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报关手续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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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贸易报关手续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凡将任何物品(获豁免物品除外)进口或出口的人士,必须在货品进口或出口后14天内提交一份进口/出口报关单及缴付从价申报费与征款。各种报关表格如下:(1)进口报关表格一;(2)进口报关表格一甲(只适用于进口食品);(3)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及(4)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甲(只适用于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制品(包括鞋履))。报关方式有两种:1.提交报关单─亲临香港海关收款处提交报关单及缴交费用与征款。这种书面报关方式会在2000年4月1日停止使用。2.以电子资料联通方式报关─透过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通)提供的电子资料联通服务报关。报关费及成衣征款(港币)电子报关政府贸易通收费进口食品0.5012.90非食品不超过46,000元0.5012.90每多1,000元0.25-本产出口不超过46,000元0.5012.90每多1,000元0.25-转口不超过46,000元0.5012.90每多1,000元0.25-以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及鞋履来说,每1,000元加收征款0.30元。在拟备报关资料时,应按照香港政府统计处编制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最新版本所列的国家/地区编号、运输方式、货物及数量单位。以下的检核表有助厂商拟备报关资料。拟备报关资料用检核表注意事项是否已填妥报关表上适用的各栏及各空格。填报的到达/出发日期是否正确。填报的运输方式编号是否与实际采用的运输方式相符。如属拼装货物,是否已填妥货物拼装商所编配的运输商提单/空运提单号码。填报的包装件数是否相等于实际已运的件数。是否已填报以港币计算的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全数。在千元单位以下的到岸价/船上交货价数字是否已填在阴影空格内。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加工后运进香港的货品,是否已填报其到岸价全数,该数目应不只包括加工费。如在收到香港政府统计处通知后才报关,是否已填妥该通知书的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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