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安全标准(日本玩具协会)第一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该部分规定了从出生婴儿到14岁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安全要求。主要判断玩具中是否含有锐利边缘、危险的尖点,在进行滥用试验(压力,拉力、扭力、冲撞、跌落等试验)后判断是否含有小球或小零件,以免小孩吞咽造成窒息危害。对于重型静止玩具要判断其稳定性,避免坍塌所造成的伤害。其次该部分内容列举了玩具测试的方法,并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第二部分:阻燃性该部分主要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包括头发和触须;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包括玩具帐篷);毛绒填充玩具等,根据其燃烧速度来判定是否合格,标准中规定的最大燃烧速度为30mm/s。第三部分:化学测试该部分不仅规定了玩具材料的表面油漆、涂料、油墨中8大重金属的限量;还要求测试染色物质的迁移、含聚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材料的要求、玩具中使用的纺织品的甲醛含量测试。前言如一般情况下,玩具是特别为儿童设计和制造的。它的特性与儿童的发展阶段及有关的使用能力有关。部分玩具使用时本身就明显带有危险(如脚踏板的不稳定性,缝纫机中的针尖等),当人们以小心谨慎的态度使用玩具时,他们不希望将这些危险带给他们照顾中的小孩的。当儿童不留意或不按设计要求使用玩具时,就常有意外或事故发生,那么,大人们在挑选玩具或游戏时就应该非常小心:孩子的智力,身体发育程度及性情都必须考虑在内,但此安全标准并未免除父母或小孩的监护人对正在使用玩具的儿童监护的责任.因此,玩具上的警告标语就显得非常重要。该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新玩具,考虑到玩具使用时一定量的磨损、拉扯等情况下的安全性而设计的。尽管如此,小孩的看护人仍必须保证当小孩玩耍玩具时是十分安全的。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特性第一节概述该部份规定了玩具的物理和机械方面的测试方法和要求,以尽可能的减少儿童按设计的意图使用玩具时的危险。第二节应用范围此标准适于给儿童的玩具(14岁以下为儿童期),其中包括给18个月以下的幼儿玩具要求,3岁以下,10岁以下年龄段的特别要求(对于胶水要求,溶液要求,化学套件需标签标明)。此标准所包括的玩具类型有:1)驱动玩具2)科技玩具3)手工玩具(如简单易组建模型,木制套件及各种工艺品),是特别给儿童使用的4)露天场地使用的玩具(秋天)5)运动玩具(如玩具网球拍)6)水上玩具(见4及不被列为玩具的清单)7)浴盆玩具(如4)8)用于水面的软胶充气玩具(如4)此范围未包括如下所示不作为玩具考虑的各项:1)塑胶乒乓球(賽璐璐乒乓球)2)圣诞装饰品3)供集体运动用或个人训练用的运动器材4)游戏场上供集体使用的设备5)用于深水的船、浮床、救生艇和类似于足以浮起一个儿童的漂浮物6)汽枪7)烟火8)内燃机汽车9)按实物比例制造的模型专门用于成年人的收集品10)投掷器和弹射器11)在游泳的辅助设备中用一个气室在手臂上的背带,背圈及外套形的救生衣,浮板,小船上的塑胶充气物12)适于ISO9098的小儿童自行车13)使用固体或液体燃料的玩具14)使用蒸汽驱动玩具15)金属棒16)金属头的飞镖17)坐位高于33cm的乘坐玩具18)连结电视机一起使用的影视玩具或游戏机此安全条例首次对作为商业销售目的的玩具如果玩具是专门给儿童装配的,那么此条中的各项条款都应适于儿童可接触到的配件,如果玩具是专门为**装配的,那么此条例用于装配好的玩具。第三节定义以本标准的执行,提供下列定义:玩具—供14岁或14岁以下儿童玩的一个或一套物体意图—包括设计、制造、商标或销售水上玩具—不论充气与否其浮力大于15N(1.53kg),在**的监护下用于浅水的玩具(不包括充气玩具)浴盆玩具—不论充气与否,其浮力小于或等于15N,供在水盆或浅水中使用的玩具供水面上使用的塑胶充气玩具—一种供在父母监护下使用且儿童能站在里面的玩具。如船、艇、冲浪板、漂浮物等,不包括长度等于或大于131cm的船艇及长度等于或大于101cm的漂浮物。