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弹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汇集3篇【导读指引】由三一刀客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这篇“枪弹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汇集3篇”文档资料,供您参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吧!枪弹双人双锁管理制度1一、库房的建筑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无影响储存作业质量各安全的缺陷。二、库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应当按照不同弹药储存的安全防护要求,采取防盗、防火、防雷、防暴防静电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库房内配套与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得带故障使用,四、严禁将火种、移动通讯设备和其他危险品带入库房内。五、不得在库房内随意开箱、摆弄、分解弹药和从事任何可能危及弹药安全的活动;弹药装卸、拆垛码垛等作业时,必须稳拿轻放,不得投掷、拖拉、翻滚、倒置和摔落,不准用撬棍、榔头枕木到呢个敲打包装箱。六、严重摔落或者倒剁的弹药,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储存保管。七、应当加强库房进出人员的管理,实行双人双锁进库制度,非保管人员进入库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进入库房后应当随时关门并进行登记,离开库房时应当清点人数并关窗、断电、锁门。八、落实库房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遇有恶劣天气和特殊情况时,应当加强库房的安全检查和警戒防卫。总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枪弹双人双锁管理制度2一、公司配臵的枪支弹药是押运员在执行运押钞任务时的专用武器,任何人严禁他用。二、公司专门设立枪弹库,用于存放枪弹,枪弹库要落实“三铁两器”,即: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灭火器。三、枪弹库设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双锁禁止一人掌管钥匙,并不得与其它钥匙同串。四、枪弹库内枪弹分开保管,零散弹药要简易密封入柜上锁,枪弹库值班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五、严禁私藏子弹。弹药消耗如实登记,不得有帐外子弹,任何人不得以少耗多报,以弹药拉关系、做人情。六、严格登记和交接制度,枪支、弹药要详细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按序存放。对领用枪支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号码,配发子弹数,使用枪证等,要严格进行登记和办理签收手续。保管员交接时,由大队长参加监督,履行交接手续,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更换门锁。七、枪支、弹药必须定期擦拭,维护保养,至少每周一次,下雨天使用要当即擦拭,以保持枪弹处于良好状态。八、严格落实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武器弹药保管、擦拭保养、使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技术状态,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追究使用人、保管员的责任。枪弹双人双锁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章配枪管理第十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第十四条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第十五条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妥善保管持枪证;(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第十七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第四章训练考核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第二十一条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第五章储存保管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