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犐犆犛03.100.99犃01!#$%&’’()*犌犅/犜38708—2020!#$%&’()%*+(,-./0)12犚犻狊犽犮狅狀狋狉狅犾犪狀犱狆狉犲狏犲狀狋犻狅狀狅犳犻狀狋犲狉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狋狉犪犱犲犮犪狉犵狅犱犲犾犻狏犲狉狔犪狀犱狆犪狔犿犲狀狋20200331342020100156’(+,-./012’()*3/045634书书书目 次前言Ⅲ…………………………………………………………………………………………………………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货物交付主要风险控制与防范2………………………………………………………………………… 4.1 货物交付条件2……………………………………………………………………………………… 4.2 货物交付风险2……………………………………………………………………………………… 4.3 交付风险控制与防范2………………………………………………………………………………5 货款支付主要风险控制与防范5………………………………………………………………………… 5.1 货款支付条件5……………………………………………………………………………………… 5.2 货款支付风险5……………………………………………………………………………………… 5.3 支付风险控制与防范5………………………………………………………………………………参考文献8………………………………………………………………………………………………………Ⅰ犌犅/犜38708—2020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坤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厦门通程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金隆义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疆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精驿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金利达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嘉兴市大地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新疆德鲁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海纳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田恒扬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万发联合航贸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忠、蒋啸冰、姚树红、夏耘、陈智勇、曹春事、金旭峰、刘?姗、康树春、陈铭、别家昕、曹建峰、杨希江、雷雨峰、蔡依荻、侯慧敏。Ⅲ犌犅/犜38708—2020国际贸易货物交付与货款支付的风险控制与防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际贸易与运输中有关货物交付主要风险控制与防范、货款支付主要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贸易与物流及其相关的企业,亦可作为行业管理的参考。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2406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GB/T16962 国际贸易付款方式分类与代码GB/T22154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GB/T28831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规范GB/T2883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GB/T30057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规范GB/T31084 国际货运代理运输单证交接规范GB/T31085 国际货运代理单证签发规范GB/T33895 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GB/T38703 汽车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GB/T38709 国际货运代理铁路联运作业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ICCPublicationNo.600,UCP600)]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URDG758)[The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ICCPublicationNo.758,URDG758)]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RC522)[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ICCPublicationNo.522,URC522)]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货物交付 犮犪狉犵狅犱犲犾犻狏犲狉狔卖方按照合同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证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给买方的行为。1犌犅/犜38708—20203.2货物交付风险 狉犻狊犽犳狅狉犮犪狉犵狅犱犲犾犻狏犲狉狔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引发的货损、货差、遗失、灭失等风险。 注:包括货物瑕疵、法律适用以及因时间、地点、不同交付方式(转移或提存等)、单证移交等过程中出现的风险。3.3货款支付风险 狉犻狊犽犳狅狉犮犪狉犵狅狆犪狔犿犲狀狋在货款支付过程中某一特定的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产生的后果的组合。 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托收、汇付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风险。4 货物交付主要风险控制与防范4.1 货物交付条件4.1.1 货物的交付(交货)是卖方的主要责任,意味着风险和权利的转移。4.1.2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并转移货物所有权。4.1.3 货物交付条件是指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条款,涉及的内容为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移交的单证。