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保山市国资委合并财务报表培训(李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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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资委合并会计报表培训李继楼保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2015.8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涉及准则层面问题:一、准则选择:小准则、大准则二、业务层面涉及四个会计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一、准则选择:小准则、大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一、准则选择:小准则、大准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型、小型、微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包括所有行业一、准则选择:小准则、大准则规范了所有行业,16条规范以工业为例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其中: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修订内容(一)主要变动: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二)其他变动:整合完善有关规范性条款(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1、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损失(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2、其他综合收益1、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2、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区分两类•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单独列示—企业应当以扣除相关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在利润表上单独列示各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3、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3、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类列报(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4、资产负债表1、所有者权益类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2、设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5、利润表1、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区分两类列报2、各项目单独列示3、合并利润表: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横向)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2、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纵向)列示“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综合收益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利润表中列报,而不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3、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一)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7、附注1、披露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2、针对利润表:所得税影响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3、针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期初和期末余额的调节情况(二)其他变动1、总则⑴财务报表的组成:4表+附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⑵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同等重要(第二条)(3)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第三条)(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⑴依据确认计量结果编制报表(第四条)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如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企业还应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⑵列报基础(第五条、第六条)持续经营评估涵盖期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披露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持续经营评估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判断非持续经营;并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⑶权责发生制(第七条)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⑷列报一致性(第八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可以改变的情况增加一项: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列报提供更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⑸重要性和项目列报(第十条)重要性: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⑹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第十一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不能相互抵销例外情况:①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②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③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二)其他变动2、基本要求⑺可比性(第十二条)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⑻报告期间(第十四条)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二)其他变动3、资产负债表⑴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第十六条)金融等企业大体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资产和负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采用混合的列报基础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⑵正常营业周期(第十七条)定义: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⑶持有待售的列报(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归类为流动资产或负债(二)其他变动3、资产负债表⑷负债的流动性划分(第十九条)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在资产负债表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划分为流动负债⑸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第二十一条)将“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修改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二)其他变动⑸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第二十三、二十五)优化项目顺序3、资产负债表⑹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第二十三、二十五条)优化项目顺序增加单列项目⑺不切实可行除外(第二十四、二十六条)(二)其他变动4、利润表⑴费用的列报方式(第三十、三十九条)在利润表中以“功能法”列报费用在附注中以“费用性质法”列报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第三十九条(六))⑵利润表单列项目(第三十一条)调整个别项目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单独列示(二)其他变动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五条)将综合收益总额和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分别列示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列项目(第三十六条)综合收益总额(二)其他变动6、附注(1)提高了“企业的基本情况”披露的重要性(2)进一步明确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的含义(3)明确了“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及披露细节(4)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5)明确了“终止经营”的概念和持有待售的确认条件(二)其他变动7、衔接规定一致性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自本准则施行日起按照本准则列报财务报表对报表和附注中的比较数据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但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制定背景准则的主要内容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背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稳定理事会、监管者等认为有关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披露亟需改善;2.2011年6月,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1)整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的披露要求;(2)增加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3)根据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扩充有关子公司的披露要求。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内背景:整合现有规定,完善披露内容有关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内容仅涉及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不包括有关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财务报表使用者难以了解表外主体风险现有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未包括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风险,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其他信息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总则:目标/有关定义/适用范围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衔接规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目标/重要性原则相关定义适用范围披露的目标: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符合重要性原则:判断各项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重要的权益,应当单独披露相关信息;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单独披露的权益,可以汇总披露相关信息。目标/重要性原则“在其他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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