年龄界限—儿童的年龄达到但没超过指定的生日。如一个35个月的儿童被认为是3岁以下,而一个37个月的儿童被认为是3岁以上。披锋—因为金属材料在剪切或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斜薄边,或在打模时有空隙而形成的塑料细边.毛刺—由于金属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出现的粗糙部分.第四节要求4.1材料4.1.1軟性塑料薄片无衬底的軟性塑料薄膜(如用来做围裙的塑料薄膜),如面积大于100mmX100衬,平均厚度必须大于0.038mm,上述平均厚度是在薄膜对角线上取10个点进行测量后确定的,测量方法依JISK7130的要求。4.1.2木材木材上不应有任何小洞或松动的节,树皮仅可用于民间工艺制作(如装饰用品),软木制品不受此条例的**。木制品的表面不应粗糙到有毛刺划伤的程度。4.1.3玻璃除了用于做摇铃发声器内之玻璃或實心玻璃眼睛和被覆盖住的小型灯泡外,玻璃不能用于给未满3岁儿童的玩具结构。仅在功能上需要时,玻璃可用于3岁以上儿童玩具(如光学玩具),且可用于玻璃球结构。(如:光學玩具)科学器皿和比例模型可能有小玻璃器皿,这些容器专门用于加热,只有硼化硅玻璃或类似于此特性的物料可以用。玻璃使用时,其可触及边(见5.16)必须是圆滑的,如果必要则加上保护屏(显微镜片除外),如果经过5.17方法测试后认为是锋锐的边,则玩具上必须贴有警告标志.(见第1章7.1.1.1)4.1.4填充材料4.1.4.1材料填充材料必须是新的或经过消毒的,并且不能含有任何坚硬或锐利的物品,如:金属,钉子,针,木片,玻璃,塑胶或玻璃屑,沙粒或任何可能会隆起或膨胀的颗粒或材料都不能使用。(如:谷,种子)填充用材料如用3mm或以下的粒状体,在外套里面还要加一个内袋,外套及内袋要经得起7kg的力。4.1.4.2膨胀材料膨胀材料的外部尺寸不可比原来的尺寸增加5%.4.2结构4.2.1一般要求4.2.2.1边缘玩具的可触及边(见5.16),必需设计成尽量减少受伤的可能性。此要求适于相关测试之前或之后,下列提出的情况都包括在要求内:1)易接触到的玻璃边:a)在通过5.17测试时,或b)玩具覆盖保护性物质(即:用保擭物質加以保擭)2)易接触到的金属边(可触及的金屬邊緣)a)在通过5.17测试时,或b)当金属薄边做成折叠边缘,卷边的边缘或卷曲边缘(见图1)或c)玩具覆盖保护性物质(即:用保擭物質加以保擭)3)除玻璃、金属板外的塑料可触及边緣4)如果非上述情况,则依照下列要求:婴儿手指可触及部分应**刺,披锋,裂缝,利边或尖角,但如果是玩具表面本身固有功能则不包括在内。婴儿手容易接触到部分由探棒A和探棒B来决定.功能性利边如依5.17方法测试而定为利边的仅可用于给3岁以上的儿童玩具,但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玩具可能潜在的危险(参见7.1.1.1)功能性的工具需要的利尖部分是指锥子,木工工具的锯子圆规的针或缝衣工具等诸如此类的玩具部分.经过5.17测试的一些片的边用做电导体(如鱼尾板,电动火车的金属轨)被认为是利边的,只用给3岁以上儿童的玩具.使用者应被提醒使用玩具时可能潜在的危险.4.2.1.2重叠搭接当金属片之间或垫起的表面之间的空隙(见图2)大于0.7mm时,金属片边必须符合4.2.1.1的要求.4.2.1.3紧固件制造玩具时用的螺钉,钉子,和类似的紧固件上不应有容易接触到即:可触及的尖头(见5.16),针眼和铆钉不包括在内容易接触到的紧固件应**边.如果紧固件有一突出的头,并且需要打孔,则连接物的头不能突出玩具制成品的表面.这部分的要求适合于任何一个有相关的测试之前或之后.4.2.1.4尖点及金属线接触到的尖点(参见5.16)的设计时应尽量减少受伤的可能性.这部分的要求适合于任何一个有关的测试之前或之后.下列提出的每一个内容在正常情况下,都要符合上述的要求.1)容易接触的金属线(即:可触及的金属絲)a)可通过5.18测试的规格,或b)当涂上一层保护物质时,或c)弯成圆形,折曲或弯成球形时玩具在设计时或功能上应有的尖点,通过如5.19测试后被认为是锐尖点的只能用于给3岁以上的儿童玩具,并且必需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玩具时的潜在危险(参见7.1.1.1)当玩具的金属线,金属管,金属柱有一端点但不是可以直接触到的(敲钟机械),当玩具以5.3条例测试后按5.14测试这些尖头部分应无折断现象出现.