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SB330-04 冷轧及冷成型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EN、J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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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ASB330–2004代替Q/ASB330–2001冷轧及冷成型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EN、JIS)(EN10111-1998、JISG3131-1996,MOD)2004-07-01发布2004-07-20实施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发布Q/ASB330-2004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EN10111-1998(DIN1614:2-1986)《冷成型用低碳钢热轧钢板和钢带交货技术条件》、JISG3131-1996《热轧低碳钢板》。本标准代替Q/ASB330-2001《热连轧低碳钢钢板和钢带(DIN)》。本标准根据EN10111-1998(DIN1614:2-1986)《冷成型用低碳钢热轧钢板和钢带交货技术条件》、JISG3131-1996《热轧低碳钢板》重新起草。考虑生产实际和用户的特殊需求,在采用上述国外标准时本标准作了一些修改,在附录A中给出了有关技术性差异及原因一览表以供参考。本标准的相应指标达到或超过了相应的国外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订货标准。当按国外标准订货时,应按本标准组织生产。与Q/ASB330-2001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动如下:——修改采用了EN10111-1998,取消了DIN1614:1-1986中的冷轧用钢牌号;——增加了JISG3131-1996中的SPHC、SPHD、SPHE牌号;——拉伸及弯曲试验方法采用了国家相关标准;——增加了SPHC、SPHD、SPHE抗拉强度的上限值;——钢带表面带缺陷部分由8%改为6%。本标准的附录A及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提出。本标准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鞍钢集团科技质量部、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热轧带钢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朴志民、刘威、管吉春。本标准的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Q/ASB330-2004Y。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Q/ASB330-2001。Q/ASB330-2004冷轧及冷成型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EN、JI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冷轧及冷成型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订货内容、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热轧带钢厂按EN10111-1998(DIN1614:2-1986)或JISG3131-1996生产的,用于冷轧和冷成型的热连轧钢板和钢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22-19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28金属材料拉伸试验方法(eqvISO6892:1998)GB/T232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eqvISO7438:1985)GB/T247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2975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eqvISO377:1997)GB/T433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YB/T081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Q/ASB269热连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1780)Q/ASB318热连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1700)EN10111-1998冷成型用低碳钢热轧钢板和钢带交货技术条件DIN1614:2-1986扁平钢材热轧钢板和钢带第2部分:冷成型用低碳非合金钢3分类钢板和钢带按使用方法分类见表1。1Q/ASB330-2004表1牌号国外标准号用途SPHCJISG3131冷轧用SPHC一般冷成型用SPHD冲压冷成型用SPHEJISG3131深冲冷成型用DD11(StW22)一般冷成型用DD12(StW23)冲压冷成型用DD13(StW24)EN10111(DIN1614:2)深冲冷成型用4订货所需信息4.1订货时用户须提供下列信息:a)本标准号或国外标准号;b)牌号;d)产品类别(钢板或钢带);e)边缘状态(切边或不切边。当未规定时钢带以不切边、钢板以切边状态交货);f)规格及尺寸精度标准(普通级精度或高级精度);g)用途。4.2标记示例按JISG3131-1996交货的牌号为SPHC,厚度为3.0mm,宽度为1250mm的钢带,其标记为:JISG3131-1996,SPHC,3.0×1250×C5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允许偏差应符合Q/ASB269和Q/ASB318的规定。6技术要求6.1牌号和化学成分6.1.1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化学成分,%CSiMnPSAls牌号不大于不小于SPHC0.150.050.600.0300.0300.005SPHD0.100.050.500.0300.0250.015SPHE0.100.050.500.0250.0200.015DD11(StW22)0.100.030.600.0200.0200.015DD12(StW23)0.100.030.450.0200.0150.015DD13(StW24)0.080.030.400.0200.0100.0152Q/ASB330-20046.1.2残余元素Ni≤0.15、Cr≤0.15、Cu≤0.15、N≤0.080,供方应保证,但不做分析。