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范例精编4篇【导读指引】由三一刀客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这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范例精编4篇”文档资料,供您参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丹凤县狠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以敬业、精业、乐业为出发点,以“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可融入”作为落脚点,有效提高了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归属感和满意度,极大的巩固了全县脱贫攻坚成果。一是全面做好服务管理接续保障。加强搬迁群众户籍分类管理,按照自愿原则,能迁则迁,不愿迁入的及时发放“居住簿”。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各司其职做好搬迁群众的户籍、土地、林地权益、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就医就学、大病保险、低保救助供养等政策落实和权益接续保障。二是积极争取项目补齐设施短板。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业对口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主动对接项目,统筹建设安置点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广场、文体活动中心、红白喜事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服务配套,补齐安置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短板。三是整合各类资源吸纳群众就业。精心谋划建设一批配套产业项目,加快推进扶贫园区建设,吸纳搬迁群众就近就业。持续加大安置点周边的社区工厂和扶贫车间的跟踪服务,引导经营主体实施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社区工厂和扶贫车间的运营效益,进一步提高带动搬迁群众就业的能力。利用苏陕协作项目、以工代赈、生态修复等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产业扶贫项目,为搬迁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适度开发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带动弱劳群众和就业困难群众就业。四是加强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质量。围绕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强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物流配送等,加大对搬迁群众的就业创业培训力度,同时,加强对搬迁群众的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和“招工”双向对接和对搬迁群众的就业服务指导工作,送岗位、送信息、送服务、送政策上门,提升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质量。五是公共文化倾斜促进融入融合。大力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推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安置点倾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扶志扶智活动,引导社会力量、慈善组织为搬迁群众提供文体活动、法律咨询、健康医疗等服务,增强搬迁群众“主人翁”意识,促进感情、生活融入。六是党建引领治理完善长效机制。制定出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1+7”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镇办)工作职责。加强安置点组织建设,单独设立移民小区党组织,采取联合、挂靠等方式进行组织管理,社区管理服务正在逐步规范。对搬迁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安置点,通过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引进物业公司进驻搬迁安置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长效管理机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第四条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第五条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第三章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安置户配合好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六)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提升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洁水平。(七)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第九条楼栋长由管理委员会通过合适的方式如选举、推荐等程序产生,其职责:(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选聘保洁员。(四)组织安置户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五)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六)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第四章安置点公共卫生管理第十条保洁员在安置户中优先选择,也可以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兼任。保洁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安置点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委员会及楼栋长的管理和安排。第十一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保洁费用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元/㎡/月的标准补贴,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元/㎡/月的标准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遵循全过程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第五章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安置户的权利:(一)向管理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二)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三)接受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参加各项培训活动。第十三条安置户的义务:(一)服从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及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作出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第三条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第二章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第六条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第三章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安置户的权利:(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乡镇、村(居)委会、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第十条安置户的义务:(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后续管理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