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通用4篇【导读指引】由三一刀客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这篇“合同管理办法通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参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吧!合同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4.有封样要求的;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第五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第六章责任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门。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合同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合意法律文件(包括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合同的认可,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方法。第三条,签订合同应当确定承包部门、承包人及其主体负责人,积极履行以下合同的管理责任(一)负责提交合同项目,调查合同对象的主体资格、信用和履约能力等情况。(二)组织合同项目的谈判和谈判。(三)申请授权委托。(四)起草合同文本。(五)负责合同提交审查、备案。(六)负责合同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备案。(七)负责处理合同变更、解除和纠纷。(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是合同制定的。第四条,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部门应对合同对用进行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审查对方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产、第五条,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可以参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七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数量、质量。(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八条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超越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九条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二)合同涉及政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合同、协议的印章加盖(一)单位订立的合同、协议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按第二条、第五条办理。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二)处室订立合同、协议。1.在单位集中组织招标的定点机构下续的合同协议签订时,可由承办处室加盖部门处室公章;2.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已由政府集中采购的定点单位且金额在五万元内的下续合同协议可由承办处室加盖处室公章;3.在单位年度预算中明确具有连续性并以处室组织的会议、培训、集训合同协议事项,加盖部门、处室公章。第三章合同送审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日期前5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公室审查。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报送审查时,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审批的材料;(四)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五)通过招投标产生的合同应提供招投标文件及工作台账,作为办公室合同审核依据。第十三条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承办部门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第十四条合同签订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款,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签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一)未经审查即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签订合同的;(三)经审查后,对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进行私自修改后签订合同的;(四)订立的合同未经加盖骑缝章的。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九)合同审批表;(十)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第十六条合同承办人在对合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过程中,应审查各类合同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经过了相应的审核、批准环节。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使用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档案在单位合同检查、清查、合同损失调查、合同项下的资产利用等方面的作用。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应协助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第十九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合同档案的存放保管期限。第二十条合同档案保管情况列入档案管理年度检查范围。第二十一条合同档案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参照单位文书档案整理方法。第五章风险预警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