4.2 货物交付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有关货物交付的可能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交付义务,履约责任完成前可能存在的货物灭失或损毁风险、与货物交付相关的单证丢失风险、与货物交付相关的第三方履约诚信欠失风险;———依据合同约定,货物控制权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间、货物所有权转移与收到货款之间存在时间差,买方履约诚信欠失,利用以上漏洞令卖方货款两失或遭受额外损失的风险;———货物未能或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运输方式、交付费用支付方式等交付条件进行交付,导致货物损毁、变异、灭失,或产生额外费用;———合同未就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运输方式、交付费用的支付等进行完整、具体的约定,导致履约障碍或纠纷,并影响到货物的交付或致使货物损毁、变异、灭失或产生额外费用;———货物未能或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数量等约定进行交付,导致货物损毁、变异、灭失,或货物被拒绝接收,或产生额外费用;———合同未就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进行完整、具体的约定,导致履约障碍或纠纷,并影响到货物的交付或致使货物损毁、变异、灭失或产生额外费用;———运输过程中,卖方未能或无法按照约定缮制或获得与货物交付相关的单证,影响到货物的交付或致使货物损毁、变异、灭失或产生额外费用;———合同未约定,但买方在随后的履约过程中要求卖方提交与货物交付相关的单证,卖方无法缮制或获得该单证,导致履约障碍或纠纷,并影响到货物的交付或致使货物损毁、变异、灭失或产生额外费用;———卖方未完全了解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在出现履约纠纷后,影响到货物的交付或产生额外费用;———合同未约定适用法律,在出现履约纠纷后,影响到货物的交付或产生额外费用。4.3 交付风险控制与防范4.3.1 一般要求4.3.1.1 应正确评估自身交付货物的履约能力,合理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对货物及其交付时间、交2犌犅/犜38708—2020付地点、运输、与交付相关的费用、运输单证等方面的约定。4.3.1.2 应充分了解与合同相关的适用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所规定的规则,慎重选择合适的适用法律、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包括合同可能适用的法律、双方选择的适用法律、贸易术语的适用版本、不同法律或版本对相同术语的规定、不同适用法律或术语对货物交付及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与货物交付相关的其他国际惯例及其适用版本。4.3.1.3 应慎重对待对方每一次的指令。对方指令未违反合同约定或未在合同中约定时,己方接受对方指令后,对方指令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买方通过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条款、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买方发出的发货指令等。4.3.1.4 应针对货物交付相关的每一个细节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描述、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运输方式、交付方式、货款支付方式、单证要求、运输方要求、货款结算方要求、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4.3.1.5 宜购买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4.3.2 货物约定合同中对于货物的约定应明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对货物数量的约定应明确。当货物为散装,宜约定数量上下浮动的范围。———对货物规格的约定应具体、准确。视需要,宜对产地、使用材料、包装、生产标准等进行约定。———合同宜对货物质量的进行约定,包括对货物质量的要求、质量检测的标准、质量检测的方式、质量检测机构的选择、质量检测的时间或地点等。4.3.3 交付时间交付时间应按双方贸易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应明确一个具体的发运时间,发运时间宜为适度时长的一段期间,不采用某一具体日期,或避免使用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表达形式。确定发运时间时,应考虑自身履约能力,包括货物组织能力和运输实际情况。不同货物、季节、地理位置、港口拥挤程度、承运人运力情况等都可能影响发运的难度,应在确定发运时间时充分考虑。———运输时间和到达时间可能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或可能额外发生的费用,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约定。———应注意交付与发运的区别,以及贸易术语对以上两者的不同规定。———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3.4 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应按双方贸易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应明确约定具体的发运地和目的地。发运地或目的地可为一个具体的地址,也可为几个备选的地址。约定发运地或目的地时,地址应明确,至少应包含市、省(或州)、国家的名字。———确定发运地及目的地,应考虑自身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要求、内陆运输条件、港口水深、铁路场站条件、仓库条件、装卸设备能力(起重重量或装卸速度)、运输费用、季节、承运人运力、海关对货物的规定等,特别是针对敏感货物、超重货物、散货等货物组织能力和运输实际情况。同一发运地或目的地,有多个港口或口岸,且对运输会产生重大影响,应将各个港口或口岸视为不同地址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发运地或目的地为多个备选的地址,宜充分考虑运输费用可能存在变化且对整体成本的影响,在合同中约定费用承担办法或按照最大值计入成本。发运地或目的地的选择还可能影响内陆3犌犅/犜38708—2020运输、仓库选择等其他环节,在合同中应约定行使选择权的时间要求。———在约定指定码头或泊位或企业自用场站等特定场地作为发运地或目的地,宜同时约定进入该场地操作的流程和费用,以及承担方。———运输过程需要中转,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中转,可视需要约定好中转地。4.3.5 交付方式贸易术语是用于确认货物交付方式最常用的国际惯例,在合同中应用贸易术语时:———应注意不同贸易术语不仅约定了双方的费用承担方式,对于货物风险转移、运输方式、运输及清关责任等也有不同的约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履约能力慎重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应特别注意贸易术语与货款支付方式的衔接,合理控制贸易风险;———贸易术语自身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一定涵盖合同履行的全部,针对货物、运输、清关、货款支付等环节中的特殊情况,应视需要将贸易术语中未列明的事项单独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承运人的选择、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