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红线管理办法汇集3篇【导读指引】由三一刀客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这篇“城市红线管理办法汇集3篇”文档资料,供您参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吧!城市红线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科学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建筑垃圾定义】本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堆放、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分类、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城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城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四)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工作。拆迁工地之外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市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第六条【开发区及镇、街道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行业协会职责】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工作。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相关工作。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专项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建筑垃圾处置的服务管理等事项。第九条【信息平台建设】市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园林和林业部门、区人民政府、水务部门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一)城管执法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案件情况等相关信息;市城管部门提供由其审批的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许可信息;(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用地等相关信息;(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场所等相关信息;(四)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道路交通运输许可、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相关信息;(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时间、路线及有关车辆交通违法、监控视频等相关信息;(六)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七)园林和林业部门提供可供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场所所需弃土等相关信息;(八)区人民政府提供拆迁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相关信息;(九)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信息;(十)其他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第十条【全程监管与联单制度】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联单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第十一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第三章源头管理与减量化第十二条【源头减量】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第十三条【鼓励减排】本市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十四条【处置核准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时间、路线、弃置场所等渣土处置方案;(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四)建设工程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面积核算单(新建)、拆迁(除)许可证;(五)弃置场所同意倾倒协议;(六)使用密闭车辆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协议;(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八)法人授权委托书;(九)与辖区城管部门签订的《市容环卫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时所提交材料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处置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并自申请人将材料补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报城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设单位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一)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对于不具备设置独立垃圾收集场所的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一)工程渣土,应当按照不同土层、不同质量标准,分类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利用;(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利用;(三)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场所进行消纳、利用;(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第十八条【装修垃圾管理规定】装修人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装修人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堆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在3日内清运。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在3日内清运。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自行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堆放、清运和处置。装修人在堆放装修垃圾时应做到:(一)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二)装修垃圾进行袋装;(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堆放。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运输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条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书。具体申请条件适用《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自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核准的,应当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核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重新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符合规定条件的,重新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书。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第二十条【核准结果使用】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布的运输企业名录中选择承运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书的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其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城管部门申请变更。第二十一条【运输企业义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纳场所,保证建筑垃圾运输量与产生量一致。第二十二条【运输车辆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以及运输的时段,由城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三条【运输企业信用计分考核管理】本市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计分考核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核准、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城管部门应当对其扣除规定的记分。对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运输企业,城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在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除名。运输企业信用计分考核管理办法由城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消纳管理第二十四条【消纳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管控。市、县(市)、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和建设方案,组织建设。第二十五条【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专用消纳场所和临时消纳场所。专用消纳场所由城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临时消纳场所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在本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满足需要的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城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勘察,也可以作为临时消纳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第二十六条【消纳场所建设要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处理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堆放、分拣和作业场地;(二)设置封闭围挡、视频监控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