6.1.3钢板和钢带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6.2交货状态钢板和钢带以热轧状态交货。6.3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6.3.1钢板和钢带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3或表4的规定。6.3.2试样弯曲后,其外侧应无目视可见的裂纹。表3拉伸试验a180°弯曲试验a下列厚度(mm)时的断后伸长率A50%(LO=50㎜,b=25㎜)下列厚度(mm)时的弯心直径(b=35mm)牌号抗拉强度RmMPa1.61.6~2.02.0~2.52.5~3.23.2~4.0≥4.03.2≥3.2SPHC≥27≥29≥30≥31≥32≥320aSPHD≥30≥32≥33≥35≥37≥3900SPHE270~410≥31≥33≥35≥37≥39≥4100a拉伸、弯曲试样用纵向试样。表4拉伸试验a,c下列厚度时的断后伸长率,%下列厚度时的下屈服强度cReLMPa不小于L0=80㎜b=20mmL0=5.65√—S0牌号抗拉强度RmMPa<2.0mm≥2.0mm<3.0㎜≥3.0㎜180°弯曲试验弯心直径b㎜b=20mm~50mmDD11(StW22)≤440170~360170~340≥25≥292.0aDD12(StW23)≤420170~340170~320≥27≥310DD13(StW24)≤410170~330170~310≥30≥340a拉伸、弯曲试验取横向试样。b弯曲试验仲裁试样宽度b=20mm。c当不易发现屈服点时,采用Rp0.2。6.4表面质量6.4.1钢板和钢带表面不应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和钢带不应有分层。6.4.2钢板和钢带表面允许有深度(或高度)不超过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面、划痕等轻微、局部的缺陷,但应保证钢板和钢带允许的昀小厚度。3Q/ASB330-20046.4.3对于钢带,因为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所以允许带有若干不正常部分,但有缺陷部分不应超过每卷总长的6%。6.4.4对表面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7试验方法7.1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和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7.2钢板和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7.3每批钢板和钢带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序号检验项目取样数量(个)取样方法试验方法1化学成分每炉1GB/T222GB/T223,GB/T43362拉伸试验1/批GB/T2975GB/T2283弯曲试验1/批GB/T2975GB/T2328检验规则8.1组批钢板和钢带应成批进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制度组成。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另外确定检验批量。8.2取样数量每批钢板和钢带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8.3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位置试样取自钢板或钢带宽度的1/4处。8.4复验及判定规则8.4.1如果拉伸和弯曲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8.4.2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该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8.4.3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格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8.5数值修约数值修约规则应符合YB/T081的规定。4Q/ASB330-20049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9.1包装钢带的包装至少为周向4道、径向5道包装钢带。9.2标志在钢板和钢带上用中英文对照做以下标志:厂名、厂标、收货单位、目的港、合同号、标准号、炉号、牌号、钢卷号、尺寸、重量、计重方式、产地、日期。9.3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247和订货合同的规定。5Q/ASB330-2004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引用标准技术性差异及原因表A.1给出了本标准与引用标准技术性差异及原因。表A.1本标准章条号本标准与引用标准技术性差异原因2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拉伸试验方法GB/T228和弯曲试验方法GB/T232国家标准试验方法可完全满足欧洲标准及日本标准的要求5钢板尺寸偏差标准引用了Q/ASB269或Q/ASB318Q/ASB269是美国标准、日本标准及欧洲标准中昀严的,可完全满足日本标准或欧洲标准的要求,而冷轧用SPHC在1700线生产能满足用户的要求6.1.1加严了JISG3131中SPHC~SPHE对C、Mn、P、S的元素,补充了对Si、Als的含量及残余元素要求根据用户实际要求及企业的生产控制水平加严标准6.1.1加严了EN10111中DD11~DD13对C、P、S的元素,补充了对Si、Als的含量及残余元素要求与SPHC系列对应,加严标准6.3.1对SPHC~SPHE的抗拉强度提出了上限要求,提高了SPHC牌号≥2.5mm钢板伸长率根据用户要求,加严标准6.3.2对冷轧出口用SPHC测试力学和工艺性能根据国外用户的要求6.4细化了对钢板表面质量的规定,钢带表面带缺陷部分不大于整卷的6%便于操作8.1按炉进行组批,增加了组批的数量根据企业实际控制水平,性能波动小,增大组批量有利于生产组织6Q/ASB330-2004附录B(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引用标准及国际相近牌号对照表表B.1给出了本标准与引用标准及国际相近牌号对照。表B.1Q/ASB330-2004DIN1614:2-1986EN10111-1998JISG3131-1996GB710–91/GB711-88DD11(StW22)StW22DD11SPHC08DD12(StW23)StW23DD12SPHD08或08AlDD13(StW24)StW24DD13SPHE08A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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