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无异议回复函集聚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征求意见无异议回复函集聚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征求意见无异议回复函1函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函是一种平行文。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了意见建议回复函格式及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意见建议回复函格式在意见的复函中要注意以下三点:1、在公文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ABC类。2、在标题中,不要把“提案”“意见”混淆。3、称谓不要搞错。是个人提案写委员名字,如xxx委员。是集体提案要写单位名称,如xx区委、区政协xx委、区xxx,不要写成集体提案负责人、执笔人或联系人的名字。4、格式如下:关于征求《XXX》意见的复函XXX局:贵局《XXX》已收悉,对《XXXX》无修改意见。此函落款:日期:意见建议回复范文xxxx指挥部办公室:你办《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1、根据第5页“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明确的我委职责为“负责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且目前我委没有“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的有关职能,因此,建议在第5部分“应急响应”的“部门联动”的“ⅰ级和ⅱ级响应”内容中,我委相关职责应与前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职责一致。2、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应为“发展改革委”,文中“发改委”应按此修改为宜。3、第1页第7行,“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可考虑调整为“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抗为辅,防抗结合的原则”。4、第2页第2行,“本预案为地方总体抗旱预案,省级层次”,可考虑调整为“本预案为省级总体抗旱预案”。5、第4页第12行,删去“组织”二字为宜,“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应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6、第13页第10行和第16页第3行,“各级”可考虑调整为“同级”为宜。7、第22页第3行,“沈阳、大连等重点干旱缺水城市”,此处提及的具体城市应与现状我省最严重的干旱缺水城市一致。8、第23页第8行,“省防指”宜改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征求意见无异议回复函2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根据省综治委、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确认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目的和意义(一)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三调联动”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深化期,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的转型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压力明显增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格局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实行“三调联动”机制可以纠正解决矛盾纠纷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明确调处矛盾纠纷主体、规则和程序,避免解决矛盾纠纷的各种弊端,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2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提高诉讼能力的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类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呈现出多发性、易发性和偶发性等特点。实行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当前形势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避免法院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的弊端,方便群众,节约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三)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当前,派出所受理的行政治安案件,大多数由民间纠纷引起。派出所处理案件时,遇到了调解工作难度大、调解适用法律差异大、调解工作量增大的突出问题,从而加重了派出所工作压力。实行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机制可以整合调解资源,缓解派出所的工作压力,有助于公安机关慎用警力、善用警力,有利于公安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二、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四)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张掖”为主题,以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规范调解工作,3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效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五)基本原则实行“三调联动”机制,要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联动配合、自愿公正、重在基层”的原则。党政领导就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综治牵头就是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组织协调、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依靠综治中心,遇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多方参与配合调解时,由综治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公安派出所、法院(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联动配合就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及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不仅要各负其责,而且要相互衔接联动,主动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自愿公正就是在调解工作中,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又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协议的形式和协议的内容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调解的程序和结果都必须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切实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达到止纷息争的目的。4重在基层就是重点加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职责任务、工作措施上狠抓落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矛盾处理在基层。三、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工作任务和基本方法(六)行政调解,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1.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农经站、土管所、水管所、民政办、计生办、工商所、妇联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司法所长兼任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确保大矛盾不出乡镇(街道),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乡镇(街道)各行政单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矛盾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无论是牵头负责,还是协助配合,都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把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由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对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单位解决,或依法应由行政单位处理的矛盾纠纷,以及人民法院邀请或委托调解的案件,都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优势,运用说服、教育、引导、协调的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力求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解决争议,尽量减少诉讼。3.督查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工作流程上实行受理、交5办、调处、报告等环节相互衔接,形成排查、发现、调处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防止漏调失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建立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详细登记。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后,对一般性问题,调解中心办公室当天分流,及时交办;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应先行调解,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流;对不属于调解中心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先行登记,然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登记簿上注明移交机关或承办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办理情况、事态发展进程,并记录在档。被交办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要确定专人,限时调处,案件办结后要将调处结果书面报告矛盾纠纷调解中心。4.健全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分析预警和民情报告制度、受理交办和结案报告制度、排查调处制度、联动调处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回访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十项工作制度。5.定期调处。乡镇(街道)结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实行每月2次定期调解制度,党政领导接待信访,有关部门参与,集中调处复杂、疑难纠纷。(七)“司调衔接”,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6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坚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调解组织联系,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1委托调解案件及程序。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诉讼,并出具委托调解书,将案件委托给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由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撤诉;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法庭)依法审判。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庭)可以委托基层司法所,转交给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庭)7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的,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组织经过调解后,是否调解成功,都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司法所向委托的法院(法庭)、检察机关回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如有必要,可邀请人民法院(法庭)人员参与调解。但是,对于需要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法规定不需要调解的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需要大量调查取证的案件、委托调解难以达成协议或难以取得调解效果的案件以及其它不宜委托调解的案件不适合委托调解。2委托调解期限。人民调解组织接到《人民法院(法庭)诉中调解委托书》后,15日之内予以调解,并填写《诉中调解回执》。3经费。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