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海熙·御龙湾物业管理顾问合同(讨论稿)委托方:广州光华天裕投资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熙.御龙湾*物业管理顾问合同甲方:广州光华天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方)登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乙方: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托方)登记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东塔07层02、03、04号单元法人代表:林国东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海熙.御龙湾」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守。目录第一章定义第二章甲、乙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二)乙方职责第三章双方同意的条款(一)合同年期(二)管理顾问酬金(三)其他支出(四)特别约定(五)使用乙方公司标志(六)违约责任(七)不可抗力及其它免责条款(八)合同修改与变更(九)适用法律(十)争议的解决(十一)文字及其它(十二)合同份数(十三)生效合同签署双方签字盖章第一章定义本合同中:1.[甲方]指委托方,即[广州光华天裕投资有限公司]。2.[乙方]指受托方,即[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该物业]指「海熙.御龙湾」,为一住宅项目,位于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总建筑面积为195,423平方米。4.[物业管理顾问]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在合同期内为「海熙.御龙湾」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5.[物业管理顾问合同]指本合同。第二章甲、乙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根据本合同中的条款,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海熙.御龙湾」的物业管理顾问。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酬金。3.在履行合同期内,监督并审核乙方的工作内容和成果。(二)乙方职责根据此合同的条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负责协助甲方及其物业服务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改善物业管理之状况,使往后能令该物业服务保持在一个高的水平,务求使该物业顺利交付给业户使用,同时设立完善管理制度使甲方及其物业服务公司能于最短时间内独立管理整个项目。在履行合同期内,乙方同意在下列职责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并应物业管理作业周期及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顾问服务:1.物业交付使用前1.1.在工程方面的服务内容(1)从物业管理和使用者的角度,协助甲方审阅物业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等方案,对物业的总体规划、建筑设计、规划布置等方面向甲方提供有利于促进房产销售、节约投资及方便管理的顾问意见和书面方案;(2)从用户及管理之角度,协助甲方审阅项目中各系统图纸,含一切必须改善及改良之工程,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书面方案;(3)从节约能源费用、从物业管理和使用者的角度,协助甲方对机电设备的配置和设计,于用量、型号、预见的潜在问题及有利于节约运行成本和日后的维修保养等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和书面方案;(4)根据物业市场定位和管理需要,就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及设备布点等配置提供有利于促进销售、控制成本的意见和书面方案;(5)对物业的交收楼和接管验收方面提供专业的顾问意见;(6)对道路交通、人流、车辆进出线路、环境的和谐美化等提供合理的建议和书面方案;(7)对给排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电工程设计等提供顾问意见和书面方案;(8)对物业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提供节能方案,并对照明的编制及使用提出建议和改良方案;(9)对消防设施布置、保安监控系统等提供顾问意见及方案;(10)从管理之角度,分析物业建造之选料及安装方法等,以确保物业于交付时遗漏工程能减至最少;(11)协助甲方检查项目相关系统及各项机电设备,并列举该系统之优劣及改良意见,以避免于物业落成后重复需要加装设备而影响其它设施之运作、整个物业之外观和形象,以及有关维修检查通道之位置;(12)为物业提供有关长远维修建议和制定有关预防或维修方案;(13)提供遗漏工程及尚未符合工程标准之项目的改良方案;(14)对物业管理工程方面所需工具及物料提供配置意见及方案;(15)制定一套完善的工程管理工作体系的管理制度、规程及工作程序,包括日常运行检修的制度、程序及应用表格等;(16)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之工程及管理人员参与物业工程会议,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协助甲方提供工程管理的专业意见和建议方案;(17)协助甲方对物业及其设备设施之验收工作,以使工程和设备质量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并提供处理有关遗漏工程之方法。1.2.配合销售方面的服务内容(1)在物业销售阶段,就物业管理的宣传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制定项目的物业服务的文字宣传内容和活动策划;(2)对销售中心的装饰布置及周边环境提供顾问建议,并制定销售中心的管理方案;(3)协助制定示范单位的管理方案;(4)对销售人员进行物业管理知识/销售技巧的培训;(5)协助招聘销售中心及样板房的保安员、清洁工等人员;(6)协助确定保安员、清洁工的制服样式;(7)对保安员、清洁工等进行服务意识等专业培训;(8)制定销售中心保安员及清洁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并定期对有关工作进行检定,将日后的物业管理素质提前体现在销售中心;(9)应甲方要求,开售日当天应当派员到现场提供有关物业管理咨询服务;(10)编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11)协助确定业主入伙一次性收费项目内容及表格;(12)与甲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布。1.3.物业管理方面的服务内容(1)制定整体物业服务方案;(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助草拟及制订该物业之详细管理财务预算,计算物业服务费、开办费具体金额,供甲方审批;(3)协助甲方组建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物业服务公司人员编制方案,包括人员架构、薪酬标准等,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4)协助招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各级物业管理人员之培训,灌输有关之物业管理知识及服务精神,力求管理之服务水平达到甲方要求;(5)向甲方之物业服务公司分阶段提供一套完整的物业管理所需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客服、财务、行政、保安、工程、清洁、绿化、会所等方面)、规范、工作程序及表格,以便将来控制和管理;(6)对保安岗位设置、保安亭设计、保安设备、用具配置等提出建议;(7)协助对会所的功能设置方面提供顾问意见;(8)制定垃圾处理等管理办法;(9)制定物业交接的手续和流程;(10)编制物业交收方案,物业交收的管理程序及常用表格,并安排模拟交收楼培训;(11)就项目整体VI系统(各类标识牌、公告栏等)的设计方案提供顾问建议和方案;(12)协助园林绿化,并针对日后的维护和合理搭配的原则向甲方提出意见和方案;(13)就物业服务公司物业管理软件及财务软件的选用方面提供建议;(14)乙方须于每季度定期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汇报筹备期间之工作进展情况,并须就甲方之意见在日内回应。