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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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通用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通用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1XX党委:XX年XX月XX日,我接到党组织信息,反馈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息与组织核查掌握的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我第一时间对所填信息进行复核,发现组织掌握的信息为真实数据。我郑重向组织表态,本人填报信息与组织核查掌握信息不一致,属于个人漏报情形,不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经认真反思和检查,诚恳做出深刻检讨。一、填报信息有误的情况说明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以下错误之处:错误事项1:少报告配偶所持股票(代码xxxxxx)xx股,所持股票(代码xxxxxx)xx股,所持股票(代码xxxxxx)xx股。原因分析:本人未详细、全面向配偶介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写说明,导致配偶误认为仅仅是填一张表而已,未引起其足够的重视,提供信息较为随意。本人仅仅是以口头询问方式向配偶索取其持有股票的信息,未督促配偶进行书面核验,同时也混淆报告日期与询问日期所持股票数。错误事项2:少报告本人所持投资型保险(编号xxxxxxxxxxxx)一份,漏报xx万元;原因分析:此投资型保险为早年(xx年)子女为我代购,相关纸质合同已经遗失。因投资金额较少,本人一直没有关注过,也没有继续购买过,久而久之便忘记了此事,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漏报的现象。错误事项3:少报车位(合同编号xxxxxx)面积xx平方米。原因分析:本人填写数据时,因一时疏忽,点错小数点造成的,非主观恶意。二、教训及自我检讨党组织多次讲授如何准确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然而,我还是出现漏报和填报错误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在此向组织进行深刻检讨。1.政治意识不强,存在掉以轻心。作为领导干部,出现漏报行为反映出本人政治意识还不强,对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思想存在松懈的情况。2.掌握政策不牢,存在浅尝辄止。虽然组织多次讲授如何准确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本人自认为就是“填张表”,自己也能看懂填写说明,仅仅是读了读、听了听填写要求,未深入研读每一项具体的填写细节,尤其是拿捏不准的事项填报要求。3.深入沟通不足,存在口头信息。本人未对照每一项填写事项,全面核对书面信息。有些信息仅仅是口头上与家人沟通了解数据,未核对书面信息。4.精准填报不细,存在粗心大意。本人填报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后,未再次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涉及到家庭成员共有的资产,未与配偶、子女共同复核信息。本人出现漏报情形,影响了组织整体纪律性,有愧组织的教导培训,深感自责。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党性不强、思想觉悟不高,作风不够严实。本人已重新认真细致研读《个人有关事项》填写说明和要点,将所漏报信息及佐证资料一并呈报,请组织审查。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2近日,市委组织部对上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查,发现我存在漏报问题。局党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我予以诫勉,并取消我重点培养青年后备干部资格。这一决定是局党组严明纪律规矩、对党对干部高度负责的体现,我诚恳接受。为了真诚悔过改错,我就漏报个人事项问题作深刻检讨。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内重要制度,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定,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狠抓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护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中央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使这项制度落地生根,建立了常态机制。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无条件、不折不扣地执行,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政治觉悟不高,政治站位低,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从讲政治的角度、站在“四个意识”“四个服从”“两个维护”的高度去认识个人事项报告工作,而是将其作为一般性问题、常规性事务来看待,存在“差不离”“大概齐”的思想,造成申报过程中不严肃、不认真、不细致。组织抽查发现我存在两个方面漏报问题,一是漏报投资xx万元(填写缘由)。二是漏报房产面积xx平方米,这套房产是我爱人婚前个人财产,我片面认为这套房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近年来一直没有报告,这次组织抽查才予发现。漏报个人事项确实不是我故意而为,从表面上看是粗心大意,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今天,法纪意识如此淡薄,对党的纪律规矩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枉费了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教育,而且有损党员这一光荣称号,虽然现在后悔已经晚矣,但在此我想用我的检讨换来警示,愿大家以我为戒,吸取教训,正确对待组织监督。在此,我诚恳接受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对我进行“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决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应该带头模范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对《规定》思想认识有偏差,主动性不强;侥幸心理作祟,态度不端正;法纪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所以才导致犯下今天这样的错误,在深深自责懊悔的同时,近几天,我也对自己的思想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反思。