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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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范例精编3篇【导读指引】由三一刀客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这篇“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范例精编3篇”文档资料,供您参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吧!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学理论、树正气、保稳定、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成果,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积极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确保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各种风险,促进公积金事业科学发展、提速发展、和谐发展,建设高水平、高素质、高效能的公积金管理工作队伍。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保定市《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实施(试行)》等有关法纪、法规以及中心各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干部职工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乱作为:(一)违反公积金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办理公积金业务和其他事项的;(二)违背党组决策、决议、工作部署,自行安排工作和制定工作流程的;(三)在办理公积金业务或中心其他工作事项中服务质量不高、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损害中心形象的;(四)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违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资金的;(五)违反财务管理和审批程序,违规收支公积金和其他款项的;(六)违规开据票据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或归个人所有的;(七)违规驾驶和使用中心车辆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九)弄虚作假、虚报政绩或不实事求是向领导反映工作情况的;(十)瞒报、谎报、迟报本单位突发事件、责任事项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十一)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在岗进行微机游戏玩乐、看杂书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中心形象的;(十三)工作时间进出娱乐场所或未经允许外出从事其他非工作事项的;(十四)其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服务对象利益、影响中心服务环境,损害中心社会声誉的行为。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干部职工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作为:(一)对公积金政策法规、中心规章制度和党组决策、决议、工作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的;(二)不按要求向中心工作,不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三)在办理公积金业务中,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热情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影响群众办事效率的;(四)应办理的公积金业务和其他工作事项,不办理或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引起群众不满和不良影响的;(五)由于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延误工作或出现不良事件的;(六)由于管理监督部门或人员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单位或个人违规违纪现象或已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不作认真处理导致事件发生的;(七)工作中开拓创新精神不强,狠抓落实不够,长期无起色,致使工作被动落后的;(八)在岗平庸懒惰、消极散漫、工作推诿、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首问责任制”的;(九)其他不严格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条违规违纪行为是指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省市制定和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公积金业务与行政管理规章的行为。违规违纪行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所有工作人员。第六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第七条对于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第八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款以上规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理。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款以上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处理。第十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一节违反机关行政管理规定行为及处理第十一条不按时上下班,违规迟到早退首次发现的,由主管领导批评教育,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元,累计发现三次以上,作下岗三个月或辞退处理;无故旷工一天的,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告诫谈话;无故旷工连续3天的,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作下岗6个月或辞退处理;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含因事、因病确实不能正常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事后又不及时补办手续的)擅自休假的,参照上述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不按时参加上级和中心组织的会议,未经允许迟到早退,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告诫谈话;因不按时参加会议或旷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作下岗三个月或辞退处理。第十三条值班脱岗或不正常履行值勤职责,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报告不及时贻误工作或引起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处对其进行告诫谈话;情节严重的作下岗6个月或辞退处理。第十四条工作时间酗酒、进出娱乐场所或任何时间发生参与赌博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告诫谈话;情节严重的作下岗6个月或辞退、开除处理。第十五条不按时按要求清扫责任区卫生或办公室出现“脏乱差”现象,由分管领导对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并扣发其直接责任人50元、直接领导100元,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做工作不落实备案一次;因不按时打扫卫生,影响中心环境、损害中心声誉的或出现上款问题三次以上,对处(室、部)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给予当事人待岗6?12月处理。第十六条违规驾驶和使用中心车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管一级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酿成事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节影响机关效能和行风建设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般谈话、告诫谈话、批评,经告诫谈话、通报批评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给予警告、降职(下岗、辞退)处理:(一)没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二)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工作中无新业绩,或在中心综合性评比中位次后三位的。(三)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工作作风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对上级指示、拒不执行、拖延不办、欺上瞒下的。(五)年度考核中,处室(分中心、管理部)位居末位的,干部职工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六)单位内传闲话、拉是非、乱告状、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八条弄虚作假、虚报政绩、不实事求是向领导反映工作情况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处对其进行告诫谈话;情节严重或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免职、下岗或辞退处理,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十九条瞒报、谎报、迟报本单位和个人突发事件、责任事项和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处对其进行告诫谈话;情节严重或不良事态继续发展,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免职、下岗或辞退处理,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不按要求向中心报告工作(含业务报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贻误工作或引起不良后果的,由分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处进行告诫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下岗或辞退处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一条执行有关公积金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心党组决策、决议不力,对上级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落实,影响政令畅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下岗、辞退)处分。第二十二条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第二十三条办理公积金业务中岗位责任人不履行“五公开一告知”及服务承诺、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第二十四条服务态度不文明、热情,回答问题不耐心、细致,有“生、冷、傲、横”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第二十五条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敷衍、推诿等行为,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第二十六条工作中不遵守党风廉政纪律,有“吃、拿、卡、要”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级)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第三节违反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七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管理规定办理业务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第二十八条超越权限审批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业务的,给予审批责任人警告至降职(级)处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审批责任人撤职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公积金归集、提取程序,办理、审批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第三十条违反《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发放贷款,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级)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审查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由于资格审查人员对贷款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等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其他违规贷款的,给予相关岗位责任人警告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公积金贷款资信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审查、核实贷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的,或者因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贷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严重缺陷,造成虚假或其它违规贷款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催交人员不及时与银行沟通掌握逾期贷款情况和催交的,给予批评教育至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第三十四条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即发放贷款或贷款相关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中心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营私舞弊,骗支、骗贷的,给予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违反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三十六条擅自进行资金调度、财务开支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四)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六)转移、虚减、虚增、隐瞒存款的。(七)隐瞒有形资产及负债的。(八)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九)用住房公积金本金或收入进行帐外经营活动的。(十)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记帐或虚报票据入帐的。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或自行为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三十八条转移、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限期追回违规资金,没收违规所得,并给予相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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