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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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作用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近一年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识得到明显加强,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了大幅提高。企业不签合同极大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试点于上个世纪80年代。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暂行规定》,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亦没有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给予明确处理,导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依然较低。建筑业、餐饮服务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根据《2007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就业质量评价报告》显示,“中职毕业生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占12.67%、高职毕业生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比例为14.5%”。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用人单位矢口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影响到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参加工会组织和参与集体协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主要背景之一,亦是《劳动合同法》所要解决的重要任务之一,《劳动合同法》就是要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任务之一。《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继续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同时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该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都受到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工满一年后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极为不利的后果,极大的强化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得到显著提高由于《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识得到明显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得到显著提高。上半年26省区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效果。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表明,现在规模以上企业的签合同率大概达到了90%以上,小企业稍差一点,福建的小企业大概是70%左右,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广东是达到了80%,这在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这说明《劳动合同法》在整体上达到了它要实现的目的。各地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调查也表明了同样的结果。例如,上海市总工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情况调查报告显示:通过对上海市19个区县、11个产业300家企业和3000余名职工的调查,上海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提升,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截止2008年5月,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5%。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资料显示,深圳市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4.6%,同比增长2.4%,劳务工劳动合同为89.5%,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部分劳动者短视想获取双倍工资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不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现象。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专项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拖延或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特别是建筑业、餐饮业等一些用工期限较短行业中的劳动者,往往只看重短期的经济利益,忽视书面劳动合同提供的其他保障,在用人单位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以获得双倍工资。这一方面降低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使用人单位处于尴尬的境地;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拖欠工资报酬、不交社会保险、工伤等情况,书面劳动合同缺少将对工资报酬的追偿、社会保险的补交、工伤及工伤待遇标准的认定带来极大的不便,实质上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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