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市商业局(粮食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商业局(粮食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性标准)。第二条本指导性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罚种、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第三条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第四条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根本目的,2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在实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的同时,尽可能使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到最小的损害范围。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违法事实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第六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3(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4第十二条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二章适用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指导性标准正确、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应当与自由裁量权的法定要件基本相符合,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案件合议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备案制度。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法制工作人员审查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的“案情摘要”和“处理建议”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或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对办案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正确行使。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5明。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在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批时,应当把好审查关。第十八条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行政处罚不当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一)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的;(二)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的;(三)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相关部门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并提出批评指正的;6(四)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性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导性标准实施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