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精编3篇【导读指引】由三一刀客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这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精编3篇”文档资料,供您参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第五条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接省、市农田建设规划和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县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第八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及时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并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第十一条根据县政府授权,县农业农村局与安徽大别山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公司”)签订委托实施合同。乡村振兴公司可以与项目乡镇签订委托实施合同或自行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初设、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等工作。乡村振兴公司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市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委托实施的项目所在乡镇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工作。乡村振兴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所在乡镇要全力做好协调配合。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为乡村振兴公司或被委托的项目所在乡镇。第十三条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积极推动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切实改善农机通行和作业条件。第十四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公司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资质进行监督审查。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谁终止”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发生变化。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第十七条鼓励实施土地平整和农村宅基地复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探索实践。县政府按每年不低于100亩的新增耕地面积考评县农业农村局,完成年度任务的,按1000元/亩奖励农业农村局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业务的人员,人均不超过3000元。涉及新增耕地的乡镇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享受相同的补助标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乡村振兴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及时将中央和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拨付到乡村振兴公司。县级配套资金,原则上由乡村振兴公司筹集。对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乡村振兴公司要设立项目资金专账,负责县级报账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资金报账审核把关,建立项目财务辅助备查账。项目乡镇应协助做好资金报账申请、资料审核等工作。第二十条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筹劳进行投入。对项目筹资部分,要上缴乡村振兴公司项目资金专户,参照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对以物折资和投工投劳部分,由乡镇政府填制以物折资折算单或投工投劳折款单,报乡村振兴公司入账核算。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报账由施工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和经监理核实的工程量清单,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经项目乡镇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后,交由乡村振兴公司支付资金。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工程决算,项目乡镇及时组织对竣工项目决算进行审计,施工单位依据审计决算报告及时提供相关报账资料,向乡村振兴公司申请报账。乡村振兴公司根据竣工决算审计价,在预留规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按规定程序结清工程款。第二十二条乡村振兴公司要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1未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支出;2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工程支出;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项目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项目支出;6违反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设备物资供应商;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均要通过“一卡通”实行银行转账。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第二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并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第二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准确,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并将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公司和项目实施乡镇要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第三十三条县审计部门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停止资金拨付,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一、背景依据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履行好农田建设管理职责,加快构建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新格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体系和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闽农综〔2019〕127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农〔2019〕4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目的意义市农业农村局和项目乡镇、街道(业主)要从廉政风险点防控、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高度,切实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通过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对项目规划设计质量差、工程偷工减料、以旧顶新、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施工进度滞后、工程监理不到位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有效的管控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全方位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制度》参照国家、省、三明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经验,进一步细化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规范与要求,便于项目乡镇街道业主管理与执行。三、管理范围自文件生效之日起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检查验收、责任追究等环节和内容进行规范化管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奖优罚劣。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管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严格依法依规查处高标准农田建设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虚增工程计量,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列入“黑名单”,同时对负责项目建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一并纳入“黑名单”。对情节严重及再次违反的,报送同级纪委监委、发改、住建、市场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超出本部门处理范围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主要内容本《制度》分四个方面,具体为:一是《永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共五项。第一项总则;第二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基本要求;第三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分七点;第四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第五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永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