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锦集(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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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锦集(最新4篇)【导读指引】由三一刀客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这篇“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锦集(最新4篇)”文档资料,供您参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篇】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医院领导干部监督,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渠道的干部监督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领导干部在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要做到“六不准”,即:1、不准用公款到公共娱乐场所参与高消费活动;2、不准参与和支持群众集体上访;3、不准巧借名目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游山玩水;4、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敛钱财;5、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宗族宗派活动及各种带有政治目的的传功、练功活动;6、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第三条实施干部任前廉政鉴定制度。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前必须经党委廉政鉴定,对廉政鉴定发现有问题的,一律暂缓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谈话诫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经批评教育有明显改进、群众满意率高的,可以重新任用。第四条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是关于人、财、物等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必须有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能研究决定。第五条实施《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有婚、丧、嫁、娶及购房、建房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程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处理。发现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问题的,由组织纪检部门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诫勉。第六条实施谈话诫勉制度。对于工作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在班子中长期闹不团结的或群众意见大、民主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下的;多项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的;组织领导能力差,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称,工作打不开局面的;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到期仍无明显改进的,予以待岗或就地免职。第七条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事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实施信访回复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组织监测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时,应通知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就群众反映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篇】1、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等。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验收等。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驻场情况,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安全检查、验收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4、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等。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贵港市林业局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为了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报告,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向群众散布个人不同意见,更不准另搞一套。要增强和维护班子团结,“一把手”对班子团结负有重要责任,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集思广益,用大局来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处理矛盾;班子其他成员要摆正位置,支持和协助主要领导干部做好工作。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班子内部问题。不仅要监督工作时间以内的行为,工作以外的行为也要注意,如有苗头,要及时提醒和帮助教育。二、严格执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1、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会前7天将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会议安排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提出要求。会后应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2、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不但要参加民主生活会,还要坚持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党员群众的监督。3、报告制度。建立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每半年及年终结合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有关林业生产、经费、基建项目、人事任免调配、领导班子状况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以及礼品登记上缴等制度。4、年终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年终考核。采取组织考察、领导班子成员公开述职述廉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考察和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5、谈话、诫勉制度。建立任职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6、离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必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委托建议,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内容包括单位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三、加强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和管理。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增强班子内部监督约束的能力。四、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驶林业行政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做到“两权”行使到哪里,就监督到哪里。对发现的问题要向同级党组报告,及时处理。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同时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了解他们对林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执行干部监督制度的意见和看法。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及其他生产过程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回收系统、排洪系统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及其他形式的矿山企业尾矿设施。第四条根据尾矿设施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对尾矿设施进行如下分类:一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三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负责,并必须做到:(一)有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并同意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告;(二)有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评价和危害程度分类的资料;(三)有由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机构颁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四)有专管尾矿设施安全的负责人;(五)有安全管理细则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六)有经常检查的原始记录;(七)有对劳动行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出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整治情况的记录;(八)有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第六条矿山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对尾矿设施进行经常检查:(一)一类尾矿设施每7天一次;(二)二类尾矿设施每15天一次;(三)三类尾矿设施每30天一或两次;在汛期或发生异常情况期间,应按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第七条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编制尾矿设施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并经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要修改的防范计划和措施,修改后仍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批准和备案。尾矿设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照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在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的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常情况后组织特别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第九条矿山企业必须将尾矿设施需用的技措费或维护费纳入本企业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所辖区域或企业隶属关系,对矿山企业尾矿设施的安全进行管理:(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设施安全的规定、规程、规范情况以及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二)组织新建、改建(包括改变筑坝方法)、扩建(增容)尾矿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组织尾矿设施的闭库处理设计审查,对已闭库的尾矿设施进行安全情况复查;(四)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技术专家对尾矿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危害程度分类;(五)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对尾矿设施隐患的治理;(六)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及北方冻融期,对尾矿设施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尾矿设施实施以下监督:(一)检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所颁发的尾矿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以及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二)参加新建、改建(包括改变筑坝方法)、扩建(增容)尾矿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参加尾矿库闭库处理设计中安全维护方案的审查;(四)监督矿山企业尾矿设施安全技措费用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五)参加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专家对尾矿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危害程度分类;(六)参加并监督尾矿设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尾矿设施安全评价程度和危害分类细则。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一类和二类尾矿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后如发现重大隐患,应签发“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或停产整顿。劳动行政部门对尾矿设施的安全实行分级监督。一类尾矿设施的监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施行,二类和三类尾矿设施的监督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施行。一类尾矿设施的现场检查情况应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指定范围内的尾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定期检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一类尾矿设施在每年汛期前、冻融期必须检测一次;(二)二类尾矿设施每年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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