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阜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一)之二17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上述场所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经理等。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致使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以书面的形式(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形。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场所在有关房屋建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35筑、消防安全、便于疏散、严重超员等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房屋倒塌,火灾,水灾,由于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拒不改正是指:在接到公安机关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意见后,拒绝改正或者不按照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进行改正的。有下列行为: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18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恐怖、残忍表演是指: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公共场所组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的表演。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长(政委)36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强迫他人劳动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主人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者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以及进入时虽经主人同意,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非法搜查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五百元以下罚款:主管局领导37搜查他人身体的。于情节较轻:1、实施上述行为未造成后果的;2、经劝阻主动改正的;19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反复纠缠进行乞讨是指:行为人向他人乞讨被拒绝后,仍采取阻拦、尾随等方式继续讨要钱财。强行乞讨是指:行为人以生拉硬拽、辱骂、抱腿、吐口水、拦车、拉扯、干扰他人经营、工作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是指:以强迫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副所长)、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38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进行乞讨。行为人实施了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20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隐私是指:受法律保护,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行为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副所长)、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39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1、多次实施上述所列行为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2、实施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恶劣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各分局主管领导、局长、政委批准4021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副所长)、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的;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未造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副所长)、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4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危害后果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4、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5、对方有主观过错或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22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猥亵,是指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阴私部位、故意赤裸全身、下身或者女性赤裸上身。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42拘留。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1、多次实施此行为,引起众人围观,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恶劣;2、在公共场所暴露的;3、向妇女或者未成年人暴露的;4、在重点地区裸露的;5、实施上述行为手段恶劣或者有较严重后果。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1、猥亵孕妇的;2、当众或多次猥亵他人的;3、造成被猥亵人受轻微伤或精神受到损害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23第四十五条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派出所所长43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留或者警告:(教导员、副所长)、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行为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2、受害人要求从轻处理的;3、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犯的。可单独处警告: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副所长)24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副所长)、县区(分)局;市局直44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在提供或享受餐饮、娱乐等服务性质的行业服务时,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行为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施上述行为,后果轻微的;2、未使用威胁暴力手段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5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1、书写、张贴、散发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传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45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单、标语、大字报的;2、印制、散发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诗刊、书画、非法刊物的;3、发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讲演或呼喊有关口号的;4、制造、散布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谣言的;5、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宣扬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的。行为人实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26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副所长)、县区(分)局;市局直46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施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或者未造成后果的;2、经发现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可单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副所长)27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县(区)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长(政委)主管局领导盗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盗窃数额200元以上视为情节较重,盗窃数额虽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47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达到20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1、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盗窃行为的;2、结伙、流窜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的、入室盗窃的;3、使用专用工具或技术性手段盗窃的;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7、教唆或者胁迫、诱骗48未成年人盗窃的;8、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诈骗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诈骗数额在3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较重,诈骗数额虽未达到30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1、入室进行诈骗活动的;2、多次进行诈骗活动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4、有诈骗前科劣迹的;5、在公共场所设赌行骗的。6、采取电话或发送手机49短信等手段进行诈骗的。哄抢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