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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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报关与报关管理第一节报关概述一含义: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物的过程。通关:不仅包括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报检:也成报验,指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规定或根据需要向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鉴定工作的手续,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一个环节。报检手续先于报关手续。二分类:报关对象: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报关目的:进境报关、出境报关报关行为性质: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代理报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得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直接代理报关: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报关:报关企业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报关企业应承担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三基本内容: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运输工具申报: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时间、航次(车次)、停靠地点等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所载运货物情况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溢短卸(装)货物的基本情况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等情况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清楚的情况另提交运输工具从事国际合法性运输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国际船舶证书、吨税证书、海关监管簿、签证簿等,必要时还需出具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运输工具舱单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仓舱单(舱单):指反应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海关接收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是,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卸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在舱单电子数据。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方可离境。需变更的,可在规定时限以前予以变更,单已经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除外。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按照规定填制报关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并办理提交报关单证等于申报有关的事宜;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1.进口: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出口:根据合同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做好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的准备工作,或委托代理报关企业,签署委托代理协议。2.准备好报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准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对于国家限制性的进出口货物,应准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件(如出口贸易许可证、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3.在海关认为必须时,配合海关进行货物的检查。4.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出口税费。5.经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以安排提取或装运货物。6.对于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等,在进出境前还需办理备案申请手续,进出境后还需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红绿通道”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红色通道(申报通道):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做出书面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邮包填写绿色标签,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报给海关,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的国家的海关申报。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物品携带者在进境或出境时向海关做出书面申报,经海关批准登记,且应由本人附带出境或进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首次进出境的应当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1.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运出公用、自用物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运进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2.运进由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行活动所需物品:提交使馆照会,就物品的所有权、活动地点、日期、活动范围、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物品的最后处理向海关做出书面说明,活动在使馆意外场所的还应提供于主办地签订的合同副本。3.外交代表随身携带自用物品进境时:应向海关口头申报,超限额的限制性物品应提出书面申请。4.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住中国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关境: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者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关税同盟(如欧盟):成员国之间进出国境不收关税。国内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领域,免税。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任务: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简称监督);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简称征税)查缉走私(简称缉私);编制海关统计(简称统计)监管(基础):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征税: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缉私: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走私: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实际进出境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则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总之,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是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海关法采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海关法》母法国务院行政法规补充海关总署部门规章补充《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期实施。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是管理海关实务的基本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主要的行政法规:《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原产地条例》。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海关总署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关行政规章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不得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直属海关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三海关的权利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权利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海关权利的内容行政审批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出的转关运输申请的审核、减免税审批、对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核等。税费征收权: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利等。行政检察权(基本权利)1.检察权: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直接检查;超出范围的,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但公民住处不能检查);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2.查验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可经行提取货样。3.施加封志权: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4.查阅、复制权: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5.查问权: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6.查询权: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7.稽查权:自进出口货物放行3年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可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询问被稽查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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