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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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精神,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标尺,是开展督导评估的依据。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校园规划建设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学校选址应在位置适中、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第五条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第六条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1、生均占地面积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分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各市州、县市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城区,以下同)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合格和基本合格四种情况,具体标准参照表1:2(表1)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单位:平方米/生学校类别学校规模中心城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合格基本合格合格基本合格小学≤12班--22.0020.0012班18.1010.1618.7917.9018班14.818.6417.5714.6024班12.597.4115.4512.6030班11.116.6714.6811.97初级中学12班18.0015.7419.2018.8118班16.6714.4417.7817.2424班15.0014.0817.3015.1230班14.2513.0016.4413.31九年一贯制学校18班16.8211.7819.2417.0927班15.4710.7117.6515.5436班12.569.7916.1113.50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2、体育场地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2.3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3.3平方米。体育场地设置标准:完小6班应设置60m直跑道田径场一个;完小12班、完小18班、初中12班、九年制18班均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完小24班、完小30班、初中18班、九年制27班均应设置25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中24班、初中30班、九年制36班均应设置3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在中心城区、山区、湖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其他必要的体育活动项目所需的场地。3、绿化用地: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0.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1.0平方米。3第七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不包括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分合格和基本合格两种情况,具体标准参照表2。(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生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合格基本合格小学≤12班7.44.812班6.64.318班5.84.024班5.43.830班5.23.7初级中学12班7.96.418班7.15.824班6.75.630班6.45.1九年一贯制学校18班6.55.427班5.84.836班5.65.0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建筑面积配置标准为: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八条校舍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学校校舍安全,无D级危房。第三章装备条件第九条学校应有音乐、美术、劳动技术、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室代替),有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体育活动室(馆)、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根据办学需要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符合《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的规定。第十条学校应有理、化、生(小学为科学)实验室,达到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有关功能、面积、间数、建筑、环境、布置、固定设施、实验室4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方,可以达到“规划建议”的要求。教学仪器配备达到《湖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湖南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达到“选配要求”。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体卫艺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按照《湖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湖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湖南省中小学生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及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至少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有50台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各1间,完全小学有45台计算机室1间,实现“校校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实现“班班通”。第十二条学校生均藏书量小学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报刊。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并逐步实行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第四章生均公用经费第十三条确保生均公用经费足额到位,并保持逐年增长,到2010年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300元/生·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500元/生·年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满足办学需要。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公用经费使用与管理。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和偿还教育负债(利息)等方面的开支严禁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第五章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校长须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工作,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品德良好,改革创新精神强,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根据需要配备班子成员,严格按选拔程序任用,做到精干贤能,结构合理。第十六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应按照编制标准和学科要求配备学历合格的专任教师,语文、教学、外语、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科学(物理、化学、生物)、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须有专任教师,其他学科可由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教师兼任。规模较小的学校应采取联聘等措施确保上述学科配备专任教师任教。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教师(或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带领学校开展校本教研。600人以上的学校须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600人以下的学校须配备兼职的保健教师。第十七条学校教师应普遍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熟悉教育规律,遵守师德规5范,关注学生成长。所有教师能够使用普通话、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第六章学校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第二十条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教务、学生、后勤等工作部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责任人。第二十一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组成以财务人员为核心的相对稳定的预算编制管理小组。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第二十五条学校须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形成良好运行机制,增强执行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和教职工专业成长。第七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树立并落实德育为首,教书育人的观念,做到教育与教学有机结合,把德育融汇在教学过程和学生实际生活之中,办学活动和学科教学体现育人要求。第二十八条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党政工团(少)齐抓共管,全体教职工共同承担的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班主任骨干作用。形成德育课程、德育活动和日常行6为规范的教育体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德育工作网络并发挥作用。第三十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范。使用经国家或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第三十一条学校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和美育工作,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通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三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应举办全校性的综合文体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第三十四条学校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学生兴趣小组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实践基地,利用当地校外教育活动场所,指导开展校外活动。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制度,完善教师互相听课、评课和集体备课制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第八章办学水平第三十七条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适时免试就近入学。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关注经济或学习有困难学生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做好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生的转化工作,确保学生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三十九条学校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个性潜能得到发展;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都能合格,初中应达到98%以上;犯罪率为0,违纪处分比例控制在1%以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98%以上。第四十条学校校园干净整洁,绿化状况良好,内部运转正常,校风学风积极向上,当地群众满意。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完全小学及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义务教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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