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解读作者:管理员3号文章来源:互联网点击数:38162012-02-22收藏字号:加大减小-文/杜宏斌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新颁发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新标准”)是在总结近十年课程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和广泛听取一线音乐老师和一批专家意见后的创新与改革。新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和改变:一、课程性质更加明确新标准在前言中把音乐课程的价值作了简要的概括,而将原标准中的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价值”改为“课程性质”,因此将原标准的四大价值简练地浓缩为课程的三大性质,改变了原标准中的性质与价值混为一谈的表述方法,课程性质更加明确。并且在课程性质中集中体现了音乐课程的独特性质: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其中“实践性”是本次改版的标准中单独在“课程性质”中提出来的,突出了音乐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区别,并强调了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的必要性。这一观点在后面的教学理念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二、课程基本理念更加综合原标准中基本理念共有十个,而新标准中将原来分为两个方面表述的基本理念合并为一个,共有五大理念。如审美和兴趣合二为一,改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但基本内容没有多大变化,增加了“音乐的情感体验,应以多样化的文化语境出发,以及双基的学习业要与不同的文化认知有机结合”等内容。如原标准中的重视音乐实践和鼓励音乐创造合并为:“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如弘扬民族音乐和理解多元文化合并为“弘扬民族音乐,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将原标准的理解多元文化改为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再如原标准中的面向全体学生,注重个性发展在新标准中也合二为一。同时,修改并提出了“突出音乐特点,关注学科综合”的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我想是鉴于前期课改中一些老师过于强调了学科综合而忽略了音乐特点的做法而提出的,新标准指出要突出音乐特点,并且在表述中具体列举了音乐的不确定性、抽象性以及时间性、表演性和情感性特征,指出这些音乐特点要在教学过程中加以强调和体现。三、音乐特点更加突出从新标准提出的课程性质和课程基本理念中以及教学建议中,我们都可以感觉到,这次新颁发的标准更加突出音乐学科的特点,如新标准提出的音乐的实践性特点、音乐的不确定性、抽象性以及时间性、表演性和情感性特征,强调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聆听、演唱、演奏、综合性艺术表演和音乐编创等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学生在亲身参与这些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得音乐的直接经验和丰富的情感体验,为掌握音乐相关知识和技能、领悟音乐内涵、提高音乐素养打下良好的基础。四、内容标准更加具体新标准在分学段的内容标准表述上也更加明确和具体,操作性更强,体现在:1.内容标准各年段的表述指向性更强,如:感受与欣赏(注:原标准中是“感受与鉴赏”)的音乐表现要素标准中关于对节拍的感受标准中具体指出了:1——2年级主要是二拍子和三拍子;3——6年级主要是二拍子、三拍子和四拍子;在演奏上,新标准还对课堂乐器也做了明确的说明,课堂乐器主要是指竖笛、口琴、口风琴等,并在学习曲目的数量上也提出明确的要求。2.弘扬民族文化在内容标准中得到具体体现,如在“演唱”的内容标准中在各学段背唱歌曲的要求中明确提出其中要有背唱中国民歌的数量要求,并且在中高年级和初中阶段提出了学习京剧和地方戏曲唱腔的要求。3.识读乐谱的要求有所提高,如3—6年级原标准只要求能够识读简单乐谱,但新标准中提出“能够跟随琴声视唱简单乐谱,具有初步的识谱能力”。而这个要求原标准中是在7—9年级中提出的。新标准在7—9年级中识读乐谱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为:具备识谱能力,能够比较顺畅地识读乐谱。五、设计思路更加清晰新课标在原来的基础上还增设了一块内容——课程设计思路,其中包括了:凸显音乐课程的美育功能,以音乐活动方式划分教学领域;设计丰富的音乐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正确处理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的关系;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分学段设计梯度渐进的课程学段目标及相应的课程内容,课程内容的设计,在明确的规定性和适度的弹性之间寻求平衡,给教师教学和地方音乐课程资源的开发留有创造和选择运用的空间。可以说这五个设计思路既解释了新标准框架如何构建也解答了在课程改革中需要正确处理好的几个教学问题和教学关系,对指导老师领会新课标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课标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颁布已有十年了,我们也实践了十年的时间。通过这次对2011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学习,能够使我们更好的认识此次课程标准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已经指导思想等,对指导我们以后的教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修订的背景: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社会的进步,文化和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对音乐课程的理论和建设有一个新的认识;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要求我们在指导思想和内容上进行更新;第三,课程改革十年的经验和教训,要求我们必须进行修订;第四,来自社会不同层面的评价和建议(包括一线教师,音乐、社会文化领域及新闻出版行业的专家学者等);第五,国际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和理论建设的新要求。这五个方面的总结,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音乐课程标准的修订是在很多相关因素的促成下进行的,因此,我们必须对课程标准进行认真的梳理。新出版的音乐课程标准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这些都是音乐教师们十分关注的,与我们的日常工作、教学任务、学生培养等方方面面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重大问题。二、修订的过程:音乐课程标准出台十年,于2004年、2007年和2010年三次进行了课程标准的启动与修订。2004年在陕西搞过一个大规模的活动:2007年,中国音乐教育杂志社从2005年到2007年这三年特别受关注的实事出发,为课改开辟了一个专栏——“实践中收获,校正中前行”,这正是对课标实验过程的一个整体性关注。