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汇集【热选4篇】【导读指引】由三一刀客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这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汇集【热选4篇】”文档资料,供您参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篇】为了营造舒适优美的办公环境,保持办公场所的整齐洁净,同时树立公司良好的视觉形象,推进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一、区域划分1)公共区域:包括别墅门口台阶、一楼大厅、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人员进行清扫。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按值日表每天自行清扫。3)总经理办公室卫生由行政人员每天负责清扫。二、制度内容(一)公共区域卫生要求:1)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3)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4)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5)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6)垃圾篓每天早上清理,严格杜绝溢满现象。(二)办公区域卫生要求:1)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如杯子、手机、绿色植物等),办公文件要整齐放置在文件筐内,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2)主机、显示器以及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3)报刊应整齐摆放到报刊架上,取阅完毕要放回原位,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4)饮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5)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三)个人卫生要求:1)衣装整洁,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2)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或者大声喧哗。3)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4)下班后要将办公桌上的用品摆放整齐,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四)日常卫生工作安排:1)行政人员提前10分钟,部门值日人员提前5分钟,按要求清扫各自负责的卫生区。2)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提前一天由行政人员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三、卫生考核1)以自检自律为主,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行政人员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提出警告。2)对于违反制度警告不改者,行政人员有权征收环境卫生维护费10元或者奖励值日。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二篇】维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七十二团中学的每一个师生员工都有责任保持校园的整洁,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学校卫生实行区域管理,各个班级所管辖的卫生要接受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检查,保证教室及环境区无污渍、无果皮、无纸屑、无杂物。做到卫生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批评,使学校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一、学生卫生习惯的管理1、学生应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勤洗澡、勤剪指甲,不喝生水、学校进行不定期检查。2、爱护卫生设施和树木花草,严禁攀折树枝花朵、进入草坪,努力使环境美化、空气净化。3、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涂乱抹,不乱写乱画。4、校园内严禁吃口香糖、葵花籽。5、除饮水外,禁止携带任何食物进入教学楼和实验楼。6、严禁在教学楼和实验楼内打球、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二、教室卫生的管理每班必须在上课之前完成教室的清洁工作,要求做到:1、地面整洁干净无积水。2、课桌椅摆放整齐。3、屋顶、墙壁无明显污迹;窗台玻璃、讲台抹洗干净。4、垃圾桶必须每天清洗;扫帚和拖把一律摆放整齐。三、环境包干区卫生的管理环境包干区每天早、中、晚各打扫一次,早读课前完成第一次,中午第一节课前完成第二次,下午放学时完成第三次。每周要大扫除一次。要求做到:1、地面整洁干净无积水;2、墙面、底角线、瓷砖、楼梯扶手和玻璃窗必须抹洗干净。3、绿化带和花池内的垃圾务必清捡干净;花池的瓷砖墙、雕塑必须抹洗干净。4、垃圾桶要清洗、清理干净并摆放整齐。四、办公室卫生管理各办公室、专用室保持整洁干净。作业本、教具要摆放合理,室内张贴要规范、美观,不准乱推杂物;各处室、办公室的垃圾要及时处理。五、环境卫生的检查评比1、各班设立专门的卫生委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班的卫生轮值和保洁工作。2、学校由政教处组织学生会每天对各班的教室、包干区的清扫和保洁情况进行客观的检查评比,其量化结果作为对年级组、班主任考核的重要参数。中学政教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三篇】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制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维护,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嫦使用.禁止侵站、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健,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日夜开放,安时冲刷、清淘,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愿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城市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和处理的方式,题高垃圾处理水泙.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构建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及其他低值废弃物的管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体细.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页单位应当根剧季节变化及时对城市主次干道实施机械化清扫作业和洒水降尘,并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定时清扫,及时保洁.清扫作业应当避开上下班人流高峰时段.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定点收集、日产日清、统一输送、集中处置.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容器、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当全天开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和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三十二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输送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从事经营性建筑垃圾清运的企业及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输送建筑垃圾.住房城乡门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文明措施费备案和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焌工备案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财政、审计部门对类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审计时,应当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和费用进行审核、审计.第三十四条装潢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清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二)宠物携带者未及时清除犬类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泼水、刨掷废弃物;(四)乱倒浑水、污油、粪便及乱扔动物死尸等废弃物;(五)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支叶、垃圾.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四篇】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本区域城市容貌标准.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型态、风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应当设置砖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潢装修.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以及具有代表性风阁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封闭天台、安装防盗门窗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屋顶、沿街立面敞开式走廊、未封闭天台及窗外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物品.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标明产权单位.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全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及时予以更换、正位或者补缺.道路两旁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器械、报刊栏、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出现污损的,全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第十三条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以及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的,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柿场、摊点群、特色经营街区、早市、夜市以及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市、县批准.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适当区域设置应季瓜果销售等与群众平常生活密切有关的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第十五条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亭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标识停放.从事车辆青洗、维修、装潢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第十六条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剪绿地、绿化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展览、宣传、文化、体育、节庆及商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活动洁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或者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乱拉线缆.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户外公共场所撒发经营性及宣传品.第十九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未经批准禁止在桥梁、广场、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悬挂宣传品、标语等.第二十条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亮化设施完好,科学控制光源亮度,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青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规划.大型户外设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市区输送施工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散体、流体物质的货运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二十三条设置夜景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嫦生活.第二十四条城市夜景灯饰由全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平常维护管理.夜景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