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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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报关专业知识第二章报关管理制度第一节报关单位管理制度一、报关单位的概念和类型(一)报关单位的概念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报关单位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报关企业报关企业,是指依法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②海关对申请的处理③海关对申请的审查④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作出(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变更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①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③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效及换证管理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手续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1.变更登记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注销登记报关单位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六)临时注册登记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5.国际船舶代理企业;6.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报关单位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一)报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1.报关企业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2)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5)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2.证书保管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30日内应当予以补发。在补办期间,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办理报关业务。3.报关专用章管理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4.报关员管理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委托限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二)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第二节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一、A类管理企业的条件与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二、C类管理企业的条件与措施(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三、D类管理企业的条件与措施(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B类管理企业的条件与措施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C类管理、D类管理所列情形的企业,海关实施B类管理。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C类管理、D类管理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D类管理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C类管理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第三节报关员管理制度一、报关员的概念报关员是指取得报关员资格,依法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人员。报关员是联系报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桥梁,其报关行为在海关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二、报关员资格的取得报关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一)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海关总署负责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二)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3.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4.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三)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手续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四)报关员资格的申请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后,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各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五)报关员资格的授予和证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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