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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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编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编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一篇】一、出台的背景国企改革已经经历了初步探索、制度创新和深化推进等三个阶段,现在进入改革深水区。纵观近十年国有企业: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体制和机制改革一直停滞不前。长期以来,如何处理党委和董事会的关系,也一直是困扰国企治理的难题。特别是十八大以来,随着贪污、腐败等问题的曝光,国企成为腐败重灾区。自2014年至今,中央纪委监察部至少公布了115名国企高管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尤其前一段时间的巡视过程中更是暴露出了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问题,一些企业不仅存在严重的利益交换等腐败问题,甚至其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都与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经济发展目标大相径庭。所以,试图通过党组织来对国企高管进行约束,减少和遏制国企的腐败问题,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二、出台的重大意义《若干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其不仅影响未来国有企业改革路径,而且要将党管企业用法律形式明确下来。自十八大以来,但凡一系列体制改革都伴随着两条主线:一条是简政放权,另一条是加强党的领导。以前强调党管企业,更多体现在宏观决策侧面,有管的范围,没有具体的措施和步骤。随着该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党在今后企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三、主要内容《若干意见》包含8部分16条。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党的建设;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3、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4、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5、坚持从严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6、适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领导;7、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8、强化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党的领导从十六大就已经提出,但一直处于口号阶段,因为没有具体的路径和措施,所以很难贯彻执行。从《若干意见》内容可以看出,其总体思路为“聚焦改革、突出重点、逐步完善”。从其出台背景来看,主要有三个重点:第一,体现中央新精神、新要求;二,坚持问题导向;三,注重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结合。《若干意见》是在近三十年的国企改革经验基础之上制定的,对一些有一定实践基础又比较成熟的做法进行了总结提炼,做出明确规定;对实践中正在探索、方向正确,但目前又难以做出具体规范的,提出原则性要求,力争措施办法简单易行,在企业能够落地见效。四、观点辩驳自《若干意见》出台后,专家反应不一。以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和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辛鸣为代表,对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持相当肯定的观点。张春晓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和党组织的根本属性内在地统一于“人民”。人民投资了国有企业,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全民利益的重要内容”。而辛鸣教授则认为:“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国有企业离开了党的领导其性质就会发生改变”。以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为代表,则对《若干意见》持否定观点。其主张私有化和降低党对国企的领导,通过引用弗里德曼的“彻底的私有制就是公有制,彻底的公有制就是私有制”推导国企垄断和催生腐败;引用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和1980年《关于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关于党的领导观点来论证坚持党领导企业属于弊大于利。在国企改革中,是否应该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众说纷纭,不一而终。结合多年对国企改革的研究,中美嘉伦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不利于深化国企改革。原因如下:1、拉帮结派在国企一直存在,领导一言堂表现明显,党委对其约束力不大;2、国企的监管重点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和执法有漏洞。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管执法可能更有效;3、现在国企的决策和反馈机制不通畅,所以在完全竞争市场,市场反应不灵活,坚持党的领导,领导不作为更明显,导致国企运行效率更低。4、领导不作为,导致市场活力更低。五、总结从邓小平南巡讲话时关于国企的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到习总在吉林调研关于国企的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动能。前者国人都给予肯定,后者还要看其发展。国企做大做强是否有利于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坚持党的领导,就必然要强化党组织在国企的作用吗?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以及改革的成效,这两个问题在学术界估计将会有长期的争辩。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二篇】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出台《若干意见》,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提升国有企业的制度优势和竞争优势,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严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适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领导;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若干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和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完善党委(党组)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三篇】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阳泉坚持和拓展好,把党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履行和落实好,把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和深化好,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国有企业在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精神,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3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体制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1.将党的领导贯穿国有企业改革全过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切实履行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责任,坚持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委及国资委党委的决策部署,把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增强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感情认同,保持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坚定信心。落实好上级的各项政策和国资委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承担党和国家赋于企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在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中自觉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努力把职工群众改革发展的积极性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组织领导,就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确保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2.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凡是国有企业在重组、歇业、整合、关闭等改革中都要做到,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3.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条件具备的公司制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推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副董事长;根据企业规模和党员数量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党组织副书记要兼任副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兼任副总经理,专门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不是公司制的国有企业要参照公司制企业的领导结构执行。明确直属党委建制配备的纪委书记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其他业务。直属总支、支部要配备纪检委员。条件具备时,全面实现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肩挑”的领导模式,全面落实党员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配备专职党组织副书记。4.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程序及规则。各组织要把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具体内容、具体程序和具体规则,纳入公司章程和党组织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主要有:(1)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年度生产计划和经济指标、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方案。(2)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关闭、歇业、整合和用工中涉及资产和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职工安置方案。(3)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职能界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4)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5)企业用工计划和方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薪酬和福利计划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等等。各党组织要把企业的“三重一大”问题作为董事会、经理决策层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做到“三重一大”问题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由经理层执行。建立党组织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不能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代替党组织会决策,不能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在董事会决策前,党组织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决策事项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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