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劳动合同范例【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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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劳动合同范例【热选4篇】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精品】劳动合同范例【热选4篇】”,欢迎学习下载与收藏。劳动合同【第一篇】我已于年,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劳动者签字:____________(签字后公司存档)-----------------------------------------------------------------------劳动合同【第二篇】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可以证明双方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因此,劳动合同可谓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证据”。正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上述重要意义并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第82条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日渐普及,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日渐成为职场中的“常识性”法律规定。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众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有不少劳动者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误读。那么,是不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获得“未签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呢?下面,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就将以案说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小林于20xx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李需要通过试用期、公司刚刚起步人事管理尚不完善为由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6月30日,小林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终,经过仲裁机构及法院经审理,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了小李关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李于20xx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xx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xx年1月1日后,小李与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也依法视为双方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张要求确认双方间属于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关系,而无法再主张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小张于20xx年1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图书编辑工作。文化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6月30日,小张离职。20xx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文化公司均提出明确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文化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官释法: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文中所讨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此适用此一年的仲裁时效,即时效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本案中,小张于20xx年7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文化公司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因此,小张诉请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因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小刘于20xx年1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入职后,广告公司未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7月1日,文化公司与小刘协商后达成一致,于当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日期补签至20xx年1月1日。此后,小刘以要求广告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小刘的主张没有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法官释法: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亦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广告公司在小刘入职后未及时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广告公司与小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小刘再次诉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员工个人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小王于20xx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xx年7月,小王自公司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1月至7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主张,公司曾多次与小王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小王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物业公司并就此提交了公司工作人员与小王的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最终,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及法院审理,小王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得到法律支持。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中虽规定了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因此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客观上小王与物业公司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是小王多次推诿、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小王在此情况下,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原件遗失,法院综合认定劳动者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诉请小钱原系某医药公司员工,离职后,其以医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医药公司主张,双方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因公司管理不慎,保存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已经遗失,无法向法院提交,因此只能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为证,且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曾在有关部门进行过备案并保存有复印件。小钱对双方间曾签订过劳动合同一节不予认可,主张既然医药公司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就应该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驳回了小钱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那么,是否只要用人单位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员工就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实对其所主张双方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且应提供书证原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提交书证确有困难,如案例中劳动合同原件被遗失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结合其他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审查判定劳动合同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小钱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合同曾在相关部门进行过备案并在该有关部门留存有复印件,且经核对,备案留存的复印件与医药公司提交的复印件内容一致。因此,即使医药公司没能提交劳动合同原件,法院也可依法认定小钱与医药公司间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据此驳回小钱的诉讼请求。结语:“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作为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双方间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固定。因此,劳动在据此主张权益时,既要注意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又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对法律的误读劳动合同【第三篇】龙易教育(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本单位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声明已经完全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1.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1.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1.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月通知对方。第二条乙方的权利2.1.按约定的薪资待遇取得相应的报酬和待遇;2.2.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第三条乙方的义务3.1.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按时、认真上课,保证每次课时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3.2.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例如:课后对有关上课内容的询问的解答等。3.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4.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严禁在经营同类业务及相关业务的行业及单位,做任何形式未经甲方批准的兼职工作。3.5.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如未取得甲方同意不得从事与甲方同一城市同样的业务或受雇于甲方的竞争单位;第四条甲方的权利4.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每次授课前必须有教案)4.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4.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4.4.甲方有对乙方授课的其他要求:乙方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4.5.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工资及福利待遇,乙方同意服从。第五条甲方的义务5.1.按时支付授课报酬,每月15日左右发放老师上月的工资。。5.2.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业务资料。5.3.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6.1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6.4条款规定执行。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或被拘留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6.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告知并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根据甲方工作特点,被甲方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部门或岗位撤消,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订达成协议的;6.4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甲方,在获取甲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完辞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将罚扣乙方最后一个月工资并视为乙方违约。6.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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