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上新的教案 第一章 海关与报关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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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海关与报关制度简介一.教学目的:了解我国海关的发展历史。掌握我国海关的性质、任务和权力及我国海关的组织机构等相关问题;掌握报关的概念,报关的分类和报关的基本内容。二.教学重点:我国海关的任务,报关的概念,报关的基本内容三.教学难点:报关的基本内容四.教学内容第一节海关概述一、我国海关的起源1、我国海关自公元前11世纪西周时期出现雏形,春秋战国时有“关市之征,关市之赋”的记载。2、大约在公元712年(唐朝,唐玄宗即位)“市舶司”,标志着我国古代海关制度的确立。3、公元1293年,元朝颁布了《市舶抽分条例》,是我国古代最完备的一部海关法规,也标志着古代市舶制度的成熟。4、公元1684年,清朝政府设立粤、闽、浙海关和江南关,这是我国海关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以“海关”命名的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5、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颁布实施,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海关法典。☆二、我国海关的性质立法权----立法机关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司法权----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权----行政机关性质范围:进出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2.国家进出境监管机关对象:运输工具、货物、物品3.海关的监管活动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三、海关的任务和权力☆(一)海关的任务我国《海关法》第二条: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海关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四项职能也通常称为海关的四大任务。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关税——代表国家征收任务消费税国内其他税、费增值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除海关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缉私的权力。但必须统一处理。1、监管海关监管是海关对进出境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也就是说海关的其他职能都是基于监管职能实现的。监管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管理各类进出关境的活动,并确保其合法性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和运输工具监管三大体系。***海关监管的对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与物品的区别1)贸易性与非贸易性为什么海关要把一般的商品分为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呢?这一点是主要是从海关管理的需要作了划分。因为进出口货物一般是具有贸易性的商品,贸易性的商品一般对一国的国计民生、宏观经济生活是有直接影响的;而非贸易性的商品对国家的宏观管理的相对重要性偏低。2)是否存在协议另一个实质性的条件是进出口商人之间就一批货物是否存在贸易协议。这是海关对于判定一批货物是否是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的一个实际的判定依据。3)管理办法不同:在具体适用海关的管理法规方面也有所不同。货物→《进出口税则》来对其进行征税。物品→《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通常而言,货物的税率要高于物品的税率。2、征税海关统计监管征税缉私其他新职责3§征税的种类: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海关征税的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税则》3、查缉走私我国目前的总体方针: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含义:凡是国家相关的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都有权打击走私,但对于私货的处理权要由来海关掌握,即由海关来统一处理。而在整个缉私体系中,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我国海关的缉私组织主要是海关下属的海关缉私警察,是1999年建立的,它是由原来的打私机构——海关走私犯罪侦察局另外设立的走私犯罪调查机构,这个走私犯罪调查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将相应的权力进一步集中,于2003年1月设立了海关缉私局。4、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在海关对进出境活动进行监管的基础之上,由海关统计部门完成的对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和综合分析,反映进出境活动相关信息的海关业务制度。§海关统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二)海关的权力★1、海关权力的内容P5-6(1)行政许可权(2)税费征收权(3)监督检查权(4)行政强制权(5)佩戴和使用武器权(6)行政处罚权(7)其他行政处理权(1)行政许可权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新的《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4【海关行政许可项目:《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海关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转关)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其他海关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2)税费征收权:例如关税的征收(3)行政检查权监督检查权表1-1检查权的行使表1-2检查对象检查区域授权限制类别对象范围(1)检查权见下表2-2(2)查验权进出境货物、物品必要时,可径行提取货样(3)施加封志权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4)查阅、复制权进出境人员证件、文件、资料等(5)查问权违法嫌疑人调查违法行为(6)查询权走私案件涉嫌单位、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汇款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方能进行。(7)稽查权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人、物、资料进出口货物放行之后3年,对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3年5进出境运输工具(常规检查)“两区”内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两区”外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两区”内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两区”外A.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B.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由海关有关部门行使走私嫌疑人的身体“两区”内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4)行政强制权指为实现行政目的,对不履行义务的进出境活动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及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权表1-3类别内容(1)扣留权见表2-4(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超过期限3个月未申报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海关有权提取变卖处理;经批准可扣留并提前变卖不宜长期保存货物。(3)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可以强制扣缴或变价抵缴;方式如下:①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②变卖应税货物抵缴;③扣留并变卖其他财产,将所得抵缴(4)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将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罚款。(5)其他行政强制权:①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海关对超期申报货物征收滞报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征收滞纳金。②处罚担保有违法嫌疑,但不便扣留,应提供等值担保。③税收担保暂准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等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后方可暂时免纳关税。④税收保全在规定纳税期内转移财产等迹象,应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经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方式如下: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应纳税款的存款;扣留价值相当的货物或其它财产。扣留权的行使表1-4适用类别区域条件授权合同、发票等资料“两区”内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两区”外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两区”内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行使“两区”外在实施检查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6走私犯罪嫌疑人“两区”内A.有走私罪嫌疑B.扣留时间不超过24h,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h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行使(5)佩戴和使用武器权:可配备武器,如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等。(6)行政处罚权:例如对有走私行为的人处以罚款等2、海关权力的特点P6-7(1)特定性(2)独立性(3)效力先定性(4)优益★3、海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p7-8(1)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四、海关管理体制与机构★(一)海关的管理体制:1、原则:集中统一、垂直领导的领导体制-----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海关的设关原则-----《海关法》规定的设关原则是: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货物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1)对外开放的口岸:是经国家批准可以直接进出货物、人员、运输工具的地点。《海关法》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2)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指虽非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尤其是海关某类或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海关加工贸易业务、减免税业务集中的地方进行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P8☆(二)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其他权力(7)A.连续追缉权:不分关区,不分内外,追缉保持连续状态;B.行政裁定权:例如商品归类的最终裁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C.行政奖励权:对举报或协助查案的有功单位或个人进行精神、物质奖励。7事处,41个直属海关和2所海关学校;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海关机构。此外,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以及香港等地设有派驻机构。1、海关总署: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2、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3、隶属海关:直接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通常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由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共同领导。2003年1月1日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五、海关法(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1、《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1日起实施。2000年修订,修正后的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1、行政法规《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稽查条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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