2.物业交付使用后(1)协助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各员工之工作表现及行为操守;(2)协助监督该物业的环境清洁、卫生及美观;(3)协助监督该物业内保安及消防工作,保障各业户之人身及财产安全;(4)协助监督该物业内消防设施之保养,并使其符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5)协助定期检修该物业内之各项设施,使各项设备经常保持最佳状态;(6)协助物业服务公司监管有关物业管理之财务管理及帐务处理;(7)为确定各业主应付的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在每年十月底前为下一年度准备一份管理预算,该预算应显示该物业总体上在管理及维护方面的预计开支(包括管理者酬金及员工借调费)和预计收入;(8)根据发展商确认的装修守则,配合监管有关该物业之单位的内部装修工作,审查业户内部装修图纸,对业主要求的装修增改,提供建议及意见,以保障物业结构安全及各类系统的正常运作;(9)协助处理各业主之查询或投诉;(10)定期到该项目进行检定,并提交检定报告及每季度向甲方提交工作报告,加强甲、乙双方之沟通;(11)就该物业之日常管理,向甲方之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改善方案的意见;(12)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及推动其它与该物业之有关管理工作。第三章双方同意的条款根据上述的职责及下列条款,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出任该物业的物业管理顾问,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聘用出任该物业的物业管理顾问。同时甲方愿意支付乙方有关的物业管理顾问费用。(一)合同期限此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后于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合同期为年。期满前,如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可再续约,续约期另行商定。如双方在本合同届满前未能达成续约协议,并且双方并未有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第(六)节的条款,本合同将于合同期的最后一天终止。(二)管理顾问酬金甲方同意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RMB26,000)作为当月的管理顾问酬金。付款方式(1)甲方于合同生效日起计七天内预支付首期三个月的管理顾问酬金,合计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RMB78,000);(2)甲方于合同生效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十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管理顾问酬金为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RMB26,000)。(三)其它支出因应物业的实际需要,甲方之物业管理人员到物业所在地以外进行培训、实习或参观,所产生之差旅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四)特别约定1.合同期内,应甲方或物业工程进度的需要,甲方可向乙方提出阶段性不需要乙方提供顾问服务,但仍需继续使用乙方的品牌在该物业作宣传之用。乙方只向甲方收取品牌使用费为每月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甲方于每季度的首月十号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使用品牌的约定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期限不超过12个月。2.合同期内,应甲方及物业的需要,乙方应当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安排一至两名专业人士到物业现场提供特别顾问服务(该服务不含第二章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培训和现场指导工作等,上述人员的往来机票、住宿费用由甲方负责。3.合作期内,应甲方或物业的需要,乙方可甄选并推荐一名驻场物业经理给甲方于项目现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该名驻场经理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聘用。派调驻场经理借调费从甲、乙双方协议派调驻场人员到位之日起计,甲方应以每月预缴形式支付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至壹万捌仟元整(RMB16,000~RMB18,000)予乙方。此外,甲方须负责该名驻场物业经理在项目当地的住宿及每季度一次来回项目至广州的交通费用。有关派调驻场人员的具体期限及其它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订书面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五)使用乙方公司标志本合同生效期间,甲、乙双方都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合作的事实,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的标志或在对外宣传时使用注明【高力国际】或【加拿大高力国际】为该物业的物业管理顾问公司;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乙方名称及标志。(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依据本合同依时将物业管理顾问酬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上述物业管理顾问酬金,甲方应按拖欠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计付滞纳金。同时,乙方保留任何权利,包括暂停本合同内乙方之义务及服务,直至甲方将有关拖欠款项缴清予乙方为止。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因有疏忽而未履行本合同中所列服务条款,甲方可书面发出整改或改进通知书,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回复,并在二十天内没有作出修正时,甲方有权要求合同终止,并停止支付所有费用,直至乙方作出修正,修正期间不计入正常的计费期间。如因乙方的原因至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3.任何一方破产或者成为清盘或者解散程序的对象时,双方均可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书面通知。(七)不可抗力及其它免责条款1.若由于罢工、天灾、骚乱、动乱及类似事件,及其它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确定),使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执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无需为其不履行合同及因此而导致的后果负责,但应及时告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迟延告知的责任。2.若非因甲方或乙方的过错使得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则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无需为其不能履行合同及因而导致的后果负责。(八)合同修改与变更1.对本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签署有效书面协议才能生效。2.在本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衍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