在这个过程当中,湖南省就举行过一次重要的修订会议,其间征求了各个专家的意见。教育部真正启动修订工作是在2007年4月份,时间并不是很早,但音乐课程标准在诸多课程标准中已经是比较成熟的一个。三、指导思想:2011版课标修订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的,落实中央多种精神,特别是实现教育公平和实现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两个方面。首先,实现教育公平就是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其次,促进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就要有一个核心竞争力,培养出创新性人才,为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建设做贡献。由于音乐学科具有人文性,所以音乐学科更容易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其中,容易在音乐教育学科中有所体现的,就是“两个精神”,即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四、音乐课程的性质:具体说来有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体现了三种不同的哲学思想,并且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对应的。(一)人文性“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和智慧的结晶。”首先,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有针对性的,针对我们今天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在传承音乐文化时出现的问题。其次,人文性还对应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了不同的文化形态、不同地区、不同创作者以其不同的文化身份创作出不同的音乐作品。(二)审美性音乐教育是美育的一个重要支撑部分和组成部分,所以音乐课程也体现审美性。现代社会仍然延续“以美育人”的教育思想,说明音乐学科、音乐课程,本身就具有这样一种性质。(三)实践性音乐这门学科不通过实践的形式是没有办法实施和操作的,所以,音乐课程是一门操作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首先,音乐不具有语义的确定性和事物形态的具象性。其次,音乐是要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真实感受的。音乐不是理论,音乐必须是音响,必须亲自实践。第一,音乐是音响,音乐不是音乐之外的故事。第二,音乐必须亲自实践,在实践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情感体验。实践包括聆听、编创、演奏和演唱等。五、课程的基本理念:课程理念是老师们最为关注的部分。那么,它和原来的课程标准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课程理念和老师具体的教学操作联系非常密切,是音乐教学的一个理论支撑。老师们上每堂课都要运用到课程理念,因为它会对课程设计、实施和后期评价起到一个指导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点:第一个要点,原来十条理念,整合后成了五条。第二个要点,坚持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提法,阐述什么是音乐审美的核心,提出怎样在教学中体现这个理念。第三个要点,把“音乐实践”这个理念由过去的第五位提升到第二位,仅次于音乐审美为核心。第四个要点,把“提倡学科综合”改为“突出音乐特点,关注学科综合”。学科综合已经突出了音乐艺术的特点,这样具体表述音乐艺术的五个特点,涉及到音乐艺术的学科特征与教学特点问题。一是听觉艺术,二是实践艺术,三是非娱兴,四是表演性,五是情感性。第五个要点,就是把“理解多元化”修改为“理解音乐文化的多样性”。六、课程设计思路:2011版课标新增内容中的课程设计思路与老师的实际教学并无直接关系,它只是结构上新增的设计思路,主要体现为五点:第一,凸显音乐课程的美育功能,以音乐活动方式划分教学领域。音乐的三度创作包括创作、表演和欣赏,按照学习领域则划分为感受与欣赏、表现、创作和音乐与文化。第二,设计丰富的音乐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音乐艺术的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是在生动、多样的音乐实践活动中,通过学生的亲身参与生成和实现的。第三,正确处理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的关系。音乐的音响材料、创作过程和表演形式具有特殊性,这些艺术特征决定了音乐聆听、表演和创作教学,必然含有特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求。第四,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分学段设计梯度渐进的课程学段目标及相应的内容标准。为了使音乐课程与学生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相适应,2011版《音乐课程标准》将义务教育阶段的9学年分成3个学段,即小学低年级(1~2学年),小学中、高年级(3~6学年)和初中各年级(7~9学年)。第五,在明确的规定性和适度的弹性之间寻求平衡,给教师教学和地方音乐课程资源开发留有创造和选择运用的空间。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课程总目标解读一、音乐课程总目标的提出在课程实施过程中,课程目标是首要问题,它是引领课程实施的方向,是实施课程理念的前提与关键。2001版音乐课程标准的课程目标仅包括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三维目标,在2011版音乐课程标准中新增了音乐课程总目标,总目标是三维目标的核心,三维目标是总目标的体现。虽然,2001版音乐课程标准对于总目标没有具体的表述,但是,在课标前言、课程理念、课程价值等方面都有具体的阐述。2011版音乐新课标对于课程目标的阐述表达地更加具体,它使老师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音乐课程在德育、智育,体育、包括美育方面所应达到的程度,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材编写等都应紧紧围绕总目标展开。课程目标的实施过程应是逐步分解--最终完成的过程。总目标不单指教师的教学任务目标,它是音乐课程所应达到的标准,即学生标准。2011版音乐课程总目标与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不同主要表现在:教学大纲的编写方式是对学习内容的确定,是把要教的内容确定在文本上,让所有老师知道所要教学的内容,它是按照一个学科体系的要求来设计的;而2011版音乐课程标准的课程目标不是按照学习内容来确定的,而是按照学生所应该达到的程度来确定的。因此,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对于“目标”的表述有明显的不同,教学大纲以教学目的为表述,主要指教师所应达到的教学任务,课程标准则以课程目标为表述,是对学生所应达到程度的要求(包括知识、技能、文化等方面所应达到的要求),它是建立在以学生为本的前提下,从学生的成长、学习角度去考虑,而不是以学科体系的建立为基础。音乐课程标准,是指学生在审美、兴趣、文化、知识与技能、情感等方面所应达到的程度,它是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