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纪检部门意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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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纪检部门意见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征求纪检部门意见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征求纪检部门意见1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县相关精神,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巩固创优质服务成果,促进我镇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我镇创国优复检成功和2012年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6日下午就我国人口工作进行第28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总目标,按照县上工作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强化基础,狠抓关键,深化服务”的工作思路,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全力推进我镇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二、工作思路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实施综合改革,深化优质服务,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狠抓队伍建设,争取部门参与,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三、具体工作目标任务1、政策生育率达87%以上。2、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财政投入人均达9元。3、手术落实率达90%,手术及时率达85%(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算及时)。4、育能妇女每季度“环情孕情”率达90%。5、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率达80%以上,已婚育能妇女“环情孕情”寄证率达85%以上。流入人口持证率90%,已婚育能妇女“环情孕情”率95%。7、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135户,其中,新增户15户(重点已满1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和种养业大户),建帮扶基地3个。8、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程,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四、工作措施(一)巩固创国优成果:今年我镇的创国优工作要接受国家的复检,任务仍然繁重,我们将继续努力,工作力度不减,千方百计确保创国优工作复检成功。(二)深化计生综合改革,积极探索计生改革之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目标,以“四四五四”的计生工作新思路为总抓手(强化四个意识,推进四个转变:强化法治意识,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强化以人为本意识,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由政府要求向群众需求转变;强化发展意识,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由单一重视数量控制向全面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强化开放意识,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由部门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实施五大工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程、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工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程、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开展四项改革:工作机制改革、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用人机制改革和考核监督机制改革),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力争2012年前在全镇基本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不断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三)提升计生工作项目,继续抓好村民自治和协会长效管理机制工作1、全面落实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2012年,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作为政府实事,要认真抓好落实,并积极创建市级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县,以“优质服务、跟踪服务、全程服务”的服务理念,在孕前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专项服务,实现预防措施到人,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实现服务率达80%以上,满足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2、继续开展生殖健康免费普查。按照“深入村社、服务上门”的原则,继续开展生殖健康免费普查活动,切实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和保健服务水平。3、进一步完善群众自治管理工作,建村民自治示范村3个;落实村民自治长效管理工作经费,按总人口人平元(即全年万元)列入预算,落实计划生育协会长效管理经费按总人口从平元(即全年2万元)列入预算,以经费保障为载体,以村社干部和协会会员为杠杆,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4、切实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建设的宣传力度,完善奖扶机制:对独生子女困难户、伤残户实行定向帮扶救济,使独生子女真正感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大力宣传办理独生子女后所享受的政策性待遇。重点宣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开展奖励扶助巡回报告,通过身边人说身边事,用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先进事迹感染年轻一代,进一步建议健全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救助机制,使计生对象真正感受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推进我镇政策生育率再上新。5、进一步加强对育能妇女管理。“环情孕情”是抓好育能妇女管理的基础工作,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育能妇女每季度的“环情孕情”工作,对外出不能按时回来参加妇查者,每年必须寄回妇查有效证明3次。6、依法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的强制征收力度。依法开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转变群众生育观的强制措施之一。因此,对违法生育者要严格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少数有经济来源而又赖帐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点带面。(四)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考核到位1、继续落实村、社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2、对村两委实行每月例会交帐制度,由镇党政主要领导主持,支书或主任轮流交帐。村计生专干每周向计生办交帐。3、坚持对村、社、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实施每月考核,动态管理、季度交帐、述职、通报制度。4、对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人口计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终评奖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征求纪检部门意见2为了深入贯彻《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83号)、《省委组织部等15部门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16号)精神,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做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模范《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党员、干部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法、守法,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模范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群众的表率。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履行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再生育的审批备案管理(一)健全完善党员、干部再生育审批公示制度。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党员、干部再生育审批前公示制度和审批结果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党员、干部申请再生育的,在市县两级人口计生网站、申请人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和现居住地公示申请人的婚育信息、申请依据等相关内容;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的,在市县两级人口计生网站、申请人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和现居住地公示再生育审批结果、批准依据等相关内容。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公示期不低于30日。不按规定公示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的责任。(二)规范党员、干部的收养行为。党员、干部收养子女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党员、干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实事求是,对党员、干部收养子女严格审批,并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党员、干部收养子女相关信息。人口计生部门应掌握本辖区党员、干部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生育信息,如实向民政部门出具收养人的子女情况证明。(三)加强党员、干部子女入户工作的管理。公安部门办理党员、干部二胎及以上子女入户,每月应以通报单的形式,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四)建立健全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生育情况档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婚育信息的采集和核实,县级建立和完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电子档案,市级建立和完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电子档案,并与组织人事部门实行信息互通共享。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后,要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通报及时对电子档案进行补充和完善。各级各部门要主动申报本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婚育信息,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生育情况电子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对本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的,要在发生变更一周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三、严格执行对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一)健全规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提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任(聘)用领导干部;根据洛发〔〕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项申报优先条件;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录(聘)用、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计生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组织、人事、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2.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候选人,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下同)的,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推荐、表彰、评选活动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3.上述人员中有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核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的,应有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4.上述人员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各单位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报送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干部任免、选举和各类评先的材料,须包括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和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5.凡未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不上会、不上报、不考察、不审批。(二)严格界定政策界限1.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要根据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情况,确定是否提拔、任用和表彰、推荐。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过的党员、干部,不影响其本人的职务晋升、正常使用和有关评选推荐;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再晋升新的领导职务;年5月1日《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年6月15日(发〔〕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2.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重点管理的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取消当年一切评奖资格;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调动。受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要给予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调离不足半年的,应跟踪处理,提拔的要降职使用。3.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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