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会计报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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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第四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和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准则办理。第二章审计目的与范围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第八条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第九条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第十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同委托人就审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审计约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后,制定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计划。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范围,管理建议书)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十七条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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