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经济系列地方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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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芜湖市经济系列地方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根据《关于芜湖市地方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的意见》(芜人职[2008]4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企业(含各类民办非企单位和社会团体,后同)单位从事工交、建筑、农业、商贸、餐旅、房地产、财政、税务、价格、金融、保险、邮电、工商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外市工作但在我市办理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二、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爱岗敬业;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勇于开拓,努力进取,在技术引进、改造、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一定的成绩;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三、评审标准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1、高级经济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经济师满1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担任经济师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其中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应满4年)。(3)获得本科学历,担任经济师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4年)。(4)获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且担任经济师满4年。(5)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且担任经济师满5年。2、经济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获得本科学历,担任助理经济师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3)获得大专学历,担任助理经济师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3年)。取得大专专业证书的,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4)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且担任助理经济师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6年)。取得中专专业证书的,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3(5)不具备以上学历人员,须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且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合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且担任助理经济师应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3、助理经济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大专专业证书的,其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3)中专毕业,担任经济员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3年)。取得中专专业证书的,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4)不具备以上学历人员,须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且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担任经济员应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初中及以下毕业应满15年)。4、经济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职业高中、技校毕业后(或具备中专专业证书),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3)高中毕业,须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且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4(二)能力业绩条件:1、高级经济师。具有坚实的经济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发展现状和趋势,有主持各类企业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筹建和经济领域课题研究的能力,能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经济管理、经济研究、技术培训等任务。撰写3篇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并通过专家鉴定;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刊号为CN、ISSN)公开发表论文1篇。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2年以上,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重要贡献。(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连续2年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同行业领先水平。(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市(厅)级重点项目的立项、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市(厅)级经济类重点研究课题1项的主要完成人,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研究成果达到市领先水平。5(5)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三等奖2项(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后同)。(6)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难题和课题,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7)主持设计制定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在企业规范化管理方面效果明显,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并被推广应用。(8)具体组织实施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与研制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经市(厅)级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经济效益。(9)在经营管理上有创新,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和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并获得市(厅)级“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10)获得其他市(厅)级以上相当的奖励或表彰。2、经济师。比较系统地掌握并在工作中熟练运用经济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经济活动中的难题,能指导初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经济管理、经济研究、技术培训等任务,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撰写2篇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1年以上,经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同行业先进水平。6(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县(区)级或规模以上企业单位重点项目的立项、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经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县(区)级经济类重点研究课题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经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其研究成果达到县(区)领先进水平。(4)获得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5)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和课题,经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6)参与设计制定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在企业规范化管理方面效果明显,得到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并被推广应用。(7)在经营管理上有创新,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和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一定贡献,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较大指导作用,并获得县(区)级以上“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8)获得其他县(区)级以上相当的奖励或表彰。3、助理经济师。基本掌握并应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够独立解决一般性经济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74、经济员。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一般经济活动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三)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职称评审人员除了符合前面所说的基本条件外,其发表论文或撰写技术报告的数量应比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人员多1篇,其业绩成果须满足破格条件。1、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改项目1项,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省(部)级以上经济研究课题1项的主要完成人,独立提出和制订研究方案,并完成重要研究项目,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研究成果均达到省先进水平。(5)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级以上新产品开发与研制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技术骨干,经市(厅)级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经济效益。(6)同时符合高级经济师正常申报能力业绩条件中的2条。82、破格申报经济师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三等奖2项。(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经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工程、技改项目1项,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市(厅)级以上经济研究课题1项的主要完成人,独立提出和制订研究方案,并完成重要研究项目,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研究成果均达到市先进水平。(5)同时符合经济师正常申报能力业绩条件中的2条。四、认定标准条件(一)对于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规模以上企业法人代表或生产经营高层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高级经济师:1、所在企业连续2年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2、所在企业产品被授予全国名牌或著名商标。3、所在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4、所在企业被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评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5、所在企业获市级以上政府其他表彰。96、获得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优秀创业者”称号的经营管理人才。(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全民创业中取得重大突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认定高级经济师:1、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2、市“555”创新团队带头人。3、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创新人才奖。4、从市外引进并经人事部门认定的领军型人才或创新团队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五、附则1、所称“主持完成”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2、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3、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芜湖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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