6.2未经检查船只。在美国的通航水道运行的遵守《联邦政府法规》(CFR)46C章24-28部分规章规定的船只,包括游艇、拖船、拖引船和某些渔船。4概述4.1总说明4.1.1本标准中的灭火剂应为非导电的。4.1.2气溶胶系统的设计、施工、服务和维护应由熟练掌握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的人员完成。4.2应用和局限性4.2.1气溶胶系统4.2.1.1所有的气溶胶系统应用于保护经准许的危险范围。4.2.1.2气溶胶系统应认可为下列类型之一:(1)依照测试实验室预测试的应用局限性进行安装的包含系统组件的系统。(2)依照测试实验室预测试的应用局限性进行安装的自动灭火装置,结合可不同于本标准中其他地方所述的特殊的喷嘴、流速、应用方法、喷嘴布置、启动方法、管道材料、喷放时间、安装方法以及加压程度等的装置。4.2.1.2.1在4.2.1.2(1)中所述的气溶胶系统应经许可与不同于本标准其他地方所述的特殊的喷嘴、流速、应用方法、喷嘴布置、启动方法、管道材料、喷放时间、安装方法以及加压程度等结合使用。4.2.1.2.2除了4.2.1.2.1所述的规定以外,本标准中其他的所有规定应适用于4.2.1.2(1)中所述的气溶胶系统。4.2.2除非经有相关权限的权威机构检测并通过,否则气溶胶灭火剂不应应用于涉及下列物质的火灾:(1)A类材料的深位火(2)某些化学品或化学品的混合物,如硝酸纤维素和黑色火药等在无空气状态下能迅速氧化的物质(3)活泼金属,如锂、钠、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