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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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月29日附件: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等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三)按照省级预算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四)会同省残联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做好补助资金的信息公开、实施财政监督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省残联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编制补助资金三年支出规划预算,按规定时限报省财政厅。(二)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统筹使用和分配补助资金。(三)负责组织发布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对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评审或审核验收等工作。(四)负责调度汇总全省残疾人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五)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省财政厅提供补助资金的绩效考评情况以及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会同同级残联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绩效评价,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做好补助资金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七条市(州)、县(市)残联部门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等有关要求;统计、核实、上报残疾人相关基础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的上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残疾人康复与服务。主要用于开展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康复服务网络建设等。(二)残疾人就业保障。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和扶残助学、残疾人托养等。(三)残疾人其他服务。主要用于残疾人文化体育、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评定、燃油补贴、机构建设等。第九条符合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的使用方向,且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第四章资金分配方式第十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二者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第十一条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综合考虑选取各地残疾人数量、财力状况、残疾人康复与就业需求人数、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基地个数及相关补助标准、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数、工作绩效结果等因素。权重分别为财力状况20%、残疾人数25%、服务残疾人数40%(康复、就业、培训等)、绩效结果15%,鉴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或政策调整,每年将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重点工作,对选取的因素权重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二条按项目法分配资金。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项目,由省残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补助额度。第五章项目申报要求第十三条申报时间。省残联于每年7月底前发布下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市(州)、县(市)和省直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拟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报省残联。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残疾人康复与就业等工作完成进度、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第十五条申报要求。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六章预算编制和下达第十六条省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负责汇总各地相关基础数据,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及绩效目标等通过部门预算一体化项目库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第十七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省残联商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厅审核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90%提前下达各地,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第十八条各地财政、残联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补助资金文件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严禁任何部门无故拖延,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时进行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工作,加强绩效监控,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第七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会同残联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市县残联负责制定本地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支出标准。不得自行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项目资金要单独建账,细化科目,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要加强对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等设备设施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核查和登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二条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资金,以及已分配到部门但尚未支出的资金,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支出。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和残联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管理机制。第二十五条绩效目标。省残联在编制省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时提出绩效目标,并组织市县填报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市县残联按照规定时限将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残联审定,并按照审定后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绩效自评。省和市县残联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由省残联统一审核汇总后,形成上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残疾人康复与就业等工作完成进度、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市县,在分配下年度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市县,削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确保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第三十条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和纠正。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的《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与就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6〕490号)同时废止,其他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期限5年(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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