可能被儿童弯曲的金属线在按5.1方法测试时不能折断.4.2.1.5玩具突出的部件玩具表面突出的管状,条状,片状及其它类似的坚硬配件,必需盖住或设计时尽可能减少因儿童跌落在玩具上可能造成的伤害,突出配件如有保护装置,当通过5.2方式测试时,保护装应不会脱落.4.2.1.6折叠机构玩具有机械装置部分(可伸缩或折叠部分)并可载重2.5kg以上的,其可伸缩部分必须设有一个安全装置以防受到即:玩具发生意外伤害或突燃移动折压力产生危险.1)玩具在有折叠的部分必须有安全阀或锁紧装备,或其折叠部分有大于12cm的间隙.2)有折叠装置的玩具--载重50kg或其它玩具--载重25kg,并维持5分钟,这一过程重复5次后安全装置或折叠的情况没有发生.3)玩具在直立状的表面施加10kg的重力,玩具的锁紧装备不能打开,玩具不能翘起,或折叠装置不能打开.4.2.1.7铰链玩具的两个部分是由一个或更多个铰链连接起来的(如有门或盖子的玩具),在装配时边缘会有空隙,无论在门或是在盖子的任何地方其空隙必须小于5mm或大于12mm.4.2.1.8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如齿轮,运输带,表发条带动的齿轮,皮带和发条,但不包括该装置是玩具的结构部分或玩具如4.2.2.7所示部分)或移动部分或有关附件可能伤及手指必须遮盖以避免儿童手指触及受伤.玩具不能遮盖的驱动装置(如螺旋推进器,螺钉等)须设计其结构在手指接触时不会受伤.对于容易使手指伸入的部分必须有锁定或其它类似的装置.当玩具进行5.3条款测试时,这些机器不会暴露出来,发条的链匙或发动手柄的尺寸和大小在运作时和玩具主体间的空隙应小于2mm或大于12mm.在给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驱动装置的起动绳直径小于1.5mm,则驱动装置的回缩力度不能超出4.5N(0.45kg)4.2.1.9弹簧此要求针对用于支撑儿童重量的弹簧,如果弹簧在使用时会夹住儿童的手或可能以其它方式伤害到儿童都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盘式弹簧两个连结的弹簧缝之间的距离在不受力的情形下有3mm以上时,弹簧必须采取保护设施.盘旋式弹簧,当其受40N的拉力时,两相邻螺旋间的间隙不小于3mm,则应提供保护设施。4.2.2对特定类型的玩具要求4.2.2.1小玩具和玩具的可分开配件给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可折卸部分,不能以任何位置放进5.15规定的测试圆筒内.此要求不包括纺织品,纸制品,弹性薄片及3岁以下儿童不可接触的部分.(见7.2.8)4.2.2.2不可折卸部分对于给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如装有玻璃,金属,木材塑胶或非软性材料制成的部件,(明确的数据在考虑中)但充气型玩具的气塞除外,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镶入玩具内使儿童不能用牙齿或手指扯出来;或2)固定在玩具上的部分接受以下测试时不会分开.a)当玩具的最大接触尺寸小于6mm时,施加50N(5.1kg)力b)当玩具的最大接触尺寸大于6mm时,施加90N(9.2kg)力3)在任何位置下都不能放入5.15所示的测试圆筒内.软材料制做的玩具(如填充洋娃娃,动物等)可被认为是给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4.2.2.3口动玩具口动玩具(如口哨)中有膜片,小球,当以10kpa的气压向其交替吹气和吸气两次时这些小部件不会松脱开.4.2.2.4在摇篮、童床或婴儿床车上的玩具用在摇篮、童床和婴儿车上的玩具的绳索,自由长度不可超出300mm,绳子圈套的圆周不可超出350mm,有弹性的绳索在以25N(2.55kg)的拉力拉开后亦受此要求的**.用于横穿过摇篮,童床,婴儿车的弹性绳素的自由长度不受此要求的**,这些弹性绳索以25N(2.55KG)的拉伸力拉开后,长度不能超出750mm,并且不能超过松弛状态长度的40%.4.2.2.5给儿童拖拉的玩具给儿童拖拉的玩具的绳素不能有活结或可能形成活结的固定物,此外,给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的绳素直径不能小于1.5mm.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