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主动性不强。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从2010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通知迄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今年又新修订颁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可以说本人对这一规定并不陌生,不仅多次学习过,而且从2009年进入领导班子后每年也都填报过。在严管干部方面,xx省对xx名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拟任县委书记人选,取消任职;对xx名公示期间干部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认真核查,确有问题的xx人被取消任职,xx人暂缓使用。这些年,各地的财产申报制度,都在不断地更新与完善。而中组部上个月更是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其规定之细致,令人倍感欣慰。这份表单指出,“领导干部除了工资、房产等,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状态,领导干部的书画、写作收入,家人炒股、开办公司情况,都需要向组织汇报。”如果领导干部瞒报不报,将不得提拔任用。而事实上,类似规定早已有之,只是在细节上略有出入罢了。遗憾的是,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官员因为“瞒报财产”被取消任职的现实案例,似乎并不多。可以说,对于真正清廉的领导干部而言,应是“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的,对于财产状况,如实向上申报即可,但一些领导干部却瞒报财产,显然只是一种可能,即做贼心虚,害怕这些财产说不清来历。对于这样的领导干部,取消任职的做法,既深得民意,也符合制度规定。可以说,因为类似的做法很少,xx此举开了一个好头,是对休眠规定的一种激活。不过,对于这名拟任的县委书记,其因瞒报财产被取消任职,但事情显然不能点到为止。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这名领导干部为何要瞒报财产?瞒报的财产来自何处?是否涉嫌贪腐问题?等等。这些疑问都值得深入调查与研究,以还原这背后的真相。毕竟,“瞒报财产”一事,是不能忽略的“涉腐疑点”,那便需要顺藤摸瓜,而不能取消任职了事,这才符合最起码的程序正义。就此而言,当地的纪委理应趁早介入。这般要求,显然不是多管闲事,而是制度规范的应有之义。而最近,便有类似案例,湖北省委组织部日前通报,2014年全省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可以说,有批评教育有移交纪委调查,才是应对“领导干部瞒报财产”的正确之举。“瞒报财产”绝不能止于“取消任职”,此事才能更好地抵达正义的彼岸。这些年,“带病提拔”、“越腐越升”的乱象时有发生,其实还是源于制度设计与执行的不够严密,不然,便不会被人轻松钻了空子。因而,对于“瞒报财产”而言,除了要顺藤摸瓜,对相关人员进行“依法严惩”外,还需要推进财产申报制度向财产公开制度的转变,只有官员的财产从内部监督转为社会监督,置于阳光的语境下,才能减少这背后的乱象。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工作部署,我办认真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和查核工作,现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查核情况报告如下:一、查核工作基本情况为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工作,我办专门制定了《自治区扶贫办机关及事业单位2017年度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随机抽查核实工作方案》,明确了查核工作的时间、对象范围、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2018年5月3日由综合处指派2名同志对机关及事业单位27名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级干部进行了随机抽查,按照比例在12名正处级干部中抽查2人,在15名副处级干部抽查2人,共计抽查4人。2018年5月4日将我办确定的4名抽查核实对象《信息委托函》和《基本信息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监督处查核。2018年7月25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监督处将查核信息反馈我办。综合处工作人员对照查核反馈信息表,认真查核比对4名被抽查同志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息,经查核比对,有3名同志的个人有关事项如实报告,基本一致,无漏报、瞒报问题。比对发现我办所属事业单位原自治区扶贫发展中心正处级干部徐建新同志(2018年2月已退休)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少报漏报2项内容,一是少报告其配偶呼和所有的房产面积平米。二是徐建新漏报本人持有5只股票,市值共计xx万元。二、查核认定和处理结果我办对3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同志,予以归档。针对徐建新同志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发现存在少报漏报情形,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徐建新属少报漏报情形较重行为。按照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戒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规定,经办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建新书面诫勉处理,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予以归档。三、下一步工作2018年我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主要问题是个别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够重视,对各项填报内容学习领会的不全面、不准确。下一步我办将加大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干部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流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监督管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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