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税知识的系统介绍(报关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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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知识介绍刘霜林当前减免税政策具体特点为:1、减免税政策涵盖面广,既包括利用外资项目,又包括内资项目;既包括技改项目,又包括基建项目,还包括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2、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转型改革。受此影响,2009年7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在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3、免税的商品有所限制,对国内能够生产、已有国际竞争力的设备,国家不再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内资和外资项目分别制定了《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并于近年实行了重大技术装备政策。关税减免的分类根据《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税的减免主要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依法减免”是海关减免税工作必须坚持的方针。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和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外,其他属于法定减免范围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自94年以后,国家停止了临时减免税的审批,各级海关也不受理或转报。特定减免税是目前海关审核的主要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企业。主要减免税政策介绍(一)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1、96年4月1日以前的批准成立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2、1996.4.1-1997.12.31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称结转项目)3、1998.1.1以后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4、自有资金项目5、外商投资研发中心6、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三)科教用品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四)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减免税审批依据国发〔1997〕37号文总署179号令总署[1997]1062号文总署2007年67号公告署税[1999]791号文总署2008年65号公告署税发[2003]172号文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总署2006年7号公告署税发[2008]509号文财关税[2010]17号文财关税[2010]50号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第44、45号关于项目备案的审批(一)鼓励项目的备案审批鼓励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备案申请表委托办理协议书申报承诺书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企业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委的批复鼓励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验资报告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鼓励项目申请海关备案的日期限制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设备的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予办理。项目备案注意事项:1、增资项目备案时,投资总额一栏应填写实际增加部分的投资,而不是企业所有的投资总额,减免税额度和用汇额度也一样;2、产品全部出口项目已停止审批、停止使用。3、项目立项日期是指出具鼓励项目确认书所依据的批复文件日期。4、项目批文号:指减免税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号5、注意审核以下逻辑关系:项目内容与条目不符例1:项目名称:开发生产,销售工程机械产业条目名称: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项目内容与条目不符)例2:项目名称:年产300吨功能陶瓷材料一氧化锆产业条目名称:有色金属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技术开发(开发类条目进口生产性设备)6、项目增资批复中需要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例3: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确认书》中项目内容: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该项目增资批复中注明:“公司此资增资系用于购买设备,扩大再生产”。而公司营业范围包括:太阳能光电产品、新型元器件、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等等,公司经营的内容有的是国家鼓励,有的受限制鼓励,有的不鼓励,因此仅是“扩大再生产”不能说明是用于鼓励内容。例4: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确认书》中项目用汇1600万美元。增资批复中注明设备用汇1200万美元,两者不一致。7、鼓励项目确认书中项目内容要具体到实际产品;例5:项目名称: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项目内容:高档织物面料变更后项目内容:麂皮绒、春亚纺的织造。8、关注新型电子元器件项目,海关总署2009年发文对鼓励类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范围有了明确限定,该项目下生产的产品均有具体明确;内资技术改造项目介绍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具备免税资格的国内投资项目时间节点:1.2007年2月28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2年修订)》执行;署税发(2002)2号2.2007年3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署税发(2007)90号自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2月28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3.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执行。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执行。署税发〔2008〕509号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1.定义: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是指已设立的鼓励类和原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2.资金来源“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3.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自有资金备案资料备案申请表委托办理协议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表五类企业的证明书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进口设备清单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材料自有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的一些要素立项日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的批准日期开始日期:同上结束日期:自备案开始日期顺延10年自有资金进口商品的审核依据: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科教用品指为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科技开发用品指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具体免税范围限于《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征免税证明审批所需的资料: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委托办理协议书申报承诺书合同、发票、装箱单设备说明书设备情况说明设备图片进口设备清单鼓励项目确认书复印件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减免税补充要点归入税号8482、8484、8523、8532---8534、8539---8542、8544---8547的货品,单独进口时不作为设备对待。归入税号8535-8537及8449的货品需要具体区分设备和零件。减免税设备后续管理1.2009年11月1日后,减免税设备后续管理纳入H2000系统管理2.减免税设备后续管理系统共包括:补税、货物抵押、货物结转、解除监管、年报、税款担保及延期、退运、异地监管、主体变更的业务办理业务名词解释贷款抵押货主单位将在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事先应向海关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办理相关手续。异地监管企业将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移放到企业主管海关关区以外的下属机构使用,应事先向主管地海关申请,主管地海关同意后委托监管地海关继续对货物进行监管。解除监管企业将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申请解除海关监管,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如果已经达到监管期,则向企业出具《解除监管证明》,如果未到监管期则补税后出具《解除监管证明》。货物结转是指在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内,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法人单位因故将其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法人单位的行为。货物退运减免税申请人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税款担保减免税申请人已经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在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暂时交保证金办理货物验放手续。货物补税因提前解除监管等原因需要补税的,海关办理补征税款的手续。年报管理企业每年将此前进口的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向海关申报使用情况。主体变更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间,因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或其他资产重组活动而导致其法人主体变更或消失的,承担原减免税申请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新法人主体,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新法人主体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法人主体应当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后续管理所需业务单证(一)设备抵押贷款1、书面申请表说明贷款用途2、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3、抵押设备清单4、抵押合同、贷款合同5、抵押物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6、付汇、付款凭证(复印件,内资企业需提供)7、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去年年底、今年最新)8、抵押物固定资产凭证或帐页(复印件)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二)设备结转1、书面申请表2、结转合同3.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4、转出转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5、使用地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6、转入项目单位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如:鼓励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三)设备补税1、书面申请及设备清单2、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3、设备的固定资产凭证或帐页(复印件)4、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设备退运1、书面申请表2、退运合同3、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五)异地监管1、书面申请表2、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3、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4、使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税款担保1、书面申请表2、合同、发票、装箱单3、设备情况说明和图片4、项目确认书(复印件)5、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重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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