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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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通用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通用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九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单独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招聘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三)年满十八周岁;(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六)身心健康。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第十五条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二)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三)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四章职业保障第十八条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辅警的工资应当与辅警职级相对应,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条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第二十一条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和服装。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和监督。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辅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退出机制。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第二十六条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日常考核情况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职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辅警工资待遇挂钩。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第三十条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辅警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教育培训、抚恤补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保障水平。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规范使用、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和举报。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32021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345号政府令,公布《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全省辅警队伍管理法治化、正规化、规范化迈上新台阶。高站位,全力推进辅警管理立法工作。为充分发挥辅警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辅警队伍的法律职责权利、统一保障标准、规范队伍管理,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省公安厅于2019年向省政府申报了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管理立法项目,经批准纳入2020年立法计划。叶寒冰副省长等领导亲自关心关注和督促指导立法工作,公安厅成立工作专班会同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迅速启动文稿草拟,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省直单位、市(州)政府、各级公安机关、社会公众意见,召开民辅警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最终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高标准,全面打造高质量《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围绕辅警身份性质、职责范围、人员招聘、管理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共7章46条。明确了辅警的身份及工作性质,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解决了长期以来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公众对其身份及工作性质的质疑。明确了辅警招聘条件及程序,辅警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人民警察开展相关执法及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了招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素质要求。同时,对各级公安机关的用人计划、审核批准、招聘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确保辅警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明确了辅警的岗位职责,《管理办法》按照具有执法性质的辅助事项和一般事务性的辅助事项进行了区分,具有执法性质的辅助事项,需要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才可以开展,一般事务性的辅助事项,则可以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下开展。《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禁止辅警从事的事项。高质量,强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为进一步规范辅警的履职行为,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管理办法》结合当前我省公安机关使用辅警的实际情况,对一些以前未明确的界限予以明确,形成四川辅警管理立法的特色和亮点,如赋予辅警填写交通违法告知单、协助驾驶警用交通工具等。《管理办法》针对辅警参与辅助执法执勤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伤亡的实际,明确了在工作中为辅警配备必要的辅助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极大地提高了辅警执法执勤的效率和安全防护等级。《管理办法》明确将辅警薪酬、社保、奖励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辅警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岗位风险为辅警购买必要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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