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实务模块8外汇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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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8外汇管理知识项目1外汇结算项目2外币折算学习内容1.外汇结算;2.外币折算。项目1外汇结算8.1.1外汇管理概述8.1.1.1外汇的概念外汇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他外汇资产。外国货币包括外国的纸币和铸币。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自由外汇是指不需批准就可以在国际货币市场上自由兑换、自由转让的外币和支付凭证。记账外汇是指不经发行国批准就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国货币或对第三者支付的外汇。8.1.1.2外汇管理概述1.外汇管理的概念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外汇管制起始于20世纪初,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在《外汇管理条例》发布以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对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作了详细的规定。8.1.1.3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都属于《外汇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但保税区、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8.1.2人民币汇率和外汇管理8.1.2.1人民币汇率管理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即以一国货币表示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他有关经济政治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各国的汇率制度主要有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固定汇率制是货币当局把本国货币对其他货币的汇率加以基本固定,波动幅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浮动汇率是指两国的货币之间的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自发决定。浮动汇率制又分为自由浮动汇率和管理浮动汇率两种。8.1.2.2外汇市场管理1.外汇市场交易的原则2.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8.1.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8.1.3.1对境内机构的外汇管理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1)经常项目(2)银行结汇制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管理(1)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2)非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3)境内机构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8.1.3.2个人的外汇管理对个人的外汇管理分为对居民个人的外汇管理和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1.对居民个人的外汇管理(1)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管理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是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相关证明。(2)对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管理居民个人外汇支出包括: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用汇;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的用汇;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等用汇;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汇出的用汇;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的其他外汇支出。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以按规定向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也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但不得购汇支出。为进一步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8月发出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决定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相关购汇手续。第一,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第二,境内居民个人持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到银行购汇偿还。第三,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凭证。(3)居民个人现汇汇出境外管理①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照如下办法办理②居民个人现钞账户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照如下办法办理③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用汇,按照如下办法办理(4)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开立现汇账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账户存储。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5)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如下办法办理: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批同意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6)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依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须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由银行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来源进行审核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持有关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2.对非居民个人外汇的管理(1)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①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②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③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④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外汇收支情况表》。(2)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①非居民个人需将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内的存款汇出境外时,直接到银行办理,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②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③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合法的人民币收益购汇汇出及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可以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8.1.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8.1.4.1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1.资本项目的概念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直接投资包括中国企业向境外的直接投资和境外企业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各类贷款包括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借款等;证券投资包括债券、票据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解释,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2)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1)偿还外债本金;(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3)境外投资;(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外置;(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9)向境外贷款。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2)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3.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1)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审批(2)资金汇出8.1.4.2外债管理1.借用国外贷款管理借用国外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国外贷款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二是国际商业贷款。(1)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①外国政府贷款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对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国际商业贷款主要有国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国际金融租赁等。国际商业贷款有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两种。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为1年以下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为1年以上的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筹资方式灵活,资金投向限制较少,附加条件少,但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应实行严格的管理。2.境外发债管理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是筹集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外币债券通常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之分,1年以下的为短期,1~5年的为中期,5年以上的为长期。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讲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和《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3.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目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等。有权提供对外担保的人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必须是具有外汇清偿能力的法人机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对外出具担保的只能是:经批准允许办理对外担保业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4.外债登记管理国家对外债的总体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就必须建立外债登记制度。我国的外债登记制度建立于1987年,发布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凡是从国外筹借并需要以外汇偿还的债务都须按规定登记。登记方式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两种,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及中国银行归口负责筹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需进行定期登记,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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